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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说团体提议利用投资审查制度对华施加更好压力

2017-02-27 WTO快讯

2017年1月底,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分析人士向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表明,美国政府机构应当更加慎重地评估美国国内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以此来推动互惠市场准入并贯彻执行美国外来投资委员所设立的国家利益标准。

 

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主席及创始人罗伯特·阿特金森(Robert Atkinson)在听证会上表示:“只要中国限制美国的对华投资(主要是在技术方面),联邦政府就越应当利用更加严格的投资审查机制来迫使中国政府采取更加规范的贸易行为”。

 

阿特金森(Atkinson)说:“美国应当欢迎由市场驱动并且建立在商业利益上的内向外资直接投资(FDI),同时限制外国政府的重商主义利益驱动的投资”。委员会将会把听证会中针对中国在美投资的信息,写入提交给国会的年度报告当中。这份报告将针对美中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提出建议。

 

听证会上的专家同时呼吁收紧使得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免于被起诉的漏洞


Rhodium集团全球贸易与投资的首席经济学家蒂洛·赫恩曼(Hanemann),在1月26日的听证会上说:“中国国有企业要求获得豁免权的行为必定会促使美国改善这一漏洞,同时在与中方交易时,企业也会提高其风险溢价。”

 

赫恩曼(Hanemann)希望能够更加关注“国家主导的共谋”以及“隐藏内向投资”的新方法。他认为“立法者应当进一步审查,必要时修复那些容许企业逃避责任的潜在漏洞。”

 

纽约Orrick法律公司的合伙人詹姆斯·斯坦格尔代表中国公司反驳了赫恩曼,他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案(FSIA)已足够使公司承担起应负责任,并且多年来一直有效。作为国际法案,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维护了“美国的法律保护”,它等同于美国公司在外国法院所享有的保护。

 

斯坦格尔(Stengel)提出,中国国有企业“有权享受豁免”的情况,仅占国有企业根据FSIA声称豁免案件总数的“小部分”。

 

一些委员质疑外国主权豁免法案时,斯坦格尔(Stengel)说:“现有框架已经足够,企业应当好好加以利用”。他强调,中国的国有企业与其他的在美企业受到相同的待遇,唯一的不同点在于中国国有企业拥有比其美国对手更早退出诉讼的机会。

 

专家在听证会上同时提出美国需要在美中直接外商投资关系中确立更加对称的市场准入机会

 

赫恩曼(Hanemann)强调了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是“中国在美投资者与美国在华投资者之间在市场准入上的差异”,其二是呼吁更加重视国有企业造成的市场扭曲。他说,美国应该关心“中国商业实体是否更加明确地分离于政治当局”。

 

几位委员提出国有和私有企业之间的定义混乱。委员会副主席丹尼斯·谢伊(Dennis Shea)建议通过增加第三个“表面上私人但受国家影响”的定义来调整当前的“二元法定义”。赫恩曼回答说,像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一样,中国公司都“可以受到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网络智能公司SquirrelWerkz的首席执行官杰弗里·约翰逊(Jeffrey Johnson)表示,更加实际的做法是观察这些公司如何“植入它们自己”而不是专注于如何定义它们。

 

专家在听证会上提出应对国家安全审查作出必要改革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是负责审查外国公司在美并购投资对国家安全影响的机构,赫恩曼说,该机构并未要求立即更改其工作流程。然而,阿特金森(Atkinson)强调,由于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增加,需要进行更广泛的改革,来应对接受审查的交易数量的急速增加。

 

阿特金森(Atkinson)呼吁该机构立即进行改革,建立一个“更广泛的国家利益标准”,这将需要对根据“重商主义”原则行事的非盟国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

 

在给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的建议中,阿特金森(Atkinson)还推出了更长的初始审查时间表,并要求对涉及中俄等国国有企业的交易给予强制性通知。

 

阿特金森(Atkinson)还建议该机构改更改其结构,提议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主席从财政部转移到“更加适合”他的商务部。

 

约翰逊(Johnson)提出了11项建议,以解决中国在美投资所产生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经济问题。他说如果这些建议没有导致重大变化,那么美国应“进行贸易制裁”来支持美国公司、股东、大学和研究机构这些受害者。

 

赫恩曼(Hanemann)还谈到了中国投资给美国带来的一些积极的影响。他在听证会上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中国公司增加了他们获得的美国公司的工作人员数量。有人担心,中国的收购可能导致工作机会转移回中国,我们以前称之为总部效应——但我们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这种情况曾经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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