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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北京警察“长得像头猪”、“有什么可尊重的”:行拘5日…有人更惨,说三个字获缓刑2年

LBS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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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晚卢某去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酱骨饭店吃饭,卢某吃完饭把牙套落在饭品维城店的饭桌上。后卢某返回饭店找牙套,饭店工作人员章加步说收拾饭桌的时候已经都给扔了。卢某说他们不能扔东西,但是没人回应,卢某很生气就报了警。


警察来后就说这事不归警察管,让卢某去法院起诉饭店,还说卢某没让饭店保管。卢某很不理解,觉得这名民警精神有问题,就与警察发生了口角,然后就被带回派出所。


卢某当时还用手指着这名警察大声嚷嚷,后踹了饭店的桌椅。对卢某询问的笔录中另载明“问:出警民警的情况?” “答:长得像头猪”。


十八里店派出所民警彭某陈述,2021年1月6日21时许,其作为值班巡逻民警接到十八里店派出所勤务指挥室布警。到场后其先向报警人亮明民警身份,后得知系卢某因牙套被店内员工收拾一事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其告知卢某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到法院走民事诉讼。卢某一听其没有向着她说话就用手指指着其,质问“你跟开饭馆的是一伙的?”然后接着说了一句“北京警察怎么就这德行啊”。其警告卢某注意言辞,卢某就急了,用双手将旁边的店内桌椅掀翻。其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上前将卢某控制,后将卢某传唤到十八里店派出所进一步审查。


值班领导询问卢某,卢某就说“有什么脸问我”,然后值班领导告知卢某注意言辞,说话要尊重人,卢某回答“你们有什么可尊重的”。十八里店派出所辅警刘某1陈述与彭某陈述基本一致。


十里河酱骨饭负责人安某陈述,2021年1月6日21时许,十八里店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询问现场情况后告知卢某属于民事纠纷,应该到法院起诉。卢某对民警的答复不认可就用手指着民警,嘴里骂骂咧咧的。接着卢某就把餐厅大厅内的桌子椅子给推倒了。


十里河酱骨饭工作人员高某、刘某均陈述,事发时卢某因为牙套丢失和饭馆负责人发生争执,后卢某报警。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卢某这事属于经济纠纷,应该到法院自行解决。卢某就急了说民警和饭馆是一伙的,并且说民警“北京警察怎么就这个德行啊”,说完还把几个桌椅推倒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法庭提交的执法视频光盘内容与笔录记载内容相一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对卢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1年1月6日21时许,卢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桥酱骨头快餐店内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后被抓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卢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卢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卢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首先,卢某实施的行为发生于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本案中,民警接十八里店派出所勤务指挥室布警到报警人所在现场处理警情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亮明警察身份、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后口头告知卢某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该民警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依法履职的范畴。卢某对民警实施的语言侮辱、掀翻店内桌椅行为发生于上述过程中,此时民警的执法行为尚未终结。


其次,卢某实施的行为阻碍了民警正常执法。《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公然侮辱、阻碍调查取证等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对于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公民负有协助、配合的义务,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卢某先对民警进行了语言侮辱,在民警对其警告后又直接将店内桌椅掀翻,卢某的行为直接阻碍了民警正常执法,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故,卢某实施的侮辱民警并推翻桌椅的行为属于阻碍民警执法的情形。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该事实,结合案件情节,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属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幅度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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