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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第三巡回法庭|事先拨打最高法院010-12368热线电话

2016-12-29 陈坚 朝酒晚茶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5号正式揭牌办公。昨天,【朝酒晚茶】独家率先推出揭牌仪式和座谈实况,当然由于纪律原因,文字不够详尽。

今天,【朝酒晚茶】小编带你深度读懂第三巡回法庭。

优选高配


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

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 

根据从优选派的原则标准备审判人员。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巡回法庭增设和人员轮换方案》后,即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

先后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和主审法官人选,并从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选借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任命的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现任审判长和优秀审判员中选定主审法官9名。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法学博士6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人

针对华东地区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有意识的选派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

最高法院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

巡回法庭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行政人员也都绩效突出,经验丰富。

扁平管理


只设立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两个行政管理部门 


扁平化的理念设置管理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分党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派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党组成员由庭长、副庭长和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组成,党组书记由庭长担任,第一副庭长任党组副书记,协助庭长负责日常工作。设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协助负责巡回法庭日常的党建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

第三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只设立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诉讼服务、警务保障等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不再另设其他行政和审判机构。

硬件设施


按照高标准、便民化、信息化的要求,第三巡回法庭已建成了审判法庭、信访大厅、服务大厅、视频接访室、律师接谈室、休息室及更衣室等设施,基本具备了办公办案、接待信访、开庭审判等功能条件。

案件最多

从前三季度最高法院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为各巡回法庭最多。

今年,辖区5省市新收案件数占全国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强。

根据中央批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

之所以设置以上管辖范围,主要是考虑,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区域,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

从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人民法院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占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近1/6,为各巡回法庭最多。2016年1月至12月中旬,第三巡回法庭辖区5省市新收案件数占全国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25.09%,即四分之一强。综合考虑华东地区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以及刚才提到的近年来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及设立地点。

受案范围


第三巡回法庭要严格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第二类

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第三类

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

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

依法不受理


依法不受理的案件类型:

第一类

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类

是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

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第四类

是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类

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类

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友情提醒

广大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在到巡回法庭办理相关诉讼业务前,可以事先拨打最高人民法院010-12368热线电话,了解一下案件是否属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以免因案件无法受理造成不必要的交通费用损失和麻烦。

(综合《江苏法制报》、新华社等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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