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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卖房 法院判妻子配合过户?!

张异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张异律师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丁莉(化名)和丈夫许文在丈夫老家修建了一栋房子。2016年,房子被拆迁,夫妻分得了一套安置房。因为这套房子是许、丁共同修建,村委会认定该安置房的产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本以为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房屋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让两人的婚姻也生出了嫌隙,两人因为房产分配的事经常争吵不休。2017年初,两人开始分居,孩子跟着丁莉一起生活。这期间,许文也曾多次跟丁莉提出自己生意上需要资金,要把两人共有的这套房子卖掉筹钱,可是丁莉坚决不同意。 2018年4月,许文打电话给丁莉,告知其可以拿到安置房了。满心欢喜的丁莉与许文来到拆迁办签署了《安置房结算表》。丁莉一签完字,许文就让其离开,说剩下的事交给他来处理。信以为真的丁莉离开了审批大厅,等着收房的好消息。 然而等了两年,不仅房子没有拿到,还等来一个坏消息。2020年7月,丁莉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账户被法院冻结了。丁莉急忙去法院咨询,这时才知道,她与丈夫共有的那套安置房已经卖了,因为买家付了钱后一直不能过户,她和丈夫许文已被买家诉至法庭。淮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许文、丁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赔偿原告3.87万元。 心急如焚的丁莉找了一名律师向法院申请再审,可法院告知她案件已经过了再审申请期限。走投无路的丁莉赶紧来到淮安区检察院申诉。 丁莉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安置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也没有接到诉讼通知书,直到发现银行卡和微信账户被法院冻结才知道本案情况。 丁莉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呢?为查明事实真相,检察官到法院调取了民事案件卷宗发现在《安置房结算表》中有许文和丁莉双方的签字、手印,丁莉本人也对此表示认可,但在涉及房产转让的《拆迁安置转让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中,却只有许文的签名,丁莉的签名处写着“许文代笔”。丁莉表示《拆迁安置转让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根本不知情,签字更无从谈起。 检察官找来许文,经过多次沟通,他最终吐露了实情——2018年4月4日,许文以收房为由,让丁莉和自己一起到拆迁部门进行了结算,签署了《安置房结算表》。之后,购房者华某夫妇付清了房款,许文则通过代签妻子的姓名配合对方进行了安置权利交接。 2018年4月17日,华某夫妇持《拆迁安置权利转让协议》、结算表及补差款票据和许文一起到拆迁部门办理了拿房证明。 在拿房过程中,华某夫妇发现协议中约定的安置小区并没有竣工,为了早日拿到新房入住,华某夫妇和拆迁部门申请了调配,从已经竣工的一处安置小区置换了一套104.4平方米的现房。
拿到房子后,华某夫妇立即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可是当华某夫妇找到许文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许文却百般推脱,后来干脆不见了踪影。华某夫妇于是一纸诉状将许文、丁莉告上了法庭。

来源:检察日报


采访对话

方弘:丈夫许文代自己的妻子丁莉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代妻子签字的合同对妻子有约束力吗?或者说有效吗? 张异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误区。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如果夫妻一方不知情也没签字,就算另外一方去代签,合同就一定是无效的,这其实是一个法律上的误区,并不是这样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法律上是有效的,就是说丈夫在代签的情况下跟对方去签字,这个合同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合同有效不等于一定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虽然合同是有效的,但因为没有经过他妻子的同意,所以并不能让买方产生继续履行合同去强制过户的效果,就是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一个分离。合同虽然有效,但并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方弘:这个合同有效,应该是对于许文和购房者华某夫妇有效,对丁莉应该是无效的吧? 张异律师:从合同角度来说,无权处分就包含了代签或单方面签字去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合同本身是许文单方面跟买家夫妇签订的,所以合同效力也给予许文和买家夫妇,对丁莉本身并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方弘:一审判决认为丁莉虽然是丈夫代为签字的,但是事后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追认,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个追认具体指什么?丁莉被丈夫叫去签了一个字,但签字的不是合同,只是一个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这样的行为出现在现场,就认为丁莉对合同有效性进行默认了吗? 张异律师:所谓的“追认”其实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到我国的法律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差异。最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合同法》的规定,但《合同法》被《民法典》废止了,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的效力就是合同有效,没有追认和不追认的问题。 哪怕放在《合同法》的角度,从《民法典》出来之前的视角来看,“追认”也应当是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比方说丁莉虽然之前不知情,但是后来她配合丈夫去帮买方办理了买卖交易手续,配合交房、配合过户,法律上会推定她已经对合同的处分权进行了追认。但是,本案中的情况是丁莉去签署房屋安置协议的确认,并不涉及到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就没法通过这件事情推定丁莉对房屋交易时效表示了同意。 所以,检察官这个观点其实是比较恰当的。没有证据显示丁莉配合其丈夫,协助买家办理了交易手续,所以并不能以此认定丁莉就是追认。 而《民法典》一律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就是有效。为什么会有这种改变?因为现实当中,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很多,如汽车销售合同,销售商在签订合同时,汽车有可能还在生产,销售商对销售的车辆无所有权;再如期房销售合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对销售的房屋当然没有所有权;最多的无权处分出现在买卖合同中,既销售商先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到买受人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后再去厂家订货等。 交易的现实使立法者认识到如果认定合同效力待定,则显然会使很多交易处于危险状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方弘:从华某夫妇的角度来看,他们已经签了合同,而且还支付了房款,如果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对于丁莉无效,事实上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很不公平,也就是说这个房子虽然已经住进去了,而且付了钱了,但是拿不到房子的所有权证。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张异律师:这个问题其实分两个层面: 第一,是不是公平?对于华某夫妇来说,在这个交易里面他们其实是有过错或瑕疵的。因为他们购买的房屋是一个夫妻共同财产,按理说如果是丈夫单方面代签,他们应当要求另外一方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是当面到场,他们其实都没有提出相关的要求。 所以,严格从公平角度来说,他们自身也有一定的注意过失,毕竟买的是一个夫妻共同财产。 这也提醒我们,大家以后如果买房交易,一定要明确对方有几个主体,不能由一个主体代其他人签字,如果这么做也需要通过公证委托的方式,让其他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 第二,他们已经付了钱,为什么最后拿不到房,不能够强制过户吗?能不能构成法律上所谓的善意取得呢?这里又涉及到法律的第二个问题,也是一个误区,就是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简单的说就是善意取得只有三种要件都构成,才能够获得物权的所有权效力。 第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是华某夫妇购买这个房子不是明知道丁莉不知情的,所以他们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必须要支付合理的价格。 第三、本案中这两个要件其实都已经达到了,但是最关键的是善意取得还有第三个要件,就是转让不动产,必须要经过登记。本案中因为丁莉不知情,她不配合去过户的情况下,买家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所以他们并没有获得这套房产的不动产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买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向无权处分的许某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也就是说事实上华某夫妇提出的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同时退还房屋差价款,其实这个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丁莉不同意,他们也就没有办法来实现这样一个主张,是吗? 张异律师:是的。但是在没有经过许某同意的情况下,他们擅自变更到另一处,合同当然就不能够按照原标准去履行,所以他们退还差价的要求也应当被法院所驳回。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华某夫妇折腾了半天,家也搬了,也许装修也装了,因为人都住进去了,所有的手续都做完了,钱也付了,但是最后却有这样的一个结果,可能接下来就是丁莉提起诉讼,要求他们退出房子? 张异律师:买家华某夫妇可以去起诉许某解除合同,并且在三个赔偿要求里面选择其中一个: 第一,如果他们合同约定了定金罚则,那么华某夫妇可以要求许某承担双倍定金返还的责任; 第二,如果他们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金,通常情况是房屋总价的20%,那么华某夫妇也可以起诉许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第三,华某夫妇可以起诉许某要求赔偿房屋差价上涨的损失,就是实际损失 黄某夫妇可以选择,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去向许某个人主张。但是,他们不能够去起诉丁莉,因为丁莉并没有实际的签署和同意这次交易。 丁莉其实比较被动,她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房屋,毕竟他们实际占用了这个房屋,同时也可以起诉要求他们支付实际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但是对于许某的赔偿责任,丁莉是没有任何办法的。 方弘:许文的行为不属于欺诈吗? 张异律师:法律上会定性为无权处分,并不属于典型的欺诈。诈骗的话许文要因此获得违法所得,比方说骗取他人财物,但是又不给他人房屋,本案中许文确实有房屋。 方弘:所以,这个案件非常麻烦,尤其是作为丁莉来说,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子就被丈夫卖给别人了,想要回来住的话又要一波三折,不知道要折腾多久。而且法院一审还支持了,亏得后边经过再审程序,检察院提出的再审建议,最终法院才撤销原审判决,得到现在这样一个结果。虽然很不容易,但是接下来应该还有很多漫长的路要走。这里边提到双方在协商,但是最后能不能够协商一致,大家就会非常担心或者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夫妻共同的房产怎么能够做到避免被另一方单独处理,自己还不知情? 张异律师:其实,总体来说不用太担心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过户,交易给他人。如果是无权处分的,虽然合同有效,但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就算签了这份合同,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能导致房屋过户给他人。如果要过户的话,必须要另外一方的知情同意和配合,才可能完成过户。 如果发生了这种丈夫私自去卖房的情况,作为配偶的另外一方,要尽可能做到一件事情,就是积极披露和表明自己是完全不知情且不同意的。 所以如果发现丈夫真的把房子跟别人签了合同,那么第一时间要发送相关的信息去联系买方,联系中介,告知他们自己不知情也不同意。而且如果买方要起诉的话,一定会把另外一方也带到诉讼里面,这时候要积极参与诉讼,向法官表示自己不知情和不同意的情况,并且尽可能去搜集证据,这种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规避自身的损失,至于擅自处分的那一方,将可能面临一定的赔偿责任。



结语

这个案子之所以原判决被推翻,是因为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再审。3月31日,原告方华某夫妇申请撤诉,法院最终撤销原判决。我们为检察院认真负责得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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