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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查明案例 ▍加拿大: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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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柳州加华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系大西洋东投资有限公司亦称大西洋发展公司(英文名AtlanticEastlnvestmentLTD,以下简称大西洋发展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013年1月15日,经原告欧阳栋、方丽娜、方国础一致同意,方国础代表大西洋发展公司与被告刘建军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


一、大西洋发展公司将持有的柳州加华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刘建军;

二、转让全部股权的的价款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中约定:1、付款方式及期限,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30日内,刘建军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剩余人民币100万元分四期支付,并且刘建军同意按年息18%的标准支付利息;约定付款方式是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到方国础开设的中国银行的账户内。2、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刘建军如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按股权转让金总额即人民币500万的20%支付违约金。3、担保条款,振业机电公司对刘建军应承担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截止2013年3月7日,刘建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在此之后刘建军再无支付过股权转让金,尚欠股权转让金人民币360万元和利息人民币18万元未付。经查,大西洋发展公司于2005年10月11日已经注消。该公司注消时未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即柳州加华合金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处置,原告认为该股权应当属于大西洋发展公司剩于财产,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均因大西洋发展公司已解散而无效。




查明内容


针对欧阳栋、方丽娜、方国础以及大西洋发展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法院依欧阳栋、方丽娜、方国础的申请,委托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对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公司法进行查明,我中心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问题查明报告》。


欧阳栋、方丽娜、方国础针对该报告结论,补充提交了2016年12月15日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政府服务部出具的《公司解散证明》,法院遂又针对不同形式的解散方式所产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后果问题再次委托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对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公司法进行查明,我中心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问题查明报告—补充查明报告》。


查明报告


01

《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问题查明报告》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即根据宪法规定,联邦和各省政府依法在宪法赋予的权限内对特定问题有立法权。目前在公司法方面,加拿大属于“双轨制”,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都有权立法规范公司的成立,运行,解散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涉案大西洋发展公司(AtlanticEastlnvestmentLtd.)是一家依照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公司法(CorporationsAct,RSNL1990,cC-36,以下简称“纽芬兰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因此该公司的成立运营以及解散行为均受纽芬兰公司法的调整。纽芬兰公司法第十六章(PARTXVILIQUIDATIONANDDISSOLUTION)对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分为两类,一是有资产公司的自愿解散;二是由公司登记机构进行的强制解散。根据以下条款:


第303条(如前所述)


第331条(公司恢复法人主体资格的情形):⑴公司根据本部分或者461条解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恢复主体资格;⑵须依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恢复主体资格的表格;⑶登记机关收到有关文件,根据第393条规定向公司发放主体资格恢复证书;⑷在满足登记机关设定的合理条件前提下,公司主体资格恢复的日期为资格恢复证书上显示的日期。如果是保险公司,须满足保险行业管理者的条件;如果是一般公司,受限于公司登记机关附加的条件;主体资格恢复还受限于公司解散后他人已经取得的权益。除以上限制,公司恢复其全部权利义务,视同该公司从未被解散过。


第334条(有资产的公司自愿解散):有资产和负债的公司,公司的股东可以以三分之二绝对多数的投票方式通过决议解散该公司,公司有不同级别的股份,每一级别的股东无论是否有投票权都必须对解散决议投票,如果该公司已经:(a)通过股东决议授权董事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分配和偿还;(b)根据第335条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要求解散公司有关法律文件之前,资产分配完毕或者其债务已经得到充分清偿。


第335条(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⑴第332、333或者334条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公司解散文件。⑵公司登记机关收到解散文件后应当按照第393条的规定颁发解散证书。⑶解散证书上的日期为公司终止存在的日期。


第341条(公司登记机关强制解散公司):⑴如果公司(a)成立之后三年内未开始营业;(b)连续三年未营业;(c)未能依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报,通知或者进行缴费;(d)未能在违反本法有关缴费、提交通知和文件的规定一年之内进行纠正;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可以通过颁发解散证书来解散该公司,或者在出现本法第346条规定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⑵虽然有一部分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得解散公司,除非做到以下:(a)提前120天向该公司送达有关解散决定的通知;(b)在公报上公布解散公司的决定。⑶虽然有第一部分规定,如果没有相反事由或者法院根据第377条做出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期限到期后,依照规定形式发放解散证书。⑷公司自解散证书上显示的日期起停止存在。


第355条(公司解散后以公司为主体的法律程序继续问题):⑴公司股东包括其权利继受人或者其代理人;⑵虽然公司依据本法解散,a.在公司解散之前开始的由该公司发起的或者他人针对该公司发起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程序继续进行,视同为公司没有解散;b.公司解散之后的两年之内,可以发起针对该公司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程序,视为公司尚未解散;c.虽然有357⑴的规定,如果公司未解散,本可以用来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公司财产部分现在仍然可以用来实现上述目的;⑶公司解散后,法律文件送达给根据本法第175或者183条规定公司最后申报的通知中人员即视为送达;⑷尽管公司已经解散,股东以自己分配到的公司资产为限继续对公司承担责任;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该部分资产必须在公司解散之后的两年内进行;⑸法院认为的情形下,可以下令将⑷中的诉讼请求变更为针对一个级别的全部股东;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其诉权成立,法院可以把案件指派给法院其他官员,来决定:a.增加其他股东做被告;b.决定每位股东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c.决定直接支付金额。


第357条(公司登记机关强制解散公司的,解散之日该公司未处分的公司财产如何处理):⑴公司实体在解散时没有处分的财产收为国有。⑵总督在司法部长向其报告后有权处置第一项中收归国有的财产。⑶如果公司根据本法第331条恢复主体资格,除现金外的其他为处置资产应当返还给该公司;同时,可能向公司返还以下金额,该金额可以出自统一税收基金:(a)根据第一项收归国有的等额现金;(b)如果根据第一项收归国有的现金之外的资产已经被处分,支付相当于以下两项之较少的金额:(i)该财产在收归国有时的价值;(ii)政府变现该财产得到的金额。⑷该部分适用于在纽芬兰-拉布拉多登记的公司,在纽芬兰-拉布拉多省登记的公司和非在本省注册的公司,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解散的公司。⑸在1987年1月1日之前解散的公司实体,其财产还没有其他所有人的,视为该财产自1987年1月1日起收归国有。


其结论为:一、纽芬兰公司成文立法以及判例法对于公司解散和公司主体资格的存在问题总体上的原则是:1.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自愿解散,解散时应该已经妥善处理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并按照程序提交有关文件;2.公司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依程序强制解散;3.公司解散之日视为公司主体不再存在,法律上主体资格消失;但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股东在取得公司财产的范围内仍对公司责任负责;4、公司解散之日未处分的财产归于国有;公司法人资格恢复后,国家返还公司财产;5、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公司的法人资格;6、公司的法人资格一旦恢复之后,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追溯至公司解散之日。


二、本案中,仅按照2014年10月5日的《证明》,并不能证实大西洋发展公司是自愿解散,而应当是被强制解散,丧失法人主体资格,不应再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在其主体资格恢复之前也无权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在解散之后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恢复法人主体资格,法人主体资格恢复后,视为该公司从未被解散或者注销过,其被收归国有的资产可以返还,其在解散期间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溯及力,视为有效行为。大西洋发展公司应先按照公司法人资格恢复程序恢复主体资格,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欧阳栋、方丽娜、方国础在大西洋发展公司恢复法人主体资格之前,没有权利以个人名义就股权转让协议提起诉讼,该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恢复公司主体资格后,再以公司名义主张本案的债权。



02

《纽芬兰-拉布拉多省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问题查明报告—补充查明报告》


根据纽芬兰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当公司只有一个级别的股权,股东在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股东的权利包括投票权、分红权、以及公司解散时取得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第303条、334条、第335条、第357条关于公司被强制解散和公司自愿解散的内容(如前所述),以及纽芬兰省动产担保法第2条的规定,动产是指货物、产权文件、动产权利凭证、投资财产,代表权利的法律文件,金钱和无形资产。其中,“代表权利的法律文件”根据布莱克斯法律词典的含义为:定义权利、义务、责任或者权属的书面法律文件,比如合同、遗嘱、借款凭证或者股权证书。其结论为:


公司在自愿解散之前应当将全部资产处分完毕,偿还债务,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公司主体资格随公司解散后灭失,公司尚未处分财产自动收归国有。公司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主体资格才能处分未分配财产。在公司没有依法恢复主体资格之前,财产为国家所有,股东没有权利代表公司处分资产。在自愿解散之前,公司股东有权一致决议分配公司财产。公司在未被强制解散之前,可以由其公司董事行使权利,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经过股东批准后有效。但公司如果以红利形式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则需要保证财产分配不影响其到期债务或者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如果所有股东的股权都是有相同投票权的普通股,则各位股东有权取得公司分红,也有权在公司解散之时取得公司财产,也就是说股东依法取得的公司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本案中的大西洋发展公司的股东,如果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取得大西洋发展公司在其他公司中的股权,该股权在加拿大和纽芬兰属于大西洋发展公司的财产,在财产法上属于动产的一种,股东有权对其进行处分,也就是说,对该股权享有占有、管理、控制、取得收益和本金、转让、继承和依法取得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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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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