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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台湾第一次被告!也在海牙... | 万邦仲裁

2017-06-12 万邦团队 万邦法律


编者按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6月7日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2016年对外投资飙升44%,达到1830亿美元,中国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与此同时,我国台湾地区近期也首次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被告。这标志着大中华区域国际投资法律需求的上升。


这一案件金额虽小,却是近期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案以及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案之后的对国人而言又一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投资仲裁案件。本案当中,台湾地区是否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作为被告,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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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案案情


2017年1月9日,新加坡公司Surfeit Harvest Investment Holding Pte Ltd.(简称Suifeit公司)援引《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与新加坡经济伙伴协议》(ASTEP)第9条的规定向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出仲裁通知,正式启动对台湾的国际投资仲裁。常设国际仲裁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为本仲裁案的管理机构。


本案中,Suifeit公司自2015年6月起,分3到4次买进台新金融控股公司(下称台新金)股票。目前持有台新金股票约1,000张,买进资金约1,300万台币。


Surfeit公司主张,台湾地区“财政部”2014年底取得彰化银行过半席次董事,导致台新金失去经营权、影响投资人权益,故依ASTEP启动爭端解決程序,以书面通知台湾地区“经济部”请求协商,要求台湾地区政府“立即停止彰银经营权”及“履行2005年承諾事項,支持並协助台新金取得彰化银行之完整经营权”。


二、本案的背景


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呆账比率过高,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同时松绑金融法规,鼓励金融机构跨业经营,支持金融业合并,以促进金融体系稳定与创新,台湾地区分别在2001至2003年间与2004至2008年间推动了俗称“一次金改”与“二次金改”等两次金融改革方案。



在金融机构整合的过程中,公股银行民营化是相当主要的部分。由于彰化银行过去为省属行库之一,导致经营绩效长期不佳,远低于民间银行,同时加上呆账比率过高,成为当时亟欲处理的问题。


2004年底,台湾地区“财政部”准备为了改善彰银呆账问题发起增资,采用投标方式引进资金。2005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一公文函新闻稿,“彰化银行增资案,财政部同意支持所引进之金融机构取得彰银经营权。”内文指出彰化银行办理现金增资,系以私募14亿股特别股,引进策略投资人,其持有股份将占增资后比例22%,而成为彰化银行第一大股东,“财政部”则从22.69%降为17.7%,变为该银行第二大股东。“财政部并同意支持引进之金融机构取得彰化银行之经营权,使金融机构确实得以主导彰化银行之管理经营”。


2005年7月,该新闻稿刊出后,“财政部”潜在投资人(尤其是淡马锡公司)对2005年7月5日新闻稿所谓“取得彰银经营权”有所怀疑。是故,2005年7月20日彰银再发函,将潜在投资人请求财政部配合事项转知“财政部”国库署核示。依前“财政部”部长林全所述,所谓“取得彰银经营权”,是指“取得彰银董监过半数席次之派任权”,并经“行政院”金融政策协调会同意后,“财政部”乃以2005年7月21日函复彰银,转告所有投资人,表示“财政部”同意于系争增资案完成后,彰银经营权移由得标投资人主导,并列出配套措施及其后附条件支持仍为最大股东之得标投资人主导彰银管理经营权等事项。


2005年7月22日,台新金以总得标金额新台币365.68亿元(每股26.12元,高于底标17.98元、溢价45%的价格)标下彰银特别股股权22.55%,一次打消彰银于2005年底账面近365亿元的巨额呆账,并成为彰银最大单一股东。台新金得标后大幅改善彰银财政,且于隔年让彰银转亏为盈,税后获利达113.77亿元,每股税后盈余达 1.79 元,创下90年企业金融风暴以来的新高。此后,台新金控一直推动旗下的台新银行和彰银合并。


2005年11月25日,台新金取得8席董事、3席监察人,董事会席次过半,彰银成为台新金子公司。2011年4月11日,“财政部”首次公开表态,将在适当时机拿回彰银经营权。2014年10月21日,彰银董事会决议更改席次为6董事3独立董事。


2014年12月8日,“财政部”加码泛公股并搜罗小股东支持,于股东临时会改选董事时,在6个一般董事、3个独立董事席次中各取得4席与2席,重新取得彰化银行经营权,台新金失去彰化银行经营权,遭受庞大损失。台新金因丧失彰银经营权,需要在2014年一次认列转投资彰银的钜额损失,约148亿元台币。


2014年12月9日下午,台新金针对失去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向“财政部”请求赔偿。台新金对本诉讼案提出“先位求偿”与“备位求偿”:“先位求偿”是要求返还原状,也就是恢复台新金对彰银的经营权;若“财政部”无法返还原状,“备位求偿”则要求财政部赔偿150亿元。


2016年4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台新金部分胜诉,“财政部”应遵守当年“入股即主导经营权”的契约,既不得妨碍台新金取回经营权。确认当年财政部承诺台新入主彰银的契约成立,但仅有“一次性”效力,财政部也在台新金第21届股东会协助台新金取得彰银过半董事席次,履行契约完毕。不过针对台新金仍是彰银最大股东期间,“财政部”不得妨碍台新金取得彰银过半董事席次的契约内容依然有效,“财政部”仍然必须遵守。但针对台新金备位要求失去彰银经营权的165亿与改派董事席次,法官认为台新金拥有的彰银股权控制实力仅有40%,本来就无法过半,便无法说是取得过半董事席次和财政征求委托书无关。因台新金因此判财政部免于赔偿,也不用改派3席台新金的董事。台北地院表示,财政部不得妨碍台新金指派法人取得彰银股东席次,但台新金要取回彰银经营权,仍要依据自己实力,至于目前彰银董事结构不会因此判决而改变,台新金暂拿不回经营权,要在2017年的下次改选才有机会。


2017年5月17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二审判决宣判,法院判决“在财政部对彰银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为彰银最大股东期间,财政部应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当选彰银全体董事席次过半数之普董席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2005年的新闻稿与函具有民法上悬赏广告的要约意思表示,自然应以私法思维评价;且若非契约,则为何“财政部”要和台新金进行协议,“财政部”不可能为此去冒险违法图利台新金,必然是为了遵守契约而成的行为。另外,法院也认为,“财政部”在契约成立履行9年后才抗辩契约乃无效表决权拘束契约,实则违反诚信原则,并造成政府失信于民的恶例,自不可取。



本案纠纷在台湾地区诉讼期间,投资台新金的新加坡法人Surfeit公司主张台湾地区“财政部”于2014年取得彰银经营权,损害台新金股东权益为由,依照ASTEP提出国际仲裁,要求“财政部”返还彰银经营权。这是该协定逾2014年生效后第一个投资争端仲裁案。



三、本案仲裁条款


本案的仲裁条款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与新加坡经济伙伴协议》(ASTEP)第9.1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全文如下:



根据上述仲裁条款,当事方在提起仲裁之前应先进行磋商和谈判。如六个月内争端未能得到解决,则申请人可以将纠纷提交仲裁:


 根据IC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或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提交当事双方同意的其他仲裁机构或根据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条项下纠纷应视为《纽约公约》第一条下的商事纠纷。


本案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指定一方仲裁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首席。如不能指定或不能就首席人员达成一致,则交由位于海牙的常设国际仲裁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秘书长指定。秘书长指定时,应确保仲裁员并非任何当事一方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


四、若干分析


1、本案是《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与新加坡经济伙伴协议》(ASTEP)自2014年生效后的第一起投资争端仲裁案,也是台湾地区第一次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被告,将对台湾地区的投资环境及信誉产生深刻影响;


2、本案纠纷由来已久,且仍在继续之中,未来台湾地区司法程序是否继续,彰化银行相关董事结构是否会发生变化,皆是变数,并可能影响本仲裁案的结果;


3、本案外国投资者援引的国际条约系台湾地区系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与新加坡签订的,但其以Republic of China 或其它名义应诉尚未披露,是否会产生国际公法上的影响也有待观察。


万邦团队与万邦仲裁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审理进展及结果。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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