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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奖励扶持!成都发布政策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6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对《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围绕国家人工智能(AI)创新应用先导区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构建从理论算法研发到行业转化应用的活跃创新格局等任务,《措施》从促进人工智能算法发展、推动人工智能能级提升、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等方面做出相应部署。


《措施》提出,支持高端要素聚集,鼓励国有资本联动社会资本共同组建人工智能方向子基金,投资引进优质项目和企业。对满足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奖励


同时,《措施》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上市挂牌,对拟在国内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及首发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给出了多条资金补贴和奖励措施。其中,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核心算法与专业算法研发,布局大规模语义模型、多模态通用模型、小参数模型、行业模型等,对取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项目成果或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成都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此外,创投企业引进域外(省外、境外)已投人工智能方向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成都的,给予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均出台相关文件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


北京:要推动国产人工智能芯片实现突破

5月30日午后,北京发布《北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其中提出,推动国产人工智能芯片实现突破。面向人工智能云端分布式训练需求,开展通用高算力训练芯片研发;面向边缘端应用场景的低功耗需求,研制多模态智能传感芯片、自主智能决策执行芯片、高能效边缘端异构智能芯片;面向创新型芯片架构,探索可重构、存算一体、类脑计算、Chiplet等创新架构路线。积极引导大模型研发企业应用国产人工智能芯片,加快提升人工智能算力供给的国产化率


此外,北京还发布了《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提升算力资源统筹供给能力。实施算力伙伴计划,与云厂商加强合作,提供多元化优质普惠算力。加快北京人工智能公共算力中心、北京数字经济算力中心等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先进算力供给能力。实现异构算力环境统一管理、统一运营,提高环京地区算力一体化调度能力


上海:支持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

5月30日午间,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措施》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延长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提供最高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等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


深圳:推进“千行百业+AI” 孵化高度智能化的生产机器人

5月31日午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城市+AI政策陆续出台,深圳发布推动人工智能最新行动方案!。《方案》指出,要整合深圳市算力资源,建设城市级算力统筹调度平台,实现“算力一网化、统筹一体化、调度一站式”,全市可统筹的公共智能算力及相关网络带宽保持国内领先水平。鹏城云脑Ⅲ项目2023年年底前启动建设。同时加快实施“智能算力网络关键技术体系研究及验证”项目。积极有序集聚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的智能算力资源,与周边城市加强智能算力合作,谋划共建粤港澳大湾区智能算力统筹调度平台。


《方案》还提出,推进“千行百业+AI”。实施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扶持计划,鼓励金融、商务、工业、交通等行业企业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升级。推动人工智能在设备故障检测和故障诊断、基于视觉的表面缺陷检测、智能分拣等制造业领域的应用。加强制造业数据的采集、利用、开发,探索建立企业数据“标注+训练”闭环机制,储备高质量数据集,孵化高度智能化的生产机器人。加快推进低空智能融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围绕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构建从理论算法研发到行业转化应用的活跃创新格局,打造创新活跃、规模领先、生态完备的人工智能发展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促进人工智能算法发展政策


第一条 支持构建算法开发工具体系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制或改进人工智能开源开发框架,对经认定的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发支出、销售合同执行金额10%的比例,对研制企业、应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补贴。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围绕国产主流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研制AI芯片、开源函数库与工具包、中间件等,经评审择优,给予重点项目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二条 支持算法突破升级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核心算法与专业算法研发,布局大规模语义模型、多模态通用模型、小参数模型、行业模型等,对取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项目成果或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蓉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三条 支持算法首试首用

对首次采购“成都造”算法并用于软硬件产品的高端软件、智能终端企业,按第一年采购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奖励。以场景应用牵引算法应用,支持企业采用“成都造”智能算法、软硬件产品在“智慧蓉城”建设中打造典型应用场景,经评定为示范应用场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建设算法创新应用平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创建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人工智能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建设运营算法检测、验证、对接交易等公共算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二章  推动人工智能能级提升政策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企业升规、稳规,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人工智能相关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规做强”,对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人工智能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对拟在国内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发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区(市)县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地标,设立示范园区和孵化空间,制定房租减免等相关支持政策,集聚人工智能企业。对于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园区,且园区内人工智能企业占比超过园区企业总数50%,数量不低于30家,可按照园区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其专业化运营机构最高100、50、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政策

第八条 支持高端要素聚集

实施人工智能数据资源汇集行动。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建设通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标准测试数据集以及行业专业数据集等,实施“数据合伙人”计划,每年遴选销售额与销售量综合排名前5的数据集建设单位,纳入智慧蓉城场景实验室,共同开展重点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实施人工智能领军智荟行动。聚焦“四个面向”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人才申报“蓉城英才计划”,对入选者授予“蓉城英才计划”特聘专家称号,提供相关管理服务。


实施人工智能人才激励行动。对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及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其它奖项的(不含优秀博士论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相关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政府股权投资支持。


实施人工智能金融赋能行动。鼓励国有资本联动社会资本共同组建人工智能方向子基金,投资引进优质项目和企业。创投企业引进域外(省外、境外)已投人工智能方向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我市的,给予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地(或外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给予企业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1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支持重大展会落地

支持举办人工智能领域高峰论坛等国家级、国际性重要会议。对在我市举办的,由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由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机构或企业举办的参会人数达500人(含)以上的国家级、国际性重要会议,按会议场地租赁费和会议代表住宿费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基本补贴;对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不少于3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国际性会议,再给予50%的上浮补贴。


第十条 支持开展标准研制

发挥标准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鼓励在蓉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与场景建设标准研制,对上一年度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产业类企业和机构(行业协会、民非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及有关人才。


第十二条 重复原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政策调整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由数据安全域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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