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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 | 现阶段请求权方法的反思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现阶段请求权方法的反思

——读《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文/张琪文

作为中国台湾的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老师自身接受了优良而完备的法学教育,在我国当下民法界的地位是权威性的。其所著的“民法天龙八部”,相信无论是已完成民法基础学习的法学生,还是刚踏入法学学习大门的法学新生,均有所耳闻。该系列书籍的著述,无论是基于教义学的视角,还是基于实务运用的视角,对我们法学生以及法律从业者均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任何一门学科的学习必须建立在对其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思维方式上。笼统来讲,作为法学生,我们需要具备法学思维,那么具体到民法领域,请求权基础便是作为民法学习者(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学习者)需具备的思维方式。

事实上,“请求权基础”这一词自我进入大学便有所接触,再到其后家事法学的学习中形成初步认识,直到当下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进一步了解。然而由于民法知识的不完备以及所受训练的非系统性,请求权方法在我的脑海中始终所呈现的还仅仅是一个“影像”,而非一个拥有“地基”的框架。由此,以下的反思前必须冠以“现阶段”三字,一是强调个人思考的不周延之处,二是强调以下论述是将眼光置于目前已学的民法知识中,较为具体地去品味请求权方法的价值。

体系之基:何为请求权方法


要研究请求权方法,首先应当明白其定义。依照书中所述,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那么,何为请求权基础?其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亦可被称作“请求权基础规范”。简单理解请求权方法,其实就是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法律事实和具体实体法规范一一对应、检视”的一种按图索骥式的方法。

(一)请求权方法的来源

前文提到,请求权方法对于我们大陆法系的民法研习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因此,谈及其来源,将无可避免地提到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两个国家——罗马和德国。

请求权的具体概念最初现于德国,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在《从现代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中提出。请求权方法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发明”而形成。伴随请求权概念的发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正式对请求权进行了规定及确认:“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因时效而消灭。”

请求权方法,尽管其作为一种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于19世纪上半期的德国。然而追根溯源,其肇始于萨维尼,即请求权方法植根于萨维尼所推崇的罗马法形式理性特征。据其描述,个案事实和法规则是罗马法官裁判案件的出发点和依据,而法规则之所以能成为裁判的依据,是由于此制度或每一条法原理原则富有有序“铺陈和网罗”的“科学”能力,且可普遍适用于不同的案件。这一点,也与本书中王泽鉴老师所认为的“来回穿梭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思考过程”相呼应,体现了请求权方法串接实践和条文的桥梁式作用。

(二)请求权基础的结构

可以说,请求权方法是一个检视过程,为动词,而构成这个动词的基础——名词——请求权基础便是请求权方法的核心。因此,要掌握请求权方法,首先需要对请求权进行类型化归类,按书中所言,即结构分析——进行法条的类型化区分。

在此以一图进行请求权基础规范较为清晰的梳理:

在进行请求权规范的类型化介绍时,王泽鉴老师强调,分解请求权基础的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需要加以理解,才能够在具体案件上加以使用。

有学者认为,我国请求权方法的适用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较为拘泥法律文字,以致常常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当基于前者认识而试图引用较富弹性之价值标准或一般条款来避免被法律概念所僵化时,却又容易流于个人的专断。先不谈该观点是否是可证伪的,但综合上述法律适用层面上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王泽鉴老师所言,启示我们请求权方法并非简单的法律适用和法规检索,更加需要的是我们在结合实例时具备情景感的演绎推理能力,从而弥合社会价值观。

(三)请求权方法思维方式

1.基本思维方式

请求权关系的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具体可表述如下:

(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

(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

(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上述即为请求权方法的基本思考模式,这一思考模式下,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以具体案件事实来定。因此,最值得关注的即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内容。根据民法规范,王泽鉴老师将请求权归为六类: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

2.核心思维方式

以上所述的思维模式,是请求权方法的基本模式,然而在阅读本书、联系实例的过程中,我愈加感受到,解决民法实例,所运用的核心思维方式其实是请求权和抗辩权对抗的思维。

抗辩权作为请求权的对立面,在初学民法总论部分时便已经有所认识。事实上,请求权和抗辩权表面是对立存在的两面,实则却并不对立、相互贯通,抗辩权更像是一种建立在请求权基础上的权利。抗辩的发生是基于某一请求权的形式而相对而出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所衍生出的方法,即是在要求我们在法庭辩论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梳理,进而做出判断。

具体到本书,王泽鉴老师在第五章进行了较详尽的介绍,其中包括对抗辩权分类和定义的梳理、以及运用一种有趣的柏拉图式的对话方式进行的实例展演。由此引发的思考,本文将于接下来第三部分进行举例详述。

法律思维:请求权方法的必要性


在本书前两章中,王泽鉴老师并没有选择直击主题——请求权基础,而是探讨了法学生和法律人解答问题、实例研习的一系列方法。老师提到,实例研习的功用在于对法律人能力的培养,其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总体来看,采用实例进行民法学习有以下几点优势——反映社会生活;结合理论与实务;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及判决评释提供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资料。因此,这也是为什么提到请求权基础规范时,我们需要援引大量实例来训练自身思维——这是一种贯通文字和实践的必经之路。

由此,王泽鉴老师此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框架,在阐述时,采用概念说明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一个个具体案例从请求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寻找、选择最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请求权。因此,要领悟“请求权方法”这一方法论的必要性,便需要从实践角度出发。

请求权方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法学生的实例研习,二是对法律从业者的司法实务。

对于法学生的案例研习之作用,我深有所感。诚然,自入学之际,我们便被冠以“法学生”的标签,然而细细思索,当面对案例时,我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以法规范本身说服他人?必须承认的是,我们常常援引的是法感情、法感或者是一些浅薄的法理。然而试问普罗大众难道没有个中思考方式吗?比如,当看到明星代孕事件时,我们会大呼其违背自然人基本权利;当看到英雄烈士名誉受损时,我们会感叹义务人置先辈尊严于不顾。但如果让我们真的阐明其究竟违背哪一条法律规定、面对其抗诉如何进行驳回,便出现了困难。由此,便是请求权方法的意义——要求我们不是运用法则叙事,而是将实例具体化。

对于法律实务者,也许其在请求权思维这一层面强于法学生,但这并不妨碍请求权方法对其工作的巨大益处。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即法律发现的过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当做的是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用笼统的语言对法律规范进行概括,即在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展示清晰的逻辑思维过程,以此“维护法律的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同时,实务中最重要的证据,在请求权方法的应用下,可以将事实和法律规范进行关联。由此,请求权方法对实务同样具有必要性。

现阶段学习:请求权方法的尝试适用


(一)贯通请求权与抗辩权

1.明晰抗辩和抗辩权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抗辩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抗或异议的行为;狭义的抗辩是指指出请求权不成立或请求权虽曾成立但已归于消灭的抗辩的行为,其包括前者的权利障碍抗辩,以及后者的权利消灭抗辩。当我们谈“抗辩”时,指的其实是一种广义的抗辩,其包括狭义的抗辩和抗辩权。(其中,抗辩权是指能够对已存在的请求权形成对抗的一种权利。)

广义抗辩中的三种抗辩,可被分为两大类:诉讼上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据此,可按图示的方法清晰地进行区分:

2.抗辩与请求权的关系

根据以上的区分,首先应当看到的是,抗辩作为一种诉讼法上的权利,强调的是可以使请求权归于消灭的诉权,它更像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是可以主动释明的,或者说在法院对事实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这种抗辩会渐渐“浮出水面”而发生其自身的效力。而抗辩权则相反,其生效以权利人的主动行使为前提,主张与否是自由的,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要旨。

然而,无论是狭义的抗辩,还是抗辩权,都需要我们(或者法院)去探寻。这也就形成了请求权和抗辩的“攻防关系”——当事人双方为了自己的主张去攻击防守,最终,何者能找到距离法律最接近的依据,谁就取得胜利。

3.实例反思: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请求权基础

书中在提到“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的实例分析中运用了对话式方法,对话中当事人甲乙双方针对案情的几个冲突点进行了请求和抗辩的交锋,在此,选择对已学习过的关于行为能力的“交锋”进行反思。

对于同一法律事实:“19岁离婚的某乙,表示对古董花瓶的购买”,甲乙运用了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带来的是不同的法律效果——

尽管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行为能力与大陆民法典拥有不同规定,但阅读此处依旧产生以下疑惑之处:第一,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所采取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原则为何?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结婚究竟是否合法有效?带着这样的问题,可以检索出相应回答。第一,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此类未成年人缓冲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成年宣告制度、结婚享有行为能力制、结婚成年制、解除亲权制、营业成年制。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即结婚享有行为能力制——规定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结婚是否合法有效,其回答是不确定的——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检视,而不是简单以行为能力论。

阐明上述观点,主要想表明的是,我理解的请求权方法,就是这种以一点带一面,不断具体化的思考过程。

回到归书中论证,可以得出如下启示:首先,在辩护中,他人通过适用请求权基础所得的结论并非是正确的、不可推翻的,只要我们尽最大可能去探寻,同样可以根据其他请求权基础去推翻其结论;其次,请求权基础的合理运用也意味着我们必须说理以此说服他人接受,在此过程中,同样需要兼采立法意旨、既往判例,采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解释方法。依照王泽鉴老师在书中第六章所述,即请求权方法离不开“法律适用”,上述所指即其第一步——法的发现。

(二)以人格权编为视角谈请求权方法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人格权独立成编作为一项重大创新值得被我们重视。然而,人格权编中的诸多规定集中体现了民法典的法典化要求,即人格权编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数量有限,大多为辅助规范,和少量防御规范、参引规范与宣示规范。因此,尽管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保护却极大地依托于其他各编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辅助。因此,在人格权编的请求权方法使用上,不仅需要在人格权编中检索请求权基础,还需要依照请求权检索次序联系其他各编。

最值得一提的,便是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的关系,尽管人格权编自带有诉前禁令、对不实媒体报道的删除权等权利救济方式,然而,人格权作为一种消极权能,是较为明显的权利类型,无可避免地要大量运用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范。

举例来说,对于生命权、身体权等绝对性人格权,其受到侵害的辅助规范首先是相应的概念界定条款,如人格权编第二章第1002——1005条的规定,而面对当事人请求对其绝对性人格权保护的主张时,同样可参照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中第1179——1183条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它们作为绝对性人格权侵权的法律效果类辅助规范,也是人格保护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之一。

由此,请求权方法所表达的体系化、法典化思维方式,在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检索上体现的格外显著。

结语


请求权基础方法作为民法学习、民法研究的底层逻辑,是无法在一朝一夕中可参透的,我们也无法在短时间形成自身的体系化建构。但在王泽鉴老师此书的引领下,请求权方法的大门已经逐渐被推开,继而要做的便是在不断的应用中强化这种思维方法。这既是对我们应对法学考试、司法实务的功利性要求,也是步入民法典时代、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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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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