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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眼界:交警收钱帮嫌疑人开脱,让鉴定人员修改检测结果、把血样暴晒和放在冰箱外....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唐高彬在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渔门中队工作期间,在履职过程中,为帮助被其查获的涉嫌醉驾的张某某免受刑事追究,向张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后,将张某某抽取的血样通过暴晒和不按规定放置冰箱而是放置在外的方式,使张某某的两份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和71.8mg/100ml。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唐高彬,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21974********,大学文化,原系攀枝花市盐边县**局**派出所民警,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7月8日被攀枝花市盐边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9月27日由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盐边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9月29日由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高彬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攀枝花市盐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1年10月2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唐高彬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1年11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1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唐高彬在担任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履职过程中,为帮助被其分管、联系的桐子林中队查获的涉嫌醉驾的马某某免受刑事追究,向马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将马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结果篡改为78.7mg/100ml。罗某某分得0.6万元,唐高彬分得1.4万元。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唐高彬在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渔门中队工作期间,在履职过程中,为帮助被其查获的涉嫌醉驾的张某某免受刑事追究,向张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后,将张某某抽取的血样通过暴晒和不按规定放置冰箱而是放置在外的方式,使张某某的两份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和71.8mg/100ml。

3.2020年6月9日、11日,被告人唐高彬在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毛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5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将涉嫌醉驾的毛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篡改为78mg/100ml。罗某某分得1万元,唐高彬分得1.5万元。

4.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高彬在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王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将涉嫌醉驾的王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篡改为78.7mg/100ml。罗某某分得1.2万元,唐高彬分得1.8万元。

5.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唐高彬在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徐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篡改涉嫌醉驾的徐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因血样酒精含量过高,罗某某不同意修改。后唐高彬于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4月26日将2.2万元陆续退还。

6.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唐高彬在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杨某乙处索取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后,让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罗某某篡改涉嫌醉驾的杨某乙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因血样酒精含量过高,罗某某不同意修改。后唐高彬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4月27日将2.2万元陆续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情况说明、唐高彬的任免文件、分管工作、会议记录、罗某某的职务任命通知、工作职责、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马某某、苟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毛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高彬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高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高彬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万元;并利用职权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高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 邓  燕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高彬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转自:刑事备忘录、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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