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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洗澡时被情人持刀挟走拘禁近一月,被告人零口供法院如此判...

烟语法明 2022-04-29


丈夫在房间玩手机,自己在卫生间洗澡,
江苏淮安女子刘某怎么也不会想到:
她早已提出分手的情人彭某竟明目张胆地
在晚上闯进她家,
持刀将赤身裸体的她从家中挟持,
拘禁其近一个月才准离开。

刘某报警后,其再次被劫走,直到被警方解救才脱身。

3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对外公布这起非法拘禁罪案,彭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2018年上半年,彭某与同村刘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二人相处不和,刘某提出断绝交往,但彭某仍纠缠不放。

2019年6月12日20时许,彭某来到刘某家中,此时,刘某的丈夫正在房间玩手机,并没有发觉彭某的到来。而彭某则明目张胆地持管制刀具将赤身裸体、正在洗澡的刘某挟持出家中,对她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将她先后带至自己的租住房或宾馆居住,直至2019年7月中旬左右才让她回家。

后经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回到娘家后,彭某仍继续纠缠,刘某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于当日对刘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7月28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娘家东侧路边将彭某抓获,彭某很快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彭某对刘某控告其强奸使其被羁押一事怀恨在心。2019年9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彭某通过他人以刘某婆婆和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在卫生院治疗为由,将她从家中骗出。待四周无人之际将她强行拦下、夺走其手机,并持管制刀具对其实施殴打、强行将其带走。

2019年9月28日凌晨左右,彭某将刘某带至淮安区某宾馆,对她继续实施看管。凌晨1时许,派出所民警到宾馆例行检查时,做贼心虚的彭某跳窗准备逃跑而被民警当场抓获,刘某也得已解救,此时,她全身伤痕累累,后经鉴定,她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带走刘某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仅有刘某陈述,系孤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彭某强奸刘某的事实,所以彭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彭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彭某此前曾因盗窃、抢劫等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彭某具有持管制刀具作案和殴打、侮辱刘某等情节,并致被刘某轻微伤,均可从重处罚,遂依法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转自扬子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前后两次长达二十多天,在此期间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恐吓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彭某辩称:1.其没有强制性将刘某带走,二人开房、吃饭时候刘某都是自愿的;2.其未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强奸刘某;3.其夺刀时划伤刘某手和肚子,其未捅刘某肚子。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某就非法拘禁罪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具有持管制刀具作案和殴打、侮辱被害人等情节,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均可从重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彭某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证明被告人彭某带走被害人刘某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仅有被害人刘某陈述,系孤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彭某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对于被告人彭某提出“其没有强制性将刘某己带走,二人开房、吃饭时候刘某己都是自愿的;其夺刀时划伤刘某手和肚子,其未捅刘某肚子”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查扣的衣物、尖刀等物证、多名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文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彭某于2019年6月12日晚至刘某家中,持管制刀具将赤身裸体的刘某挟持出家中,对刘某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将刘某先后带至范集镇租住房、溪河镇昊天宾馆居住的事实。此后,被告人彭某因对被害人刘某控告其强奸怀恨在心,再次将刘某带走拘禁。经对刘某己、进行人身检查,刘某左腹部有锐器伤,右手拇指、左手食指、中指、左手掌有划伤,颈部有擦伤,右臂部有青紫,头枕部有肿块。根据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结合公安机关查扣的尖刀、被害人刘某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文书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彭某再次拘禁刘某时仍然携带管制刀具,用刀尖将刘某腹部刺伤,并对刘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彭某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对非法拘禁罪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当庭虽称认罪,但并未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尖刀2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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