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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的仲裁互助安排——香港仲裁中心的实践与经验

吴家欣 商法CBLJ 2021-09-18
仲裁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已然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过去几年里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根据《安排》,以香港为仲裁地且由合资格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任一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或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对于以香港为仲裁地,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双方所提出的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在中心接受仲裁之前或之后为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提供协助。

仲裁中心已接受仲裁的,中心可应一方请求开具一份接受函,在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时,且只在法院提出要求时,向请求一方发送该信函复印件。

如一方要申请接受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以下材料:

1. 接受函申请;
2. 一份该方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复印件,包括任何支持材料(或者,如该方当事人已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份已提交的申请书及支持材料);
3. 如该方当事人已在仲裁开始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份法院决定书的复印件;
4. 说明在发送与此申请事宜相关的信件时是否需要抄送仲裁程序的其他方;以及
5. 仲裁中心要求的任何其它文件或信息。

自《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收到13份申请。所有13份申请均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这些仲裁程序的仲裁地在香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按照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

在这13份申请中,12份申请财产保全令,一份申请证据保全令。所有申请均是单方面提出,涉及到来自香港、中国内地和其它管辖地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是向内地的九个法院提出的。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了解,至少有五个财产保全申请已获批,总价值近17亿人民币(约合2.43亿美元)。在每一份申请中,仲裁中心均向申请人开具了接受函,并在某些案件中,应法院请求,直接向法院发送了接受函复印件或申请人的申请书。

考虑到上述数据,且鉴于《安排》是在2019年10月1日才生效,显然,《安排》对仲裁地在香港的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带来了重大影响 。《安排》解决了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当事人的需求,也能确保香港仲裁继续作为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形式。

此外,《安排》不仅涵盖财产保全令,也涵盖了证据保全令,让当事人有了选择,可保持香港仲裁程序的完整。这也使得当事方更愿意选择通过像香港仲裁中心这样的合资格机构来进行仲裁程序。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安排》生效之后接到的所有申请都涉及到正在进行中的仲裁,即在仲裁中心已接受仲裁后申请接受函。《安排》考虑到了在相关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接受仲裁被之前申请临时措施的情况,但这一情形的实践较少。

随着《安排》在中国法庭上的认知度和申请越来越广泛,对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而言,可以预见到,《安排》将会更多地使用在仲裁案件中,不仅是已经进行中的仲裁程序,还有在仲裁开始前考虑中的当事人也会运用《安排》。

总而言之,《安排》项下的使用数据反映出了《安排》带来的即时影响和有效性,也说明《安排》切实地为香港仲裁机构和内地法庭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随着《安排》的认知度和使用率越来越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能够更好地促进这一合作。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安排》规定的合资格仲裁机构,如欲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包括《安排》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对《安排》的解释和适用的注释,模板文件链接,合资格仲裁机构名单,相关的香港和内地法律,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关《安排》的出版物链接,请登录
https://www.hkiac.org/arbitration/arrangement-interim-measures。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总法律顾问吴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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