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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词:“普通法院”撤销英特尔公司罚款用英文怎么表达?

法律英语 超律志
2024-09-06





据外媒报道,欧盟发言人周三表示:“委员会已决定就普通法院 2022 年 1 月 26 日的判决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


1 月 26 日,布鲁塞尔在与英特尔的长期法律斗争中在下级法院遭遇惨败。普通法院的裁决对欧盟竞争事务负责人玛格丽特・维斯塔格来说是一次打击,因为欧盟委员会之前的 20 多年里没有输掉一宗大型反垄断案件。


这一针对英特尔公司的罚款决定于 2009 年作出,以惩罚其排挤 AMD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英特尔此后拒绝接受,于 2012 年起反复发起上诉,以调查程序不当等理由试图推翻这一决定,最终欧盟普通法院于今年 1 月撤销了罚款决定。


各位同学们,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今天的法律热词——


法律热词

Court of Common Pleas 普通法院;(1)〈英〉皇家民事法庭;民诉法庭;普通民事诉讼法庭 (2)〈美〉普通法院


plea  n.(1)答辩 (2)(诉讼中提出的)事实主张;诉状 (3)(古)诉讼


热词引申


Chief Justice of the Common Pleas 〈英〉民诉法庭首席法官;指在187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实施前,主持民诉法庭的法官,其后主持民诉分庭。他有五个助理法官〔puisne judges〕协助。科尔里奇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Coleridge〕是最后拥有该职位的法官。1881年他被任命为英格兰首席大法官,民诉分庭被合并进王座分庭,这一职位即撤销。现在英格兰首席大法官行使过去由民诉法庭首席法官行使的权力。


Court of Common Pleas in Ireland 爱尔兰民诉法庭;13世纪末法庭固定在某一特定地点,区别于随摄政官〔justiciar〕巡回的法庭。它从巡回法官不同的职能中发展出来,1276年有一个首席法官和三个助理法官〔puisne justices〕,该庭的法官后来也可作为巡回法官。1655年它更名为下级法庭〔Lower Bench〕,但复辟时期又恢复原名。1877年依爱尔兰《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成为高等法庭在爱尔兰的民事诉讼分庭,1887年并入王座分庭。


Court of Pleas 〈英〉地方普通法法庭;达勒姆特权领地〔palatine〕的郡法院,拥有地方普通法管辖权。1873年依《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被废止,其管辖权转入高等法院。


common pleas 民事诉讼;皇家民事法庭;(1)民事诉讼 私人之间提起的或政府提起的民事性质的诉讼,与国王之诉和刑事诉讼〔pleas of the Crown〕相对。 (2) 〈英格兰〉皇家民事法庭


dilatory pleas 延诉答辩;普通法上的一小类答辩,它不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而是基于一些程序性的理由以求拖延诉讼或使原告的起诉落空。这种答辩主要有两类:1关于案件管辖权和审判地的答辩;2妨诉答辩〔plea in abatement〕。


热词例句


例1:


When interrogating a criminal suspect, investigators shall inform the criminal suspect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that he/she is entitled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llowing for leniency for those who truthfully confess their crimes, 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on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s.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例2:


Where a criminal suspect voluntarily pleads guilty, his/her plea shall be recorded and trans-ferred together case files, and relevant situations shall be noted down in the written statement of prosecution opinions.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知识点补充


在英格兰,普通法院是1875年之前最重要的三个中央法庭之一,12世纪开始逐渐从御前会议〔Curia Regis〕中分离出来,它不同于随国王流动的法庭。《大宪章》〔Magna Carta〕第17条规定,皇家民事法庭应设于特定地点,后来该庭设于威斯敏斯特,1272年任命了独立的皇家民事法庭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Common Pleas〕。该法庭受理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在该法庭可以提起全部的不动产权益之诉〔real action〕以及旧时个人间的债务之诉〔action of debt〕、扣留财物之诉〔action of detinue〕、报账之诉〔action of account〕和允诺契据之诉〔action of covenant〕,这使它成为中世纪英格兰最活跃的普通法法院。


后来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和财税法庭〔Court of Exchequer〕通过拟制也获得了对于一些动产诉讼的管辖权,但皇家民事法庭对不动产权益诉讼的排它管辖权一直持续到19世纪。该法庭对地方法庭和采邑法庭行使监督权,不服其判决最初可上诉至王座法庭,后来改为上诉至财政署内室法庭〔exchequer chamber〕。


17世纪时该法庭取得了发布禁止令状〔writ of prohibition〕和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的一般管辖权;19世纪时还取得了对校勘律师〔revising barrister〕的上诉、反对国会选举的请愿等的排它管辖权。该法庭属高级的存卷法庭,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五名助理法官组成,依据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它被并入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其原有的管辖权除对选举事务的管辖权外均归高等法院的民事分庭〔Common Plea Division〕行使,1880年,高等民事分庭和财税分庭〔Exchequer Division〕被并入王座分庭〔Queen's Bench Division〕。


兰开斯特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 at Lancaster〕是一个具有地方普通法管辖权的特权法庭〔Palatine Court〕,依据1873年《司法组织法》,其管辖权亦转归高等法院。


在美国,普通法院指对民事和刑事诉讼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美国殖民地时期普通法院由英王任命的法官主持,一般为县法院,独立后某些州也将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称为普通法院,例如在宾夕法尼亚州,该院对于民、刑事诉讼均有管辖权。现已废除,其管辖权被转归区法院、巡回法院或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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