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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理指南|案情庭审(包括证人问题)

ICC ICC国际商会 2022-03-20

简介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5(3)条考虑了当事人任命专家的可能性,而第25(4)条规定,在与当事人协商后,仲裁庭可以聘请一名或数名专家,明确其权限范围并接收其报告。

问题 :是否真的需要任命专家?他们应当由各方当事人任命,还是由仲裁庭任命,或者由二者共同任命?应该如何选择专家?应当如何出示书面专家报告?

选项

是否任命以及如何任命专家

A. 根本不任命专家。

B. 仅由当事人任命专家。

C. 仅由仲裁庭任命专家。

D. 当事人和仲裁庭均可任命专家。

如何选择当事人任命的专家

A. 由各方当事人或其律师选择专家。

B. 选择由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要求而提议的专家人选。

如何选择仲裁庭任命的专家

A. 仅由仲裁庭在获得各方当事人对于待任命专家的意见(包括专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后进行选择。此选项包括由仲裁庭选择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根据仲裁庭的要求而提议的专家人选。

B. 由仲裁庭选择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专家,或从各方当事人联合提交的专家名单中选择。

出示书面报告

A. 当事人任命的每名专家各自出示单独报告。

• 这些报告可与各方当事人的陈词一起出示,或在各方当事人出示其事实证人陈述书后出示。

• 这些报告可以同时出示或按顺序出示。

B. 当事人任命的专家会面以决定达成一致和未达成一致的要点,并出示报告以表明各自对不同意要点的立场,以此取代出示单独报告,或在出示单独报告后进行。

C. 仲裁庭在向各方当事人提交草案以征求意见后,为仲裁庭任命的专家编写审理范围书。之后,专家基于此审理范围书出示书面报告。 

利弊

某些技术问题可能需要通过专家意见进行陈述。在一些案件中,专家意见可以对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专家证人会明显增加仲裁的长短和费用。

如果需要专家,就必须考虑当事人任命专家和/或仲裁庭任命专家的利弊。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庭任命的专家对于具有某些法律文化背景的仲裁员而言可能是最具说服力的专家,但依赖于仲裁庭任命的专家使各方当事人失去某种程度的控制。是否应当申请仲裁庭任命专家,这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考虑的重要战略问题。

仅依赖于仲裁庭任命的专家,而非当事人任命的专家,将无疑成为费用最低的选项。但是,可能有的案件中,若没有当事人任命的专家的协助,仲裁庭任命的专家的意见就不能被各方当事人充分质疑或检验。同时求助于这两类专家将增加时间和费用。

成本/效益分析

是否任命以及如何任命专家是否任命专家是一个需要考虑若干因素的复杂问题,包括问题的性质、仲裁庭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专家是否有空、案件策略以及对时间和费用的影响。关键考虑因素在于,与专家证人相关的费用和时间能否被当前案件中的真正需要证明是合理的。如何选择当事人任命的专家A. 由各方当事人或其律师选择专家为了提供需要专业知识的问题证据,各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选择一名外部专家来出示专家报告。或者,此类问题的证据可以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内部技术专家提供。内部专家可能在其领域内非常博学,并且掌握问题中特定技术内容的实际操作知识。然而,仲裁庭有可能视之为有所偏袒。外部专家费用更高,并且更加耗时,但是,根据其资质和专业表现,可能被认为更加中立。B. 选择由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而提议的专家人选。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为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从各个行业和各个国家与地区中寻找专家的服务。这可以加速确定专家的过程,并最大程度减少费用。此外,当事人任命的专家已被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确定这一事实,恰好反映出该专家的资质、独立性和中立性。如何选择仲裁庭任命的专家A. 仅由仲裁庭在获得各方当事人对于待任命专家的意见(包括专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后进行选择。此选项包括由仲裁庭选择国际商会国际ADR中心根据仲裁庭的要求而提议的专家。仅由仲裁庭选择专家可能更加快速,可能避免各方当事人之间对于各自提议适合性的争议。并且,任命一名专家将减少时间和费用。但是,这种方法将各方当事人排除在选择过程之外,并造成所选专家可能达不到各方当事人预期的风险。从各方当事人角度出发,另一不利之处在于专家意见的内容在向仲裁庭陈述之前,各方当事人并不知道。B. 由仲裁庭选择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专家,或从各方当事人联合提交的专家名单中选择。相对于仅由仲裁庭任命专家,这是一个更加耗时的过程,但其优势在于将专家人选限于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认可的专家。并且,任命一名专家将减少时间和费用。但是,从各方当事人角度看来,潜在不利之处仍然是,专家意见的内容在向仲裁庭陈述之前,各方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出示书面报告A. 当事人任命的每名专家各自出示单独报告。• 这些报告可与各方当事人的陈词一起出示,或在各方当事人出示其事实证人陈述书后出示。随各方当事人陈词一起提交专家证言,其优势在于能为当事人的案件提供更加全面的了解。它可能有 助于将任何后续陈词的内容集中提交的专家证言实际所涉及的领域而非证言假设可能涉及的领域。不利之处在于,专家证言可能不会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在后续证人陈述书、专家报告或后续陈词中引入的任何证据,可能不够完整或需要补充专家证言。• 这些报告可以同时出示或按顺序出示。在未达成一致的要点足够明确的情况下,一般而言由于轮次更少,同时提交比按顺序提交更快。但是,当未达成一致的要点不够清晰时,同时提交可能导致专家报告彼此不对应或不构成呼应,实际上可能 增加时间和费用。最终的选择也将取决于超越时间和费用问题的战术或战略性考虑。B. 当事人任命的专家会面以决定达成一致和未达成一致的要点,并出示报告以表明各自对不同意要点的立场,以此取代出示单独报告,或在出示单独报告后进行。出示书面专家报告可能比较耗时、费用较高。缩小专家报告范围将减少时间和费用。如果当事人任命的专家有机会会面,并清楚地确定他们未达成一致的要点,其报告可以缩短并专注于未达成一致的要点。C. 仲裁庭在向各方当事人提交草案以征求意见后,为仲裁庭任命的专家编写审理范围书。之后,专家基于此审理范围书出示书面报告。务必确保仲裁庭任命的专家专注于相关专业知识领域内的特定争议问题,并提出意见。审理范围书即为此而编写。通过允许各方当事人对审理范围书进行评论并提供意见,各方当事人将对此过程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问题

1. 真的需要任命专家吗,或者能否在没有专家证言的情况下有效陈述自己的意见?2. 是否应当有当事人任命的专家、仲裁庭任命的专家,或者二者兼有?3.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当事人任命的专家或仲裁庭任命的专家的适当方法是什么?4. 如果需要当事人任命的专家,真正需要多少名专家?5. 专家报告应何时出示,以什么形式出示?6. 应当同时或按顺序提交报告?7. 为了确定达成一致和未达成一致的要点,应当要求当事人任命的专家会面吗?8. 如果举行此类会议,律师应当参加会议吗?

需要考虑的其他要点

考虑避免让同一方当事人为同一主题任命多名专家。考虑是否真正有必要在法律问题上采用专家证人。如果法律问题由外聘律师通过陈词和庭审进行辩论,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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