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简评德国《道路交通法-强制保险法》修订案——《自动驾驶法》

丁恒 胡运思 中伦视界 2022-10-05

作者:

丁恒 胡运思

2021年2月,德国联邦政府发布了《道路交通法-强制保险法》的最新版修订案草案。由于此次修订的目的主要在于为现阶段将自动驾驶技术运用于实际场景提供法律依据和监管框架,因此这部修订案也被称为《自动驾驶法》。


鉴于自动驾驶网联汽车在德国以及全球迅猛的发展势头,为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在德国的落地和进一步应用,联邦政府认为必须创设一项稳定的法律机制以增补现阶段德国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体系,为这类汽车能够在德国顺利投入运营铺平道路;同时又要确保法律的监管留有余量,为后续技术发展、要求法律进行适应性调整留有空间,即遵循立法的“技术中立”原则[1]


2021年5月,《自动驾驶法》先后获德国联邦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将在总统正式签发公报后生效。这意味着在欧盟层面的相关立法出台之前,这部《自动驾驶法》将成为德国国家层面促进和规范自动驾驶技术现实应用的核心法律文件。这部法律的正式生效标志着从2022年开始,德国将允许L4级自动驾驶车辆在德国公共道路上的指定区域内行驶。


促使联邦政府颁布《自动驾驶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持续高涨的自动网联驾驶领域的动态发展势头”[2]。由于欧盟层面尚未出台针对自动驾驶技术的专门立法,为了激发自动驾驶技术对于提高效率、激发产能的潜能,并确保公众能够真正参与到这项技术的应用中来,政府认为,必须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对自动驾驶技术进行监管。


其实早在2017年,德国就已经发布了有关自动驾驶的《道路交通法第八修订案》,旨在推行L3级别的自动驾驶在德国的运营,但未赋予L4级别以上(高度或者完全自动驾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合法性基础。此外,尽管《第八修正案》对于自动驾驶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区分,但L3级别的智能驾驶汽车并非属于完全自动驾驶或人工驾驶,而是处于一种人机混合操控的状态,这使得事故发生时,实际责任的界定变得非常困难,最后可能无一例外地导致推定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因此《第八修正案》最终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但随着近几年自动驾驶技术的更新升级,完全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技术可以被灵活运用到货运、客运的诸多场景,且能够显著提高运输效率,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运营已然是大势所趋,因此联邦政府认为,应当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的立法,对于依法测试合格、可以正常上路运营的汽车,在进行规范的同时,在制度层面为这类汽车实现常规道路运营提供合法性基础。


可以说,《自动驾驶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德国产业创新力以及整体商业实力和提高高新技术的社会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自动驾驶法》允许L4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场景下,可以在公共道路上的特定区域内行驶,目前获批的场景有六个:


  • 班车交通;

  • 载人汽车(按指定路线行驶的公交车);

  • Hub2Hub运输(如往返于两个配送中心);

  • 非高峰时段的运输需求;

  • 第一/最后一公里的人员和/或货物运输;

  • “双模式车辆”(如自动代客泊车)。


在这些场景中,自动驾驶汽车被要求能够在指定的操作区域内独立完成驾驶任务,并且独立遵守针对驾驶员的交通规则。此外,自动驾驶汽车还被要求包含防事故系统,该系统应当:


  • 旨在避免和减少损害;

  • 在对不同合法利益的损害无可避免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合法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保护人类生命应被视为最高价值取向;

  • 当人类生命被置于不可避免的风险时,不会基于个人特征设定任何进一步的权重。


此外,《自动驾驶法》还开创性地规定了“技术监督”制度——技术监督机构/人员将远程监控自动驾驶车辆,从而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向自动驾驶车辆发出操作指令、远程关闭自动驾驶系统或直接关停自动驾驶车辆。为适配技术监督制度,自动驾驶汽车也必须具备提出具有继续执行可能的驾驶操作方案的能力以及提供可供技术监督方评估车辆实时情况的数据的能力,以便技术监督方决定是否批准系统提出的驾驶操作方案。


《自动驾驶法》还多次提到了“风险最小化”的概念,要求自动驾驶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将车辆置于风险最小的状态,这些可能的情形包括影响自动驾驶功能运行的故障发生时、被技术监督方停用自动驾驶功能时、车联网安全受到威胁时以及网络/无线电信号中断时。风险最小化的实现离不开在系统设计的先期阶段就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车辆安全的理念植入到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基础中。因此,这一要求实际上响应了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机构(ENISA)在2016年12月发布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与适应力——优秀实践与推荐》和2019年11月《智能汽车安全的优秀实践》中提出的自动驾驶技术应当将“基于安全的设计” (Security by design)[3]的理念在产品研发的最初阶段就加以贯彻,再透过供应链贯穿整个智能汽车的生命周期,从而保障车联网安全的倡议。

Cybersecurity and Good Practices Overview[4]

来源:ENISA《智能汽车安全的优秀实践》,2016年12月


在保险方面,《自动驾驶法》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一份责任险,受益人为技术监督人员。根据该法,如果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期间出现了紧急状况,技术监督人员可以要求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接管,但考虑到可能存在技术监督人员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而造成事故损害的情形,这样一来,技术监督人员可能会面临索赔,因此《自动驾驶法》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购买责任保险,为技术监督人可能就上述情况而面临的请求或索赔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德国《自动驾驶法》是对现阶段自动驾驶相关规定的一次深化与创新。从这部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对于既往立法及政策的吸收,例如:要求自动驾驶系统应将保护人类生命视为最高价值取向,就反映了德国政府于2017年发布的《自动化和网联化车辆交通伦理准则》的要求;在技术上要求自动驾驶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循风险最小化的原则也反映了德国对于欧盟自动驾驶政策的响应。在未来,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实际落地与进一步发展,自动驾驶的相关规定会进一步细化。随着技术安全性的提升,更多允许自动驾驶运营的场景也会相应开放。自动驾驶汽车的日常运营在德国的率先落地也势必会给世界其他国家解锁自动驾驶运营机制提供启发。


[注] 

[1] 技术中立原指:法律应对科学技术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从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既不能要求或采用某种特定的技术,也不能通过立法限制技术的发展。

[2] 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Änderung des Straßenverkehrsgesetzes und des Pflichtver-sicherungsgesetzes – Gesetz zum autonomen Fahren, p1.

[3] 基于安全的设计(Security by design)指一个信息系统的设计基础包含了信息安全的观点,这样后续系统开发都将把信息系统安全作为设计的核心要求。

[4] ENISA,《智能汽车安全的优秀实践》, p27.



The End

 作者简介

丁恒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 反垄断和竞争法,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胡运思 


上海办公室  公司业务部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一文读懂日本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制度》

《2020年上海市商业贿赂执法案例评析(下)》

《2020年上海市商业贿赂执法案例评析(上)》

《一文解读<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竞争者间信息交换的反垄断法风险浅析》

《解读自动驾驶行业准入法律门槛》

《一文详解企业复工实操及合规管理》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该专业文章官网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