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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报案例1:黄春生、张宝成两个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

2018-02-21 掌中宝 ➽ 刑法一本通

黄春生、张宝成两个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黑恶势力团伙 数罪并罚

问题

在侦查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是黑恶势力团伙,应如何处理?

【要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属于黑恶势力团伙,应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侦查方向确定在彻底摧毁黑恶势力团伙大案上,深挖黑恶势力团伙的漏罪漏犯。人民检察院应当从有利于引导收集证据的角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案情】

黄春生,男,40岁,1984年因强奸罪被判死缓,后减刑至十八年,1997年因病保外就医。

梁文斌,男,30岁,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刑十一年,后减刑二年,1996年假释。

罗建军,男,28岁,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刑满释放。

1998年7月18日12时许,黄春生、梁文斌等人与张宝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龙烟矿山公司近北庄矿一饭馆相遇。因双方争夺地盘时黄春生曾被张宝成打过,始终对张不服,便上前挑衅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张捅死。案发后,龙烟矿山公司及时报告宣钢公司公安处、庞家堡公安分局。因发案地近北庄矿属赤城县辖地,但龙烟矿山公司的刑事案件又多属庞家堡公安分局管辖,又因案发后案犯全部外逃,两家公安机关均以不属自己管辖为由,迟迟未予立案。张宝成的母亲多次上访,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协商,张家口市公安局于1999年3月23日函告庞家堡分局,指定由其管辖。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于当年11月初将负案在逃的黄春生、梁文斌抓获归案。12月21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绑架分别批准逮捕了黄春生、梁文斌。由于该案其他同案犯仍在逃,使这起重大案件难以深入,为了保障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监督逮捕执行情况为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对该案的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经过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终于在3个月后将该案在逃的6名同案犯全部缉拿归案。

2000年3月12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汇报了被黄春生、梁文斌杀死的张宝成在当地无恶不作,影响极坏的情况。省检察院指示这是两个黑恶势力团伙,应当把侦查方向确定在彻底摧毁这两个黑恶势力团伙大案上。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路深挖黄春生犯罪团伙的漏犯和漏罪,一路细查张宝成犯罪团伙的成员和罪行,很快将这两起案件突破。针对张宝成犯罪团伙骨干罗建军屡抓不获,制约案件继续深入的情况,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抓捕建议,协助公安机关制定抓捕方案,成功抓获了罗建军等团伙骨干。2000年7月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赌博、绑架对罗建军批准逮捕。

在这两起案件的侦查、预审过程中,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统一侦查思路,深挖漏罪漏犯。在审查批捕的同时,从有利于引导收集证据的角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终于将由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扩展为两个黑恶势力团伙、涉嫌13个罪名、33起犯罪的事实查清,其中10余起是性质、情节极为严重的绑架、重伤害、强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重罪。

2000年7月12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将黄春生、梁文斌等7人,罗建军等14人分别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以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强奸罪、盗窃罪对黄春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梁文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于2001年4月10日,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罗建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这两个犯罪团伙的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黄春生、梁文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2月25日,黄春生、梁文斌被依法执行死刑。


原文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2年第4号(总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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