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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风云再起:见证人身份成谜,时间节点错乱不堪细究!刑辩大佬直击侦查人员痛点!

景来律师 2024年09月04日 00:01


来源丨深度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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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下午涉案20多个亿的诈骗案在郑州中院持续开庭中,预计此案将连续开庭两个月左右。此案汇集了刑辩界大佬徐昕、朱明勇、李扬等著名辩护律师,许多律师慕名而来旁听。因最近几年我也陆续拜读了徐昕律师、朱明勇律师出版的无罪辩护等书籍,他们的刑辩理念已深植我心,让我从中受益匪浅,此次终于有机会旁听他们的庭审,有点小激动,于是和好友一起加入了旁听队伍。我们中午1时20分到达郑州中院东门,下午2时许,开始前往信访大厅登记旁听信息,后又前往南门等待进场,直至下午3时20分左右才得以进入法庭旁听,我们进入时庭审已经开始。

 

只见朱明勇律师正在对出庭侦查人员进行发问,发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要点展开:

 

1.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的侦查人员与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不一致,就此讯问侦查人员是否参与讯问,出庭侦查人员承认只是参与告知权利,未参与讯问。

 

2. 讯问笔录上显示出庭侦查人员在讯问人处签字,但后其名字被划掉,换成了另外一名侦查人员的名字。朱明勇律师围绕签名为什么划掉?谁划掉的?划掉后添加的另外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是谁添加上去的?进行发问,侦查人员回答自己的签名确实是自己签的,至于谁划掉的一开始说应该是参与讯问的民警划掉的,后又改口说不清楚是谁划掉的。

 

3. 朱明勇就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问题展开发问: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见证人是谁?是否认识?有无核对见证人身份?有无将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留存备查?出庭侦查人员回答:核对身份了,但法律未规定要将见证人身份信息装卷?公诉人接话:卷宗中有见证人的签名,已经说明见证人参与取证了。朱律师问:是有见证人签名,但见证人签名那三个字你能认得出来吗?(应该是见证人的签名比较龙飞凤舞,无法识别)公诉人沉默。朱律师:根据某条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时,需要邀请见证人在场,而且要核对见证人身份,还需将见证人身份信息留存备查。只说有见证人,未提供见证人身份信息,现在连见证人是谁叫什么名字都搞不清楚,怎么证明见证人是否真实存在。

 

4. 朱律师发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记录的时间是19日11点到18日11点,相当于是从明天提取到今天,侦查人员是如何做到的?难道侦查人员会时空穿梭吗?出庭侦查人员回答:我们有制式模板,可能是忘了修改时间了。问:你的意思是之前有个版本是从19日提取到了18日,那么那个版本又是如何做到的?答:要求看一下提取笔录,看后表示我只参与了电子数据提取,但提取笔录不是我记录的,我不清楚。审判长表示后续可以通知做记录的警官出庭。

 

5. 朱明勇律师就提取电子数据是否进行断网以保证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完整性的问题进行发问:你说你参与了手机电子数据提取,那么你对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的时候有无进行断网操作?侦查人员回答将手机设置成了飞行模式。朱律师又问手机界面截图显示虽然设置了飞行模式,但Wifi是打开的,且显示已连上wifi,数据正在上传,为什么不关闭连网功能?根据一般常识,手机在警局自动连上wifi,极有可能是连的警局的网络,那么是谁给这个手机连的网?连的网是什么网?侦查人员答在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时未注意该细节。

 

6.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中记载被告人称其手机中有公司话术,所以才对其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但被告人供述显示,其在电子数据提取之前的相关供述中从未提到过公司话术,而是在电子数据提取之后一个月的一次供述中才有关于公司话术的供述,侦查人员是如何知道其手机中有公司话术的?答:记不清了,且提取笔录不是自己记录的。(此发问一是可能为了提示法官本案可能存在先证后供的问题,二是可能是为了提示法官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7. 进行电子数据提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没?答:没有。问:为何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提出反对,称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必须进行同录,辩护人是在使用诈术进行讯问,目的是为了让侦查人员掉入陷阱。朱律师回应:某某法条明文规定在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时必须进行同录,如果公诉人不知道该法条,建议公诉人再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8. 朱明勇律师在向侦查人员发问的某些问题,侦查人员绕圈子不正面回答时,朱律师对其进行质问,公诉人发言表示反对,称辩护人无权对侦查人员进行质问。朱明勇律师回应:你知道什么是质问吗?质问就是严厉的发问,只是发问的形式之一,侦查人员不正面回答,难道不应该质问吗?不质问该如何问。公诉人沉默。

 

9. 朱明勇律师在发问电子数据相关问题时公诉人表示反对,称辩护人发问的是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和排非无关,且电子数据不属于排非范围。朱明勇律师回应:刑诉法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如果通过暴力等非法手段提取电子数据,难道不是非法取证吗?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都属于排非范围。公诉人还表示反对,称此阶段是对言辞证据进行取证合法性调查,不包括电子数据,请辩护人听从法庭指挥。朱明勇律师回应:一是如果法庭另行对电子数据等证据合法性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调查,愿意服从法庭安排。二是侦查人员在今天出庭后可能不会再来到这个庭审,就其侦查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盘问,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如果法庭同意此后让该侦查人员出庭再就其取证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发问,那么辩护人也愿意服从法庭安排。法庭表示:提醒辩护人听从法庭安排围绕言辞证据取证合法性进行发问,就其他证据取证合法性的问题法庭不制止,但应注意简短发问。

 

此后,徐昕律师开始对出庭侦查人员进行发问,其发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1. 为了揭露本案存在职业见证人的问题,徐昕律师及谢晓楠律师发问:你是否认识某某见证人?答:我仔细想想。问:他是否是你们的一个辅警?答:应该是的,是我们的一个辅警,后面好像辞职了。问:他当见证人的时候是在职的对吗?答:是的。

 

2. 休庭后徐昕律师发言表示刚在休庭时旁听群众反映被害人王某在法庭旁听,坐在第二排戴口罩穿花裤子的就是被害人,我们多次口头表示要申请该被害人出庭作证,其不应当参与旁听,要求法庭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并逐出法庭。法庭回应:一是法庭未收到辩护人要求该被害人出庭的书面申请,二是法庭已要求法警核实旁听人员名单,稍后会告知。后徐昕律师直接面向旁听席的疑似被害人发问:你是否是王某,其未做回答。法庭制止,要求徐律师听从法庭指挥。后徐律师表示一是法律没有要求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申请也是申请,已多次口头申请该被害人出庭,其在现场旁听,会妨碍将来诉讼的公正进行,二是韩冰律师已向法庭申请被害人出庭,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王某。故要求当庭核实其身份。此时该疑似被害人王某悄然退出法庭,徐律师发觉该情况后表示看来其就是王某嘛,否则干嘛溜呢。旁听席传来一阵笑声。

 

3. 后徐昕律师继续向侦查人员发问:有几名在案被告人都反应你对他们有刑讯逼供,且是以一种叫“烤全羊”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回答:我没有对在案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我也不知道您说的“烤全羊”具体指的是什么?能解释一下吗?徐昕律师回答:是您自己解释,还是我解释。侦查人员回答:我想让您给我解释一下。徐昕律师回答:我又干不来,我当然解释不了。徐昕律师面向被告人席向被告人发问:他(出庭侦查人员)是否对你进行了刑讯逼供?被告人大声回答:他对我刑讯逼供了。此时公诉人表示反对,法庭让其说明反对的理由,公诉人表示请律师听从法庭指挥,现在不是被告人发问环节,且被告人无权向出庭侦查人员发问。徐昕律师回应: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情况是知情的,且其今天出庭目的就是为了就取证合法性与否进行说明,其当然属于证人。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某某条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行发问,之后由对方发问,上述规定当然包括被告人。且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某某条亦明确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应参照对证人的发问。因此被告人当然可以对侦查人员发问。请求法庭庭后就该问题进行研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声明:

1.由于法庭不让带电子设备及纸笔进场,所以以下内容均是凭记忆整理,如有错漏可与本公众号联系更改。

2.文章转自深度刑辩——《郑州中院诈骗案旁听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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