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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庭碰到政治时,法官们会怎么办?

国际法大视野 国际法大视野 2022-10-05

从表面上看,国际法庭作为一个高大上的司法机构,理论上是完全按照法律在运转和运作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国际法庭的法官来自不同文化与法系,在法庭运作过程中,有时候会不可避免地掺杂政治。那么,当政治进入国际法庭的时候,法官们是如何处理的呢?这里介绍三个相关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例一:东京审判中的梅汝璈

 

在电影《东京审判》中,大家都看到了中国籍法官梅汝璈在面对法官排座时的表现。由于庭长(澳大利亚籍)希望英美籍法官能够坐在自己两侧,因而提出了“五常居中”的座次原则。

但梅汝璈很快发现,根据此原则,中国籍法官的席位理应在庭长旁边,而不是英美法官在其左右侧。梅汝璈因此而据理力争。尽管如此,庭长依然没有打算采纳其建议。

 

在开庭前庭审预演的当天,庭长韦伯发动了“突然袭击”。在法官会议室,韦伯宣布入场行列及坐席的顺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

 


对于庭长的这一宣布,梅汝璈认为,虽然其表面上似乎符合五强居中的意思,但要英、美居中的用意表露无遗,于是他脱下法袍,表示不能参加这样的预演,并离开会议室,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准备离去。

 

韦伯根本没有料到梅汝璈会有如此反应,赶紧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拦住梅汝璈,并“解释”道:“盟军最高统帅要英、美居中的意思,无非是因为他们对英、美法程序熟识些,纯粹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着想,并无歧视中国的意思。”又说:“中国的席位仍然在苏、法之上,是五强的中坚。”梅汝璈并不接受这一说辞,同时也拒绝接受韦伯所称的“今天只是预演,座次问题可以再讨论”的说法,因为他十分清楚,大批新闻记者和摄影师等候在审判大厅里,如果今天法官按照错误的排序预演开庭,被报道出去,就会造成无法改变的既成事实。

 

最终,经过他的坚决斗争,预演的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就按照受降签字国的顺序进行。

 

案例二:顾维钧与前苏联法官之间的较量

 

顾维钧于1957年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到海牙赴任之后,根据国际法院院长的建议,顾维钧逐一拜访了其他法官。在拜访前苏联籍法官科吉夫尼科夫之前,他曾有过顾虑,担心该法官作出不友好之举。在其他法官安慰和事先做好必要信息沟通之后,他于195756日对该法官进行了拜访。科吉夫尼科夫热情接待了顾维钧,说顾氏在苏联很著名,很高兴与顾相识,并且说国际法院只是处理司法问题的机构。

 

195757日,顾维钧作为法官第一次参加国际法院全体法官参加的不公开的案情评议会议。在国际法院院长对他就任法官表示欢迎之后,顾维钧表示了简短的致谢致辞。随后,在轮到科吉夫尼科夫发言时,科氏称,他反对顾任职于国际法院,并说苏联不承认派遣顾的国家。对于科氏的此发言,国际法院院长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一切政治问题不应在法院会议上提出。随后,院长请顾维钧发言。顾发言称,“院长讲得很正确。听了他的讲话,我觉得没有什么可补充的了。鉴于法院规约第16条禁止行使任何政治或行政职能的规定,我仅仅愿意表示,科吉夫尼科夫先生说了这样一些话,令我惊讶而已。由于院长已向科吉夫尼科夫先生阐明,我不愿意再多占用法院会议时间。”

 


会议结束之后,科吉夫尼科夫本人走向顾维钧解释称,请顾相信他对顾本人毫无恶意。

 

案例三:倒霉催的汗法官

 

Muhammad Zafrulla Khan(汗法官,巴基斯坦籍)于1954年第一次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9年任期届满之后(1954-1961),他代表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1962-1963年,他当选为联合国大会主席。1964年,他再次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任期9年。

 

在他第二次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期间,国际法院正在审理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诉南非“西南非洲案”。1962年,国际法院就南非所提出的先决反对作出了判决(表决票数是8:7),驳回了南非提出的先决反对,裁决国际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诉求具有可受理性。其中,澳大利亚籍法官Spender投了反对票。

 

1964年法官选举之后,澳大利亚籍法官Spender当选为法院院长。为了谋求推翻1962年先决反对判决,Spender以汗法官在任联合国大会主席期间曾参与西南非洲国际调查委员会活动为由,通知该法官称,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4条,汗法官不应参与本案的审理,并称这是法院全体成员的决定。实际上,此决定是院长自己的决定。

 

汗法官尽管此前已在国际法院任满一个完整的任期,并有担任联合国大会主席的经历,在国际场合外交斗争经验理应是丰富的,遗憾的是,对于Spender院长的前述说辞,其却没有表示出丝毫怀疑,完全接受了,而没有考虑到《国际法院规约》第24条第3段所赋予他提出异议的权利。

 

结果,在汗法官没有参与此案审理的情形下,法院法官经过表决,最终以8:7(院长最后投决定票)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先决反对判决,称自己对此案无管辖权。

 

当然,在判决作出之后,汗法官总算知道了前述决定是院长自己的决定,而不是法院全体法官的决定。得知真相之后,汗法官曾经暴跳如雷。然而,一切已经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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