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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书记员做律师代理本院案件遭拒,有一省去年就将书记员纳入了执业回避范围

烟语法明 2022-04-29


今天,很多法律公号号都在转发一则消息:北京怀柔区法院拒绝了本院离职的书记员作为律师代理本院案件,要求案件当事人更换代理人。

法院给出的审查意见是:代理人XX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离任聘用编聘用制书记员,无法代理此案件,请更换代理人。


转发此文的同时,很多法律公众号也在转发一篇南方都市报的《法院离职书记员任律师受限,申请全国人大审查最高法院“从业限制”》的文章。


文章称,201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明确,“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最高法院对于以上司法解释的说明是,近年来,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转行从事律师业务的逐年增多。由于这些转任律师的其他工作人员长期在法院工作,有的还担任过部门职务,如果他们在其原任职的法院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容易引起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因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没有时间限制。


关于书记员回避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依据《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在编的书记员属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范畴,应当适用回避,但不在编的书记员不适用从业回避的规定。



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最高法院于2月份复函表示,《规定》中的“在编工作人员”指没有法官身份但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书记员等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不适用离任执业限制。

综合最高法院的情况说明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对法官等公务员离任执业作出限制规定,依照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作出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对有关法官等公务员离任执业限制的规定作出解释即属于此种情形。

针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离任执业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务员离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也就是说,公务员法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从原机关或单位离职后的任职或执业未作限制规定。而在法官法、律师法中,也未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的回避作出规定。

《规定》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后,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不违背离任执业限制制度的原则精神,对保障司法公正能够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表示,司法解释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作出与法官等公务员相同的离任执业限制规定,扩大了法律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存在“适当性”问题。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室建议,最高法院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范围,健全相关人员管理制度,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离任执业限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对《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以上内容见2020年11月2日的《南方都市报》)


史上最严法院辞职人员回避规定:法官、审判辅助、书记员等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


2020年12月4日,吉林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机关在职人员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四个文件。会上,省法院常务副院长杨维林对四个文件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主要特点作了相关介绍和解读。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松,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哲,及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主要特点

突出系统性。四个文件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地明确了对保障律师权益、规范法官行为的具体要求。《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以畅通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渠道为着力点,鼓励双方正当大胆交往,敞开法官与律师公开交往的“前门”;《八条禁令》《实行回避的暂行办法》《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加大法院队伍管理力度,强化制度监督制约,封死暗箱操作的“后门”。既注重鼓励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又注重规范约束双方行为;既为法官与律师交流学习建立“互动带”,又为双方职业行为设置“隔离墙”。

突出“严”的主基调。四个文件从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要求出发,采取比以往更为严厉的措施。一是任职回避和离职人员从业限制范围更严格,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把“书记员”纳入审判执行人员实行回避的范围,《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不仅把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同时将相当职务层次等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二是工作程序更严密,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对回避的报告、岗位调整及瞒报处罚进行了更细致的程序规定,《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对离职人员从业的审核、管理、会商研判和线索移交等进行了更加严谨的流程设计;三是监督惩处更严格,建立了通报制度和职业互评机制,对法官、律师管理和交往的各个环节从严监督、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完善法官和律师违法行为记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专门出台了《八条禁令》对法官律师交往的禁止情形细化明确。

《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对法院离职人员的从业行为有哪些具体限制,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对省法院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因退休(含提前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离职的工作人员离职后从业行为作出了限制。


一是在从业时间限制方面,结合《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将原任院领导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统一从严设定为三年。其他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为两年。


二是在人员类别把握上,立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不仅对法官的从业限制范围进行了限定,同时将在限制期内不允许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非诉讼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相关营利性活动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一致的从业限制标准,一并作出明确限定。


三是对从业限制人员职务(等级、职级)层次进行从严规范。将原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他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均纳入了从业限制时间为三年的限制范围,实现全方位从严。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相应任职回避规定,你们现在出台的《暂行办法》较以往规定有什么区别呢?

答:《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对任职回避要求把握的更加严格。比如:增加了适用任职回避人员范围,将审判执行人员范围扩大到书记员;增加了在职人员的近亲属不得代理或隐名代理省法院机关审理的各类诉讼案件;细化了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形,明确对采取假离婚等弄虚作假手段、异地注册执业、担任法律顾问或隐名代理方式违规在吉林省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从重处理;增加了指向性条款,规定了诉讼中回避的依据文件;明确了直属法院参照适用本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直属林区、铁路法院的辖区范围。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任职回避规定暂行办法,坚持真抓实管,一是要建立信息台账,组织全省法院在职人员填报《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统计表》;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督,抽查核查在职人员填报信息真实性,定期更新维护台账;三是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将符合任职回避人员及从事律师职业的近亲属信息嵌入审判管理系统,如果出现违规代理案件等情形,系统将第一时间进行预警提示;四是与司法厅和律师协会建立双向通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形成配合有力、监管有效的良好格局。(转自吉林高院)

烟语君语:如果不允许离任书记员代理曾经任职法院案件的话,势必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律师执业之路,也会让一些志在把书记员工作作为从事律师工作过度阶段的法律人,对法院工作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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