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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传递丨餐饮企业香港上市

Securities Lawyer 瑞恩资本RyanbenCapital
2024-08-24

作者丨全苏萌、张胜男律师  指导合伙人丨阿贞律师

前言
据以往案例,A股对餐饮企业的上市申请一直较为审慎。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规则,全面注册制的落地使得A股各板块都有了明确的定位要求,餐饮企业不符合科创板、创业板的板块定位,而主板要求“大盘蓝筹”,规模较小、非行业龙头的餐饮企业往往很难满足要求。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A股阶段性收紧IPO。这些均使餐饮企业在A股上市面临更多的挑战。
2014年至2020年前后,餐饮企业呷哺呷哺、海底捞、九毛九相继登陆港股,在2020年之后,港股又一次掀起了餐饮企业上市热,以奈雪的茶、海伦司为代表的餐饮企业也成功在港股上市。2022年以来,七欣天、乡村基、捞王、上井等餐饮企业均向港股发起冲击。虽然前方不乏挑战,但中国餐饮企业如何拥抱资本化,依然是整个行业在不断探索的机遇。

一、

已上市餐饮企业概况(2014年至今)

注:2023年11月2日12:00查询。

二、

已上市餐饮企业规模(2014年至今)

注:如无特别说明,上表数据均来源于该等企业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
注1:以报告期最后一年数据为准。
注2:包括41家加盟餐厅。
注3:包括中国内地332家,境外31家。
注4:此处仅统计餐饮服务方面的餐厅,未包括饼屋店铺数量。
注5:特海国际于国际市场经营海底捞,截至2022年6月30日分布于中国海外11个国家。
注6: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日本大阪各1家。
注7: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150家、深圳市3家和新加坡3家。
注8:达势股份为Domino’s Pizza, Inc.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独家总特许经营商。

三、

已上市餐饮企业红筹重组(重点分析九毛九)

(一)红筹模式

根据查阅已上市餐饮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关于红筹模式,海底捞和呷哺呷哺、达势股份均为股东具备境外身份,特海国际自海底捞分拆,海伦司、谭仔国际境内运营企业系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九毛九、奈雪的茶采取的为“两步走”模式。

关于九毛九的“两步走”重组,以下事项值得关注或参考:

第一步:引入境外股东。由该境外股东于香港成立的公司收购广州九毛九的5%的股权(协议签署日为2018年12月27日,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为2019年1月15日),交易对价为人民币900万元,确定依据为广州九毛九的评估价值,根据披露,该等对价于2019年4月11日已经支付(符合10号文规定的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的要求)。

第二步:境外架构设立WFOE并100%收购境内权益。重组时,境内股东成立境外控股公司,在收购广州九毛九股权之前,由香港公司首先成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九毛九控股(成立时间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4日,广州九毛九的所有股东(包括境外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九毛九控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8,000万元,确定依据为广州九毛九的评估价值,该等对价于2019年11月28日前结清。

根据查询天眼查,广州九毛九引入境外股东时的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根据九毛九招股书披露,九毛九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16,425.6万元、146,918.3万元和189,282.1万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利润分别为人民币5,128.6万元、7,164.7万元和7,384.8万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资产净值分别为14,727万元、20,718.1万元和20,356.9万元。

关于第二步重组步骤值得关注的是:(1)九毛九控股收购了广州九毛九的100%的股权,对于境外股东来说,其收购和转让之间仅间隔5个月;(2)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并无要求须按评估价值确定,但是九毛九重组的第二步,依旧参照评估价值确定交易对价,且在上市前完成了支付;(3)第二步交易对价的评估依旧使用的是第一步的评估结果,并未重新对广州九毛九进行评估;(4)此步骤收购包括境外股东持有的5%的股权,根据前述交易对价,境外股东持有的5%对价为900万元,对于境外股东来说,其转让的价格与其收购的价格一致,并未溢价;(5)关于九毛九的评估值,从九毛九招股书所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评估值可能略低于公司的净资产。

另外,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交易对价的确定问题,海底捞(6862)的方法也可以提供参考,根据海底捞的披露,在确定交易对价时,一方面进行了评估;另一方面,最终的交易对价为评估值扣除目标公司已经宣布派发但未分派的股息。

根据查阅近年来已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内企业招股书,与九毛九重组方式类似(第二步收购100%境内权益(包括设立WOFE并使用WFOE进行收购和直接使用香港公司进行收购))的公司还有:天源集团(06119)、天平道和(08403)、欣荣国际(01587)、第七大道(00797)、升海食品(01676)、博尼控股(01906)、兑吧(01753)、星宇控股(02346)、慕尚集团控股(01817)、浦江国际(02060)、金茂源环保(06805)、鲁大师(3601)、瑞诚中国传媒(01640)、迈科管业(01553)等。

(二)高管及员工的持股安排

九毛九在重组前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按照该股权激励计划,广州九毛九向广州九毛九及其附属公司的合格懂事及员工授予一定的受限制股权。重组前,广州九毛九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激励了若干董事和员工,该等董事和员工通过境内持股平台(包括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持有广州九毛九的股权。重组后,该等董事和员工转换为了境外持股平台的股东,并通过境外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广州九毛九开曼上市主体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广州九毛九的股权激励计划,(1)获授受限制股权的董事和员工,应当自该等受限制股权授出之日起在广州九毛九或任何附属公司任职五年(以下简称“服务期间”),而受限制股权将于服务期间结束后归属。归属后,则无转让限制;(2)若任何受限制股权失效,相应股权于上市后将转让予实际控制人或其全资拥有的投资工具;(3)于服务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受限制股权失效:激励对象不再为广州九毛九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员工;激励对象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任何其他内部准则;激励对象严重失职导致广州九毛九遭受损失。

除了九毛九的股权激励方式值得关注外,克莉丝汀(1210.HK)的方式也可以予以借鉴,克莉丝汀采取的方式为信托,控股股东以象征性对价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信托公司,由该信托公司以信托方式出于股权激励的目的持有该等股权,该等股权的实际受益人为激励对象,即高管和员工。

关于中国籍股东37号文登记问题,九毛九的招股书的披露为“就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披确认,我们的股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的中国居民,已于2019412日完成首次登记程序。”克莉丝汀的招股书则未披露该等信息。

上市前未行权员工的股权激励外汇问题: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后,激励对象行权后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的规定进行外汇登记。

(三)境内投资机构的持股安排

九毛九重组前的股东有境内投资基金(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和谐成长”),九毛九本次重组,北京和谐成长通过其姊妹基金上海领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领语”)收购一家BVI公司作为持股公司,于九毛九的开曼上市主体进行持股。

根据查询天眼查及九毛九招股书的披露,上海领语与北京和谐成长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北京和谐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和谐天成”),北京和谐天成由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和谐爱奇”)持有90%权益。北京和谐爱奇的普通合伙人为和谐爱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爱奇公司”),和谐爱奇公司由林栋梁、杨飞和李建光分别持有43.75%43.75%12.5%的股权。

在现行规定之下,H股公司的股份可以申请“全流通”,因此,对于境内企业,在选择境外上市时,也可以考虑H股模式,并申请“全流通”。对全流通的相关问题,可参考本所就全流通的内训文件。

(四)境外上市新规下餐饮企业香港上市

2023217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合称“境外上市新规”)正式发布并于2023331日起正式生效。境外上市新规对不同类型的境外上市流程做了统一规定,涵盖了直接上市(如H股)、间接上市(如红筹上市)等境外上市的类型。

根据境外上市新规相关规定,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其中,若是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此,在现行境外上市备案制度下,餐饮企业不论是以红筹模式,还是H股模式,若属于境外上市新规中“境外发行上市”的范畴,则应当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程序。关于境外上市备案制度的具体解读,可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研究传递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学习笔记》。

四、

餐饮企业合规

(一)外资准入

境内企业拟进行境外上市,首先需要考虑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是否为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的范围。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负面清单”)的规定,餐饮业务并非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如企业还从事其他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则对于相应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需要搭建VIE架构。

(二)境外上市新规下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2023331日,境外上市新规实施以来,还需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和配套指引中规定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及相关配套监管指引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此种情形主要包括: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上市融资的;②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的;③在产业政策、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或禁止上市融资的。

(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3)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以下情形需要注意,以判断是否存在上述情况:①如刑事犯罪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刑事犯罪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相关主体的除外;②最近3年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4)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违法为的判断标准:违规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国家经济利益重大损失或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违法为。
(5)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主要应当关注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可能导致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三)行业资质

1.《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将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并取代上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2.《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如果餐饮企业除了餐饮服务外,还生产食品,则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备案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4.酒类流通

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7] 47号)规定,“消除酒类地区封锁,清理和废除阻碍酒类自由流通的有关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大市场、大流通的酒类流通发展格局”。虽然该指导意见于2017年2月发布,但不同地区可能就酒类流通有不同的要求。如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上海市自2023年7月10日起,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在此之前,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规定,就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因此,若餐饮企业经营所在地区就酒类流通仍有相关许可要求,或报告期内所在地区涉及酒类流通相关制度演变的,餐饮企业应当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5.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对于实行上述加盟模式的餐饮企业,应当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因此,餐饮企业如涉及开展如会员卡等预付卡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和信息填报。此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就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预收资金用途、预收资金金额、资金存管账户等都明确了具体要求,餐饮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应当注意该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合规要求。

(四)消防安全

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一般餐厅在性质上属于公众聚集场所,除了需要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外,在餐厅开业前还需要进行消防开业检查,消防开业检查是不同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独立步骤。根据《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规定,“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因此,对于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可以一起办理,但是,对于餐饮企业,店面大多为租赁,其本身并非建设单位,因此,需要单独进行该申请。

就消防开业检查,其具体实施情况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根据《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26日起,北京市所有公众聚集场所(不论场所规模)均须于投入使用、营业前取得消防开业检查许可。如根据《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饭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饭店未列举其中,不再办理消防开业检查。因此,针对门店位于不同地区的餐饮企业,在筛查消防开业检查合规情况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的要求,以免产生不合规情况或增加合规成本。

此外,餐饮企业的门店可能位于购物商场等商业综合体中,因该等商业综合体一般在性质上也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不同地区可能就该等商业综合体的整体消防开业检查,及其内部店面的消防开业检查,设置了程序和顺序上的要求,在实践中应注意识别并与当地主管部门提前沟通确认。如达势股份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一家门店因其所在大楼正在进行整幢大楼的消防安全改造,该门店的消防开业检查申请须待相关改造完成后才可处理。

根据查阅已上市餐饮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关于消防开业检查,海伦司、达势股份、奈雪的茶均披露了相关的不合规事件的背景及整改情况。以海伦司为例,其披露了七家门店(以下亦称“酒馆”)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仍未取得消防开业检查许可证(“消防不合规门店”)的原因:(1)于2019年《消防法》修改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主管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因此在该过渡期间,主管机关不受理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2)门店所租赁物业的业主并未办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导致门店因申请材料缺失而无法申请消防开业检查;(3)门店所租赁物业的产权存在争议或纠纷,门店无法提供产权证书而因申请材料缺失无法办理;(4)门店所租赁物业在消防设施、设备、紧急出口及所需的防火室内材料等方面存在瑕疵。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海伦司披露了消防不合规门店于报告期内的门店收益及收益占比(介于0至2.7%之间),消防不合规门店尚未办妥消防开业检查或取得许可而开业产生的收入。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消防不合规门店,海伦司暂停其业务运营,直至其纠正消防安全不合规事件为止。此外,海伦司于报告期,分别有28家、70家、75家及39家门店在未有相关消防开业检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运营,并披露了归属于该等门店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海伦司委任了消防安全顾问对消防不合规门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顾问认为:(1)该等酒馆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完成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竣工验收或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开业许可等手续的相关要求;(2)该等酒馆暂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原因为租赁物业本身存在产权或消防手续瑕疵,或其他非因酒馆自身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等原因造成;及(3)该等酒馆向有关主管机关递交申请后,完成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竣工验收或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开业许可等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无独有偶,奈雪的茶针对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无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查的23间茶饮店,亦聘请了消防安全顾问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在实践中,由消防安全顾问对餐饮企业消防不合规的门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整改措施。

(五)环境保护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污水排入城镇管网的餐饮企业需要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另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如果餐饮企业的用水来源并非自来水管网,而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还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六)物业

由于餐饮企业开店、员工宿舍等需要租赁大量房屋,因此,物业问题比较常见,包括无法取得出租方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租赁房屋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等问题。

如上述,餐饮企业在选择店面或员工宿舍时,要考虑上述要求,减少该等不合规现象。

(七)劳动人事

大型餐饮企业员工人数众多,且流动性大,因此,大多餐饮企业存在未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另外,餐饮企业也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签署、工资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定上限、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和/或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八)税务

餐饮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生鲜产品,通常可能会遇到交易对方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从而导致企业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另外,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购进农产品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规定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采购财务控制

餐饮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可能会面临诸多个体户或者农户,因此,现金交易在所难免,对于与个体户或农户进行的采购,建议企业应当做到:(1)逐步减少和降低现金结算的比例,使用银行卡转账结算、POS刷卡结算、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手段;(2)做到采购各结算均留存支持性文件,如采购合同、订货单、内部流转单、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

五、

联交所关于餐饮企业在上市文件中须披露内容的指引

(一)供货商、食材来源及其价格

餐饮业务依赖可靠的食材来源,而食材的价格则受市场供求关系而浮动。上市文件中应披露(如属重大者):

  • 申请人主要食材于营业纪录期的价格浮动及市价走势,以及其对申请人期内业绩的影响;

  • 申请人如何监察及控制主要食材的成本及主要食材成本的敏感度分析(如适用);

  • 申请人的主要食材来源、其保存期及申请人如何确保适当食材质素;

  • 申请人于营业纪录期内的授权供货商的数目及其与申请人的平均合作年数,以及防范供货商作任何回佣安排的措施;及

  • 于营业纪录期内任何食品供应中断、与供货商提早终止合约安排或未能取得足够食材等事件。

(二)同店销售额及桌/座流转率

餐厅一般需要一定的起步期方可达到收入稳定以至收支平衡。同店销售额及桌/座流转率均是分析餐厅/业务表现的主要指标。上市文件中应详细讨论:

  • 于营业纪录期内同店销售额及桌/座流转率,并于上市文件的相关章节中适当分析有关比率的任何变动;

  • 每家餐厅的顾客人均消费及每日平均收益,以及适当分析有关资料的变动;及

  • 餐厅在正常情况下达至收支平衡所需的时间。

(三)现金管理

大部分客户在餐厅以现金结账,因此申请人的员工在餐厅日常营运中或须接收及处理大量现金,因而有侵吞或挪用资金的风险。上市文件中应详细讨论:

  • 申请人防范其员工侵吞或挪用现金及员工之间勾结营私的内部监控系统及程序;及

  • 申请人于营业纪录期内曾否遇上任何侵吞/挪用现金事件(如属重大者),如有,描述有关事件的详情。

(四)商标

申请人的商标对其业务营运可能非常重要。如是者,上市文件中应清楚披露申请人是否拥有有关商标,以及有关商标有否正式注册。申请人亦应在上市文件的适当章节中提述于营业纪录期内由于个别餐厅使用与申请人集团餐厅相同或相似的名称从而冒认作申请人集团一份子,以致申请人可能蒙受及/或实际承受的损失。

(五)扩充

1.餐饮业务可以通过自营餐厅的内部增长或特许经营协议而迅速扩充,从而使销售额急剧增长。但新餐厅或会由于市场上有过多竞争对手而未能持续录得利润。

2.为使投资者了解申请人业务的可持续性,上市文件中应披露(如属重大者):

  • 于营业纪录期内餐厅的数目及其变动,包括清楚阐明餐厅结业或被取替的原因;

  • 申请人选择新餐厅地点的条件,以及防范新餐厅与现有餐厅竞争的措施,以确保新餐厅顾客流量的增加不会导致现有餐厅顾客流量的减少;

  • 申请人未来的扩充计划详情,包括(1)拟开张餐厅数目、预期投资成本、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生及已承担的金额、资金来源、餐厅的地点及类型;及(2)申请人如何管理其业务扩充(如供应安排、人力及其他资源管理、质量监控、管理汇报等);

  • 申请人的竞争状况,包括现有竞争情况(如于申请人市场/目标市场中类同品牌及餐厅数目、申请人面对的竞争,以及申请人与其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包括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特征及经营环境等);及

  • 申请人维持增长的策略(即内部增长、透过特许经营协议或收购)及决定采纳何种策略时所考虑的因素。

3.倘申请人的增长源自特许经营协议,上市文件中应讨论:

  • 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订约各方的角色及责任、已付代价及相关基准、结算条款、最少开设餐厅数目、最低投资金额、终止合约条款等),以及于营业纪录期内有否任何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事故;

  • 特许经营业务对申请人的重要性(如于营业纪录期内占申请人收益及纯利的百分比);及

  • 申请人确保特许经营餐厅根据申请人的标准而经营的措施。

(六)定价政策

餐厅的定价政策是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上市文件中应讨论:

  • 厘定餐厅定价政策的因素(如市场趋势、品牌知名度、竞争对手的价格等);及

  • 申请人不同的餐厅是否收取相若价格,如否,不同餐厅收取不同价格时所考虑的因素(如餐厅的目标顾客、市场地位、地点等)。

(七)食品安全、质量监控及投诉

1.对从事餐饮业务的申请人,食品安全极为重要。因此,保荐人应考虑披露申请人所采纳程序的重大数据,包括:

  • 申请人确保食品点到点安全的质量监控措施(由采购食材、半制成品至储存、以至烹调及上菜);

  • 负责食品安全的高级管理层的身份,从事质量监控的员工数目及有关员工的职位、资历和背景;

  • 申请人对供货商进行检测的次数及基准,以及进行有关检测时有否涉及其他检测机构;及

  • 申请人曾否遭受任何监管机构对其食品/餐厅卫生的调查。

2.餐厅或会偶然收到有关其所提供之食品及服务的投诉。保荐人应向相关消费者保障机构查核是否有任何关于申请人的顾客投诉/索偿。上市文件中应披露(如属重大者):

  • 申请人于营业纪录期内所接获投诉的性质及数目,以及当中的真确性;

  • 申请人记录及处理顾客投诉的程序及措施;及

  • 营业纪录期内曾否发生任何事故(如食物中毒),如有,则包括事故所涉的顾客人数、原因、罚款及申请人补偿及防范类似事故重现所采取的措施等详情。



本文作者





全苏萌

全苏萌 律师 


全苏萌律师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重组、外商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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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男

张胜男 律师 


张胜男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获得法学与英语双学士学位以及法学硕士学位,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重组、外商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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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贞

阿贞 律师 合伙人

电话:15910909537

邮箱:azhen@deheheng.com


阿贞律师获得美国天普大学毕斯利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现担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境外上市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从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跨境收并购、私募基金、公司重组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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