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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贿政法官员近20万被罚停业一年,网友:这情况不是应该判刑、吊证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1月7日,“武汉律协”发布了三则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的“律师执业警示”案例,其中一则是涉及律师行贿政法官员的,而且行贿的金额高达接近二十万元。


“通报”显示,该律师分别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向时任政法委领导的周某行贿了现金5万元、1万元消费卡、港币10万元、旅游开销2.83万元及周某妻子港币1万元,共计接近二十万元。为此,2021年3月,武汉市司法局给予了该律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应的,武汉律协也给予该律师中止12月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


不管是律师行业纪律,还是国家法律规定,律师行贿司法官员、行政官员,都是明令禁止的。道理很简单,行贿能解决的诉讼,还有必要找法律和找律师吗?同样的道理,律师代理案件,能通过行贿司法官员获得胜诉,还有必要去研究案情、搜集证据、钻研法律吗?可以说,律师行贿,直接摧毁的是法律、司法的公信力和律师执业存在的必要性。允许行贿律师的存在,直接会败坏整个律师行业,乃至国家法律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司法公正根基。


同样的是行贿二十万元,北京的某律师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公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终587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吕姓律师为使其所代理案件获得对己方有利的处理,于2016年6月至10月向时任市高法法警吕某分两次以现金形式给予人民币20万元,虽然吕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是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12月16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京司(罚决)〔2021〕13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律师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同样是行贿了20万元,一个没有被判刑而仅是中止律师执业一年,一个则是被判刑+罚金还是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差距也太大了吧?法律、平之如水,任何人犯法都会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故人人不能心存侥幸而敬畏之。法律的权威在于其公平性,同样的,司法的权威也来自公平性。执法司法的结果失去了公平性,意味着,有的违法犯罪者就可以有机可乘逃避处罚。无论是被惩处者,还是旁观者,便会不再忌惮法律和司法,而是将受到惩处归咎于倒霉,逃避处罚归咎于法外之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的规定,只要是向司法人员行贿了一万元以上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外情形,可上述的吕姓律师具有“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变现,还是被判了刑,难不成,没有被判刑的律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退一步讲,即使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仅仅中止一年的律师执业行政处罚,能达到警示其他律师不积极行贿获得非法诉讼利益的效果?

网友评议如下:


202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引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处分,对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党纪处分。



同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其中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律师行贿司法人员,不光是党纪国法所不容,更是会在案件当事人心里产生司法不公的自然心理暗示,即使司法案件处理的再公允。此外,会在法律率群体内形成逆淘汰的局面,污染行业风气,带坏法律氛围。


对于向行贿司法官员近20万元的行贿律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仅处以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可以看出是坚持了“从严”原则吗?对于行贿律师,是否应该适用“资质资格限制”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呢?对于品行不良的艺人,不是已经施行了行业禁令了吗?惩治司法腐败,是到了坚持“零容忍”态度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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