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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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 律师:吴啊萍或无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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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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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马路被撞后遭大货车碾压死亡 司机逃逸不担刑责?!

马友泉律师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案情刘某夫妻二人晚饭后,欲步行至马路对面的湖边散步,夫妻俩在穿越马路时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丈夫刘某被撞到对向车道。而对向车道正好一辆大货车行驶过来,夜晚突遇路上躺着人,驾驶的货车的王师傅根本来不及躲闪直接碾轧了躺在马路上的刘某。两次事故几乎没有间隔。刘某当场死亡,小轿车驾驶员张某随即报警,而大货车驾驶员王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刘某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存在生理反应。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张某因驾车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躲避刘某。大货车驾驶员是否承担责任?采访对话方弘:刘某的死到底是谁造成的,是小轿车驾驶员张某还是大货车驾驶员李某?马友泉律师:根据法医鉴定,“刘某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存在生理反应”,说明刘某当场死亡,系大货车驾驶员王师傅驾驶货车直接碾轧所致。但是,刘某死亡这一后果,与小轿车司机张某违法驾驶车辆行为是分不开的。张某因驾车观察不周,将被害人刘某撞到对向车道,才会产生货车碾压的结果。没有张某的行为,不会有刘某死亡结果。刘某死亡是多因一果,货车驾驶员王师傅和轿车司机张某,都有可能这一严重后果承担责任。方弘:小轿车张某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构成犯罪吗?马友泉律师:小轿车张某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主要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判断,本案系张某驾车观察不周,未注意到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夫妻导致撞倒行人,其存在较大过错。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体至本案,如果事故伤情情况以及责任认定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法律规定,那么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轿车司机张某当时没有把刘某撞死,但公共道路车辆密集,机动车都处于高速行驶状态,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将人撞倒被其他车辆辗轧,也是大概率事件。因此,轿车司机张某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方弘:大货车驾驶员对于突来横祸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马友泉律师:本案对于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系张某驾车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如果不考虑其此后肇事逃逸的行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只有在无法查清上述情形的前提下才适用第61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能够查清王某的正常驾驶行为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在事故的发生中也不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也就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大货车驾驶员王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且未积极救助刘某,又未即时归案的情况下,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本案刘某的死亡并非因为王某逃逸、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即王某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把认定行政责任的法律根据直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断。方弘: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件非常不可取的行为,只会让自己陷入深渊?马友泉律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记住一点,千万不能逃逸。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可能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3、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即使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赔。其他拒赔的理由还有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未依法年检等。4、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正确的做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结语说到底,这还是对紧急救人和避免担责的价值观的选择。遇事有担当、抢救生命永远放在第一位自然就不会有法律风险。欢迎关注:妻子突然昏迷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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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突然昏迷 丈夫醉驾送医涉罪被起诉 判决亮了

程大磊律师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案情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检察机关涉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采访对话方弘:陈某为了救妻子无奈才会在醉酒的状态下开车,法律是否可以对他网开一面?程大磊律师:陈某为了救妻子,无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抛开前提来看,他确实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且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也达到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标准。但是,作为普通百姓,我想任何人看到这个案例的第一感觉就是,陈某是为了救妻子才酒驾的呀,这种行为怎么能给他定罪呢?而现实状态却是,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没有对陈某网开一面呢?我认为这是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这个案例中法律不只是应该对陈某网开一面,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法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条款,一个是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另一个就是紧急避险。方弘: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程大磊律师: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呢?案例1:罗翔老师经常讲过一个案例,张三被仇人追杀,在逃跑的过程中看见李四骑着摩托车过来,张三上前把李四推下摩托车,自己骑车逃跑,如果没有前面被人追杀,张三抢李四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的抢夺或者抢劫。但是,基于张三面临着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抢走李四的摩托车,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2:还比如某个人在深山老林里面遇到了野狼,逃跑过程中,看到了一户人家,直接砸碎门窗进入他人的住宅,这种行为也属于紧急避险。案例3:或者走在小区里,邻居的一条名贵的狗突然跑向你,咬你,紧急关头你:一脚把狗踢死了,这也是紧急避险。案例4:还有前几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一个幼儿园着火了,小朋友们都在楼上,一个人冲到了三楼,左手抓住两个小朋友,右手抓住两个,嘴上咬住两个小朋友,下楼的过程中发现二楼还有一个小朋友,但是他没有办法再救这个小朋友了,就用脚将这个小朋友从二楼踢到一楼,最后小朋友摔成重伤,这也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紧急避险,虽然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是他在小朋友健康权和生命权之间,选择了损害小朋友的健康权来保护了他的生命权。一般常见的紧急避险主要是保全了自己的权利、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本案陈某的行为很明显符合紧急避险。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但他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方弘:江阴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紧急避险在生活中为什么很少被适用呢?程大磊律师: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都被称为刑法条文中的“僵尸条款”。僵尸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极少使用的法律条款,主要原因在于“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像本案中,陈某的妻子突发疾病,情况危急,如何来界定她的病情严重程度,是否危及生命?不能等到人因病去世了才说当时情况紧急,如果人抢救过来了,或者说虚惊一场,司法机关如何准确把握和界定?这在实践过程中都是很难区分的,往往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法律规定虽然好,但是更要执法者的理解和适用,陈某这个案子我们普通老百姓绝大多数都会认为是无罪的,但是为什么还是经过了公安、检察院阶段,最终到了法院才无罪的。就是在于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往往会从严把握,宁可定罪,也不轻易适用紧急避险条款。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结语丈夫陈某救妻而险些涉罪。公安机关的处理超出了我们普通大众对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认知。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才能更好地树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欢迎关注:女主播40万被包夜后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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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40万被包夜后 遭榜一大哥毁约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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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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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和妹夫一起过6年还生娃 因涉嫌犯罪被起诉!

张佳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ACT心理咨询师6年北京法院工作经历1000+案件实操经验案情2002年初,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的杨家接连举办了两桩婚事。一桩是,小女儿杨秀嫁给了24岁冉东东。一桩是大儿子杨鹏娶了20岁喻某甲为妻。两桩婚姻转眼十多年,各自都生育了自己的孩子。然而,2015年,这个家庭却发生了一桩丑闻。2015年,喻某甲外出浙江杭州、嘉兴等地打工期间,与妹夫冉某某产生感情并共同生活,喻某甲还生下了一个女儿。2016年3月,喻某甲生育一女儿喻某某被家人发现,冉某某因此当着亲人面写下不做背叛夫妻感情事情的保证书,后冉某某与喻某甲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并抚养喻某某。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冉某某明知双方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显示,喻某甲于2021年3月22日主动投案,冉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主动投案。采访对话方弘:喻某甲和冉某某涉嫌什么犯罪?张佳佳律师:这个罪名其实在生活中很常见,就是重婚罪。法律支持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因为,选择感情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守公序良俗。这个案子既破坏了公序良俗,同时也是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是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即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要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来量刑。这个案子其实是很严重的情况。重婚罪一般有几种情况。一种是自己已经结婚了,还和他人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还要和他人一起长期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所以,两个人都犯了重婚罪,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总结一点,重婚罪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第一次婚姻已经登记结婚了,第二次又和他人登记结婚。这是最典型的重婚罪。第二,就是像本案,自己已经登记结婚,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这就是事实婚。第三,并没有登记结婚,只是办了酒席,举行了仪式,长期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但是,夫妻一方后来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这也是一种典型的重婚。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并不是说两个人都出轨了或者都有孩子了就是重婚罪。最主要的一点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方弘:有配偶的人在外面跟另外一个人同居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这种情况还不一定构成重婚罪,一定是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怎么判断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是要双方向他人介绍对方是自己的配偶吗?张佳佳律师:对。所以,重婚罪的举证非常困难。因为,对于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长期共同生活,并非出轨了或短期内的同居或者偶尔一次同居,而是长期的同居。举个例子,一年四季这种长期同居,或邻居、保安、相互的朋友都知道两人成双入对就是夫妻。这就是事实上的婚姻。但是,对受害人来说举证确实很困难。所以,聚焦点一是长期的同居,二是邻居、报案等都知道他俩是夫妻或者有私生子了,两个人以父亲母亲的名义出现在孩子的教育活动中,到学校参与孩子教育。方弘:这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两个人还去主动投案了,并非他们的丈夫或者妻子去举报。如果他们没有自首或者他们的妻子和丈夫也没有举报,司法机关会去追究他们的重婚罪吗?张佳佳律师:重婚罪是一种自诉案件,即受害人有证据材料可以直接起诉。但是,实践当中,告才处理的很少。通常都是受害家庭受伤很严重才选择起诉。但自诉案件的刑事案件并不是就没有其他的空间了,比如像本案情节特别严重,破坏了最底层的逻辑认知,公序良俗、伦理道德都不顾了,两个人公然在一起。所以,这是比较严重的情节。即使受害人不起诉,如果经过群众反映或者是有关部门发现提出控告,司法机关也可以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方弘:冉某某当着亲人的面写下不做背叛夫妻感情的事情的保证书。但是,之后他仍然跟喻某甲在一起。这种保证书,在法律上其实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张佳佳律师:这类保证书在婚姻中,通常的内容是在出现这种过错行为之后,过错人对自己的保障,选择回归家庭,承诺不再背叛,还附加一些条件。比如,净身出户了或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等等。但是,这些其实都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当然,这也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至少是对出轨的自认的证据材料,将来作为受害方来说,假如忍受不了,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就是感情破裂的非常强有力的证据。方弘:如果两个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孩子的抚养其实也是很成问题的。张佳佳律师:对。对他自己原来的家庭的孩子来说是一种伤害,对他非婚生的孩子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伤害。法律也给了孩子权利,就是婚生子和非婚生子是有同等的权利的即接受父母的抚养的权利。但是,如果两个人都已经负担刑事责任了,两人的女儿既没有父亲,也没有母亲来实质的抚养,可能就要寻找家庭成员的协助,如果也没有其他家人的话,就需要民政部门、社会机构进行辅助抚养。方弘:另外,他们两个原生的家庭喻某甲的丈夫和冉某某的妻子也受到了非常大的伤害。除了两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他们还可以怎么来维权?张佳佳律师:第一,受害方可以针对重婚罪的认定来提起离婚诉讼,认定感情破裂了,就可以解除婚姻。第二,对方既然触犯了刑法重婚罪,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明确规定,如果是对方是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第三,重婚行为对另一半来说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上的伤害。这种精神的伤害它是没有办法客观评估的,尤其是本案的双方又是亲属的关系,对整个家庭、邻里关系,社会生活的圈子都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是巨大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方弘:确实,他们两个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两个原生家庭,这对一个家族来说也是一桩丑闻,而且对于孩子来说,怎么向孩子孩子交代?这也会给后代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和影响。有些时候可能男女双方不顾是否违背道德观念,只顾着自己的情感,或者欲望的满足而在一起。作为心理咨询师,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张佳佳律师:其实,追求自由其实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就要评估一下,都要有一个度。如果是真正的爱情,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回到各自的家庭,和平分手或者是通过法律的途径结束婚姻。之后,你们再去开始新的幸福。但是,两人违背了伦理和公序良俗,去追求所谓的幸福。这其实是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甚至是未来长期的这种痛苦之上。这就是一种很自私、不负责任的表现。结语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可以不顾羞耻,不择手段,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家庭和社会;更有甚者闹得身败名裂,堕入深渊而不能自拔。这又多么对不住孩子呢?有书云:这如同无知的小儿贪吃刀锋之蜜,不足一餐之美,且有割舍之患。欢迎关注:孕妇被几名民警摁倒在地后扇了民警一耳光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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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几名民警摁倒在地后扇了民警一耳光 不构成袭警罪!

侯志远律师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案情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31岁的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持续一小时许,期间没有过激行为。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要求杨某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杨某某不给,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将杨某某包内美工刀拿走,杨某某被扶起后,情绪激动,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采访对话方弘:法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袭警罪?侯志远律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方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侯志远律师:不构成袭警罪。袭警罪要求有暴力袭击行为。对该罪的理解不能脱离“袭击”二字。“袭击”的字面意思为“乘人不备”“突然实施”,因此“袭击”的特点是具有突发性、瞬时性、意外性。袭警罪中的暴力因为伴随突然袭击,即趁人不备时而发动,往往使警察措手不及。如果不具备这种突发性,即使体现出一定的暴力特征,也不宜认定为袭警罪。如果暴力在一般人看来具有通常性或者说合乎情理,此时的暴力就不再具有突发性。本案杨某某一直配合公安调查,后因公安强行让其交出美工刀,挣扎期间咬到民警。在被民警摁倒后,情绪激动打了民警一耳光。这种应激性的、相对缓和并伴有情绪性的暴力行为,在民警执行公务的当时是能够预见到的。因此,本案欠缺突发性而不宜按照袭警罪处理。另外,袭警罪还应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脱离而来,相比妨害公务罪,其刑罚更加严厉(妨害公务罪最高刑期3年,袭警罪最高可达7年),因此该罪惩罚的对象显然是故意的、积极的、实施暴力程度较高的行为人,这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在警察执法中发生的行为人与警察推搡、撕扯等应急的、轻微的暴力行为,因行为人往往不具备袭警的主观恶性而不宜认定袭警罪。否则,一旦行为人与警察实施肢体行为,就认定为袭警罪,无疑扩大了打击范围、影响了警察执法效果、激化了警民矛盾,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方弘:丹东袭警案是否可能会被不起诉?侯志远律师:丹东案中的当事人因就医涉嫌闯卡,与执行职务的民警发生争吵,涉案女子在与民警争吵过程中倒地,造成膝盖擦破。其父发现女儿倒地后对民警扇了一耳光。首先,根据刚才提到的有关袭警罪的暴力“突发性”,丹东案女子父亲的打耳光行为发生在女儿被民警拉倒在地之后,属于一种应激性的反抗行为。打耳光的行为与推搡、撕扯行为类似,均是在当时那种争吵情况下的可预见行为,不具有该条款关于“袭击”所要求的“突发性”。其次,女子父亲在主观上也没有袭警的故意和主观恶性,他主观上仅是出于对女儿的保护。再次,女子父亲的行为事出有因且比较轻微。其是在发现女儿倒地后,对民警扇了一耳光,后续再未对民警实施任何暴力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后,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丹东案民警执行依据不足,丹东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通行是否符合相关防疫规定,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如果民警是违法执行职务,则女子父亲的行为也不构成袭警罪。综上,女子父亲没有犯罪事实,公安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已经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当然,针对女子父亲的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处罚。方弘:对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当事方如何做才能既维护自己权益又不至于违法?侯志远律师:现实中,警察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执法程序违法、态度生硬、方式粗暴、用语不文明、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等。面对这种情况,建议当事方能够尽量保持理性、克制,尽量不要采用暴力手段还击。建议及时固定证据,事后通过向公安机关内设的督察、纪委部门或者向纪委监察委进行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袭警罪设立不久,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判断并不统一,如果当事方因一时冲动对警察使用暴力反击,有可能会以袭警罪被刑事立案,造成刑事追究的风险。即便经过后期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当事方被认定无罪,但当事方的生活、工作甚至自由(公安可以先行刑事拘留)有可能会遭受比较大的影响。方弘:您对袭警罪如何看待?侯志远律师: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事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应当予以严惩。但是考虑到刑法界和司法界对袭警罪暴力的内涵与外延、入罪门槛理解不一。如果任由所有与警察发生撕扯或肢体接触的行为一律入罪,将造成袭警罪成为新的“口袋罪。”特别是对警民冲突的案件,不应单纯依靠袭警罪解决,否则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结语看到警察和父女僵持的全过程,我一直为老人捏把汗。生怕在这种激烈的状态下,老人家身体出点什么状况。如果警察多体谅疫情下市民就医的急切无助,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女子应该也不会歇斯底里得呐喊。如果女子能够体谅警察执行公务的职责所在,双方不会起冲突。几名警察一起将怀孕六个月的杨某某摁倒,这是否合适?警民本该同心,但有时警民矛盾却如此突出,问题出在哪呢?欢迎关注:借60万不还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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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60万不还 欠钱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拍卖!

黄俊豪律师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案情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杨某借款给张某60万,还款到期后,张某却迟迟不还。无奈之下,杨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索要60万借款。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杨某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槐荫法院立案执行后,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了一套住宅房屋,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案涉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确系张某名下唯一住房,其与妻子一直居住在房屋内,可以被认定为维持张某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让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张某一直以生活困难为理由拒绝履行。执行法官查封了张某名下的房屋,并依法裁定拍卖该房屋。张某收到拍卖裁定书后,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法院不能对其名下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强制执行,请求停止拍卖程序。采访对话方弘:被执行人张某仅有的财产即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拍卖吗?黄俊豪律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屋是否一定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何种情况下该房屋可以被拍卖。经审查,案涉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确系张某名下唯一住房,其与妻子一直居住在房屋内,可以被认定为维持张某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但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某出具了书面材料,明确表示,若案涉房产确为张某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同意在房屋拍卖款中为张某扣除五到八年租金或更名后允许张某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此房屋中居住至去世。因此,法院是可以拍卖的。方弘:如果本案中杨某没有承诺同意在房屋拍卖款中为张某扣除五到八年租金或更名后允许张某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此房屋中居住至去世。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否可以被拍卖?黄俊豪律师:这种情况下房子是不可以拍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被查封意味着被执行人是不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但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查封该房屋后,如果被执行人想卖出该房屋,该房屋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将来实现。虽然暂时不能拍卖,但当该房屋具备拍卖情形时,该房屋是可以拍卖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最终的实现。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是否可以拍卖,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本案中,如果杨某没有承诺同意在房屋拍卖款中为张某扣除五到八年租金或更名后允许张某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此房屋中居住至去世。也不存在上述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子是不可以被拍卖。方弘:什么情况下,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时候,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黄俊豪律师: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首先应当结合房屋的基本状况、使用情况、被执行人的能力、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等方面,确定该住房是否是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其次,即便唯一住房被认定为“生活所必需住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包括的情形有:(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只要符合情形之一的,该类房屋也能够被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房屋拍卖款中为被执行人扣除五到八年租金,或更名后允许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此房屋中居住至去世,符合该法条中“维持生活必需住房”的拍卖条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符合相关法定条件,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完全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唯一住房并不是被执行人不想还钱的“挡箭牌”,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才是王道!方弘:对于没车没房的被申请执行人,债权方还能要回欠款吗?黄俊豪律师:债权人是否能要回欠款,还需要看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财产,如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支付宝余额、养老保险金、金融理财产品等,上述财产均可用于清偿债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之前存在转移资产情形,只要被法院判定是转移资产的,同样也会被用于执行还债。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被执行人成为失信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成为失信人员,将会受到各种限制,比如限制各种高消费,不能住星级酒店、不能去KTV、高尔夫球场、同时也不能坐飞机、高铁等等,更重要的就是家人子女也会被牵连,作为失信人员的子女,不能就读私立贵族学校、不能考公务员、军事政法学院等等。这样将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主动还款。结语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拿着别人的钱过着吃喝不愁的生活。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欢迎关注:被朋友一拳打脸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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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朋友一拳打脸 小伙还击涉嫌犯罪被刑拘!

朱赫律师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案情2017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的更大吹嘘起来,结果两人互不相让,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的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的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他。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采访对话方弘: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小王为什么不构成正当防卫?朱赫律师:小王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我们先看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三款也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是属于正当防卫,同样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通过上述法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要满足以下情形:第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第二、不法侵害现实已经实际发生了。第三、出于防卫的意识,是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第四、防卫只能针对行为人本人来发生。第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小王在这起事件中有一个挑衅行为,就是摔酒瓶的行为。它刺激到了小张,小张动手的行为也不符合或者说不属于明显严重的暴力行为。这种情况下,小王的还手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互殴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他属于正当防卫。方弘:像这种双方吵架动手,什么情况下才算正当防卫?朱赫律师:在我们日常接待咨询当中,也遇到很多人问到说,生活当中常常会有先是普通争吵,进而上升到肢体冲突的情形。但首先还是要给有一个意识,千万不要动手。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了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即如果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或者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的并且其手段是明显有过激行为的或者说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或者殴打行为的,这种情况下的还击一般是都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有一种情形是,双方因为琐事发生冲突结束之后,另外一方冲出去之后,又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这种情况下也是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方弘:这可能具体还是要看当时的情境,如果你不还手,就会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得不还手,而且这个还手可能还需要有一个度。比如人家只是打你一下,但是你把人家打成重伤或者是更为严重的后果,可能就超过度了。朱赫律师:对。简单来讲,比如我们正常产生纠纷了,我打了你一巴掌,我已经打完了,并没有继续对你实施殴打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顺手拿了一把刀把我砍了,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我正在打你的过程中,你手一挡直接阻止我打你,而你一伸手直接误伤到了我。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这主要看侵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与你还击的行为对不对等;危害对不对等;与所实施的打击的方式对不对等。方弘: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真是被对方打了一拳或者一巴掌,甚至是踢了一脚等等,可能被打的这一方很少有不还手的。冲动是魔鬼,大家很难控制住自己。在遭遇这种情况,还手其实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从法律上来说,怎么做才能够既保护好自己?朱赫律师:虽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在何时行使,如何行使,我们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别人打了一巴掌或一拳的时候,我们怎么样来保护自己呢?首先,要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发生冲突之后,在安全的情况下,首先要报警。首要的方式不应当是还击,除非对方采用的方式比较恶劣,持器械会严重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安全或者对方打了一巴掌之后,又不断得对我们的重要部位如头部或心脏部位进行很重的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结语确实,一些悲剧的发生并非因为什么深仇大恨,就是因为被辱骂或者被打了后无法忍辱,情绪一激动就酿成了大祸。所以古语说,宰相肚里能撑船,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欢迎关注:雨天开车溅人一身水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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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开车溅人一身水 不仅违法还要赔偿!

苏宁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案情目前,多地进入了暴雨季节。路上开车,如果不太注意适当减速,路过的行人就会无辜被溅一身污水,很多时候也只能默默认栽。然而,有些被溅湿一身的行人无法忍受,一气之下报了警。近日,事发于江苏苏州,郭某驾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车轮激起的水花溅了旁边等红灯的男子一身。男子没有忍气吞声,果断报警。民警通过监控确认事实后,依法传唤郭某接受处理。郭某供述称,上班路上遇到堵车,他一着急就直接走了非机动车道,在坑洼路段也没有减速,导致溅了对方一身水。最终,郭某因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经过漫水路段未减速通过两项交通违法行为,被合并处罚款100元。江苏昆山江苏省昆山市一男子在等待红绿灯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汽车溅了一身水,男子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查看监控后,确认该车辆有两个交通违法行为,其一是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其二是机动车经过漫水路段未减速慢行,水花溅了行人一身。最终,涉事司机的两个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50元罚款。四川绵阳四川省绵阳市一男子站在路边等车,一辆白色SUV驶过时溅起积水,男子湿了一身。随后,男子向交警部门举报。查看监控后,交警部门认为,肇事车驾驶人行为违法。最终,司机被罚200元。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山东平邑县事发于2021年7月8日下午17时许,唐先生开车行驶中,突遇旁边一辆车加速通过,瞬间激起了比车还高的水花,唐先生的前挡风玻璃被完全遮挡。待玻璃上水花散去后,唐先生才发现一辆载有祖孙二人的电动车已近在眼前,若不是他提前减速,后果难以预料。在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祖孙二人被水花淹没溅得浑身湿透。目前,当地交警已介入调查。采访对话方弘:驾驶员如果发现前面有水坑,通常还是会减速,但是可能在发现的时候减速已经来不及了,这种情况下溅到他人身上泥水违法吗?苏宁律师:是的。法律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是有一个比较高的注意义务的。原则上来讲,当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时候需要对路面的状况及早观察,做出相应的预判。如果车速很快,等开到了水坑边的时候才发现水坑,再减速,无论如何也都是来不及的。应该是在你远远发现水坑的时候,就应该提前把车速降到一个相应安全的速度范围之内。等接近了水坑之后再通过逐步减速,缓慢通过水坑。这才是正常的驾驶方式,而不是等看到了水坑后猛踩刹车,猛减速。这肯定是不对的。所以,这是需要驾驶员更早的预判路面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操作规则。方弘:路面有的时候一些积水是我们提前看不到的。如果我们以每小时三四十公里的速度驾驶车辆,等到发现的时候,即便减速也会溅到路人身上,这也是违法吗?苏宁律师:不是水花只要溅到路人就属于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的时候应当停车,先查明水情,确认安全之后再低速通过。我们一般人的认知可能觉得每小时四五十公里的车速并不算快,但在城市,车速在40公里以上就已经很快了。此前有相关的文章说如果车速达到每小时40公里以上,发生交通事故就足以撞死人了。而且,正常情况下,如果车速在每小时40公里左右涉水的话,水花能溅起一米多高。所以,这个速度已经相当的不慢了。正常我们驾车过水的话,基本上是要把车辆的速度保持在每小时10~20公里的速度。以这种速度行驶的话,即便是经过比较深的积水,对周边的行人影响也不会大。所以,法律规定的所谓的低速通过,应当是每小时10~20公里的合理低速,而不是考虑最终是不是把水花溅到了路人身上。方弘:除了罚款,路人可能新买的衣服或者新鞋子给人家打湿了以后就受损失了,洗也洗不干净,这种要赔偿吗?苏宁律师:肯定是要赔偿的。如果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相应的财物损失的话,一定是要赔偿的。我们可以想到的损失可能包括衣服、鞋子、比较重要的文件等。如果这些东西有相应的价值的话,是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方弘:假设我们在行走的过程当中,大雨天视线不太好,如果在这个时候被溅了一身,要记住车牌号已经没有机会了,在这种情况下报警的话,警方是不是也可以处理?苏宁律师:报警的话警方一定会接受报案,进行处理。警方在接到报案之后,会调取事发周边的一些交通监控设备设施来锁定违法车辆,对车辆进行处理。方弘:所以,下雨天,驾驶员在驾驶车辆通行的时候,还真是要特别注意。您觉得怎样通行才能够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呢?苏宁律师:也是给广大的驾驶员司机朋友提个醒,一旦有大雨或者路过路面有积水的道路的时候,驾驶车辆首先不要左躲右闪,突然制动在涉水行车的过程当中,还是尽量选择距离短、水位浅、水流缓的路面涉水通过。正如法律规定,涉水通过的时候,第一先要停车查明水情,看看水淹的深度确认没有问题之后,再缓慢、低速通过。另外,提醒大家,一旦在涉水的过程当中,车辆熄火停止不动了,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再次点火发动车辆。因为,一旦再发动车辆,就会给车辆造成更大的损害。如果车辆熄火,尽快打开车门离开车辆,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处理,这个非常重要。最后,提醒大家在驾驶车辆的过程当中,特别是下雨的过程当中,有些司机习惯性得开启双闪,认为这样会更加安全。但事实上,法律规定,在大雨的过程当中,驾驶员应开启前车辆的前后雾灯,而不是开启双闪。开启双闪灯会让前后司机无法判断你到底是停车还是行进。结语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给人留路,就是给己积福。欢迎关注:交警被打轻微伤私了获赔143万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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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被打轻微伤私了获赔143万 一年后打人者被逮捕!

不构成强奸?唐山打人事件旁观者有三种途径救女孩?!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者或涉强奸罪?!男子被控伤害村支书妻子致死获刑14年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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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要克服层层加码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接种新冠疫苗

不构成强奸?唐山打人事件旁观者有三种途径救女孩?!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者或涉强奸罪?!男子被控伤害村支书妻子致死获刑14年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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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楼上把厨房改厕所正对楼下厨房 被告上法院

朱轩律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案情2014年,刘先生装修房屋并入住。装修时,刘先生改变房屋原户型,将客厅的公卫拆除,拓宽客厅面积,又将厨房改为公卫,导致公卫正对楼下厨房。2016年,李先生购买刘先生楼下的房屋,装修后于2019年入住。装修中,李先生发现有一根管道从楼上的401房穿透楼板、进入其厨房顶部区域,并一路拐入其主卫卫生间后接入卫生间主管完成排水。入住后,李先生在厨房做饭时经常听见该管道的排水声音,内心十分膈应。李先生于是将楼上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将改为公卫的厨房恢复原状。采访对话方弘:楼上的邻居认为,自家的房子自己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楼下无权主张权利。您怎么看?朱轩律师:自家的房子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这句话本身是没错的。但问题在于,权利是有边界的,行使权利的最低要求是不能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自己的房子如何处理,自己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但是底线是不能侵害到别人的权益。刘某在装修的时候改变了房屋的原户型,把厨房改成了公卫,导致公卫正对楼下厨房。楼下的邻居认为这个行为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了影响。这个行为我们从朴素的价值观上来讲,大部分人也是会觉得有问题的,毕竟做饭吃饭的时候能不时听到楼上上厕所的声音对于任何人来讲都是不能接受的。实际上,这种情况法律上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明确规定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城乡建设部在发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时明确规定该条为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很明确,对其建造应当是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将厨房改造成公共卫生间,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而且有违公序良俗,给楼下的邻居造成心理上的不适,对邻居的居住生活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刘某应当将私改的卫生间恢复原状。在这里还是要提醒一句,权利的行使不是完全自由的,一定要注意边界问题。方弘:常见的邻里问题是楼上漏水,把楼下淹了,甚至淹到的是一些贵重的物品。这种情况,楼下方该找谁维权?朱轩律师:这种情况如何定责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楼上住户装修等造成的,应当由楼上住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漏水,应当由开发商或物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为装修或铺设水管,或者不当的使用房屋造成楼下住户漏水,楼上住户应当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而漏水,需要大修或者公共改造工程才能修复的,可以向物业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予以维修。当然,如果业主和物业签订的物业合约中,有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有某些修缮义务的,物业公司也要进行维修。若物业不配合维修,业主也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讼至法院处理。具体也就是谁的原因找谁赔,楼上住户的原因就找楼上住户,房屋质量的原因就找开发商或者物业。方弘:如何搜集证据维权?朱轩律师:首先,固定对方的陈述。发生了房屋漏水的情况之后,受害人可以去和可能的侵权人进行交涉,在交涉的过程中做好录音,并对漏水的事实进行明确,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证据。其次,漏水的视频或者照片。把漏水的现场通过录制视频或者拍摄照片的方式记录下来,这是比较有力的证据。再次,也可以要求邀请一些了解具体情况的证人来作证。证人的话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要注意的是,证人在证明效力上比较低。因为,证人容易受到本身思想道德的影响,可靠性不高。因此,最好邀请的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作证,而且数量也要多一点,最好能超过三个人以上。同时,对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如果已经进行了维修的,可以提供所支付的维修费发票;如果没有维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评价机构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最后,尽量和维修单位或物业沟通,取得他们出具的书面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备齐以上的证据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起到重要的作用。结语法院判决刘先生将其房屋中由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大家楼上楼下左邻右舍,谁家有人大声说话,都会影响邻居们的安宁。谁家煤气忘记关闭,邻居在知道后会第一时间想办法通知。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好,一片宝。多考虑他人的感受,互敬互爱才会让生活更和谐。欢迎关注:母亲当儿子面喝下农药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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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当儿子面喝下农药 儿子关门离去被判故意杀人罪!

周小羊律师专业刑辩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姜某刚在浙江务工期间摔伤头部,其母亲秦连(化名)借给姜某刚1万余元手术费,出院后在家里养伤。4月期间秦连因需钱用,多次催促姜某刚还钱无果。2016年5月25日上午8时多,秦连购买了一瓶敌敌畏农药。8时50分左右来到全南县老车站廉租房儿子姜某刚住处用手捶门,姜某刚听到捶门知道是母亲来闹自己还钱便不想开门,秦连捶了5、6分钟,姜某刚才开门,并很生气的责问其母亲,秦连开口就说:“我到你这里死。”说完就在靠门的沙发上坐下,将手里拿着的农药(当时姜某刚不能确定是农药)放在面前的茶几上。姜某刚说:“你要死就死,你要死在这里我也没办法。”秦连就打开农药瓶,当着姜某刚的面喝了两口。姜某刚没理会又回到房间穿衣服和洗漱。9时30分左右关门离开去老化工厂其父亲(瘫痪在床)的住处,在路上打电话给妹妹姜林林(化名)没打通,接着又打电话给在广州务工的哥哥姜峰(化名),接通后说:“老妈跑到我那里喝了农药,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农药,要是出事了你要马上赶回来。”过了几分钟姜峰又打电话给姜某刚,要求姜某刚回去看看母亲,姜某刚说不管。挂了电话后姜某刚来到父亲住处跟父亲说了母亲来自己住处闹,喝农药的事。又打电话给自己的妹妹姜林林,叫她回父亲处,姜林林回来后姜某刚叫其拿自己的钥匙去廉租房住处看母亲,姜林林称要办事就离开了。10时14分姜林林报了警,并打电话告诉姜某刚叫他回去开门。姜某刚回家后发现母亲秦连躺在沙发上,口吐白沫,民警要求姜某刚赶紧一起送秦连去医院抢救,姜某刚情绪激动不去送,民警苦劝无果后决定用警车送秦连去医院,并叫姜某刚一同送秦连去医院抢救,但姜某刚说:“不关我事!死了都与我无关!”民警只好扶起躺在沙发上的秦连,并叫姜某刚一起抬到楼下的警车上,姜某刚才勉强和民警一起将秦连抬上警车,但姜某刚不愿去医院,民警劝说无效后立即开车将秦连送至医院,经医生检查,秦连已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姜某刚的刑事责任。采访对话方弘:姜某刚并不确定母亲手里拿的,喝进嘴里的是农药。为什么会涉嫌故意杀人罪?周小羊律师:这个案件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确实是值得商榷的。法院认定姜某刚构成故意杀人罪,认定他是放任母亲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对母亲的死亡结果抱无所谓的态度,构成故意杀人是属于间接故意。但是,到底是持放任的、无所谓的态度还是预见到有可能母亲喝了农药会导致死亡的结果,他觉得可能是真农药,也可能不是真农药,他认为能够避免死亡的结果,是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面确实我认为是挺难区分的。从我的专业判断来说,我认为姜某刚母亲喝了农药,姜某刚没有办法确定农药是真还是假,他也没有去查验就走了。这确实是存在着一定的恶性,但是他作为儿子,并不是对母亲的死亡结果抱无所谓的态度。他内心肯定是不希望母亲喝的是农药,也不希望母亲死亡。我相信这个是谁都可以判断得出来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合适。方弘:姜某刚肯定是构成犯罪了,只是说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存在争议的吗?周小羊律师:是的。当然,法院认定姜某刚构成故意杀人罪,也跟案发后他的表现有关系,当他看到母亲喝下农药,甩门而去的时候,这种表现确实可以推断出他的主观心态是比较恶劣的。而且,警察来了之后,要他一块送母亲抢救,他都不愿意。方弘:所以,您觉得他主观上应该是个什么状态呢?周小羊律师:从他后面又给哥哥、妹妹、父亲联系,告诉他们母亲喝农药的事情,他也讲清楚了,不知道母亲喝的是真的还是假的。因此,他妹妹、父亲也没有引起重视。这就要看以往他母亲有没有这样的表现。如果以往他母亲也经常以喝农药来威胁家人,后来发现喝的是假农药。如果有这样的情形,我觉得这个案件定意外事件也可以。当然,姜某刚跟这么多人联系,也非常担心母亲可能喝的是农药。所以,他肯定构成犯罪。因为,他已经预料到可能会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从他和家人遣词用句里面可以看出,他是完全已经预料到了。但是,预料到之后,他的心态到底是对母亲的死亡抱无所谓的态度还是希望的态度,还是内心对发生这样的结果是抗拒的,拒绝的,是不希望发生的?我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判断的出来,他的内心肯定是不希望发生母亲喝的是真的农药,不希望母亲死亡。所以,我还是认为这个案件可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加适宜。方弘:有些人会觉得母亲是自己喝农药死的,可能跟别人没有关系。因为,毕竟买农药喝农药的行为是自己实施的。如果我们身边有朋友或者陌生人要喝农药自杀,或者是采取其他的方式自杀,只要在场的人不阻拦,都会构成犯罪吗?周小羊律师:如果你在河边散步,看见有人掉在河里面了,你没有去救,掉在河里的人溺亡了。你当然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是,儿女和母亲之间,况且母亲是单向找儿子的,儿子有义务去阻止。那么,母亲当着儿子的面喝农药,而且是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儿子把门一关,甩手而去。如果儿子明知道母亲喝的是农药,躺在那,已经不省人事了。儿子的离开,就是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姜某刚不知道母亲喝的是真农药还是假农药。另外,是否会导致其他后果,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姜某刚离开,我认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可以的。方弘:我们也发现本案当中辩护律师大篇幅分析姜某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各种的理由,这样的辩护也确实引起了一些非议。作为一名辩护人,他似乎不仅没有为姜某刚进行辩护,甚至还让人感觉他站在了公诉机关的角度进行指控犯罪。尽管其是一名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您怎么看这种做法呢?周小羊律师:首先,不管是法律援助还是收了家属的律师费进行辩护,他们都是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你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合法权益。姜某刚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值得商榷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完全长篇大论得论证自己的当事人构成更重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我觉得确实是有违律师的职责。结语法院判决,姜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自己最危险困难的时候,母亲挺身而出拿出1万多救命。但是,在母亲表示要自杀的时候,儿子却不为所动。母亲或许并非一定要这1万多元,主要是儿子对母亲的态度让母亲绝望!对母亲缺乏感恩甚至连普通人之间的怜悯之心都没有,希望被判刑以后的姜某刚能够好好反省。欢迎关注: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无责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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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无责 律师:不合法?!

游飞翥律师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案情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35岁的陕西渭南白水县村民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其的头部。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检察院认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察院认为,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采访对话方弘:轻伤二级是什么概念?一般情况下,轻伤二级在法律上是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游飞翥律师:轻伤二级是一种伤情等级,伤情是伤害的情况以及伤害的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以伤害的等级即以伤害的严重程度来判定是否有罪及进行量刑。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伤情分为轻微伤,轻伤与重伤,由轻到重依次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一般情况来讲,伤情越重,其鉴定的条款就越少。重伤一级只有一种情况即双手高段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总之,轻伤不轻,重伤是很重的。举个例子,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眼球穿透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四肢任意大关节的功能性丧失;四肢重要的神经破裂都属于轻伤二级。其实,轻伤二级在我们看来是相当严重了。方弘:通常情况下,轻伤二级是不是必须要追究嫌疑人的责任?游飞翥律师:通常来讲,都是会追究的。因为,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嫌疑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三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方弘:张某甲虽然把张某乙打成了轻伤二级,但是却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察院做出了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为什么会是这样一个结果?游飞翥律师:检察院认定了三个情节。第一、自首。自首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第三、张某乙有严重的过错。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后情节、危害程度,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就是依据这一个条款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方弘:我们非常能够理解张某甲的行为,大家都会觉得很解气、很解恨,可能作为任何一个父亲都有可能会像张某甲这样,甚至可能会把张某乙打得更为严重。但是,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为,张某乙毕竟不是正在猥亵的时候,张某甲出手。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了,张某甲又跑到张某乙家把他教训一顿。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的伤势还不轻,检察院还能够以决定不起诉来结案,您怎么看呢?游飞翥律师: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案件的不起诉,我个人持有不同的观点。首先,张某乙猥亵行为已经完成,没有继续进行猥亵,人已经回到了自己的家中。或者说张某乙如果正在现场,张某甲都为了防止他继续对孩子进行猥亵而对他大打出手也是可以的。第二、张某甲是跑到了被害人的家里的,对被害人来讲家是非常安全的屏障。张某甲随随便便跑到其家里打人,就算张某甲是被害人,也有可能被对方反击,而且对方反击也是有道理的。第三,张某甲使用了工具,使用了瓷碗砸向对方的头,他首先是踢了对方一脚,将他蹬倒在地,又用拳头朝其头上打了两三下,再用瓷碗砸向了他的头部。那么,他的一连串的动作是比较多的。检察院认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我个人认为还不能够判断为犯罪情节轻微。毕竟,法律没有规定轻伤二级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所适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犯罪情节轻微。法律没有规定,像他这种情形可以去免除刑罚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方弘:可能很多人觉得从情理上是过得去的,这是不是情感和法律的冲突?游飞翥律师:这个问题就非常好。为什么老百姓还支持这种无罪的不起诉或者微罪的不起诉?为什么获得了很大的社会效果,获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实际上,法律应当进一步的健全,司法改革应该推进。法律还缺失了支持合法的私力救济,支持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制度。我们国家现在没有见义勇为法和正当防卫法,我呼吁制定见义勇为法和正当防卫法以及私力救济法。否则,老百姓总是看到了一些不法侵害不敢去打,不敢见义勇为,甚至自己被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敢进行正当防卫。法律要让公民敢于制止不法行为,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真正做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这一点上,这个案子体现得非常的充分。当一个人受到了侵害的时候,允许一定的私力救济。所以,这个判例又好,又不好。不好在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其适用的法条我个人认为是比较牵强的。但是,它又以一种通融、灵活的方式实现了人们朴素的自然正义。结语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前几天的微博很火,里面提到叶敬忠院长在毕业致辞的几句话。“在理性的路上一定要记住感性。尤其是,一定要保持感受他人感受的能力。请努力感受普通人面对刻板规定时的无奈感。请努力感受普通人面对权力任性时的无力感。请努力感受普通人面对欺辱苦难时的无助感。”欢迎关注:房子卖出第2天拆迁公告发布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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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出第2天拆迁公告发布 卖家反悔起诉要房子!

张异律师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2021年,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刘大妈答辩称: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其次,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涉案房屋最终是否拆迁还无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采访对话方弘:陈先生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张异律师:民法典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里我们总结下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1、风险要件,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法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2、不可预见要件,这种变化是不能预见的;3、时间要件,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因为合同履行终止的话,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当事一方明显不公的问题了;4、公平要件,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只有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方弘:本案是否适用这一原则?张异律师:本案能不能适用这个原则,我们就看是不是能符合前面说的四要件。首先,拆迁的本质是什么?是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这和交易过程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一样,都属于商业风险。所以,第一个要件其实就不符合了,它并不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第二,这种变化是否可以预见呢?根据案件情况来说,连小区门口的门卫都知道这个消息,而且陈先生也去多家中介挂牌,明显也是属于可以预见的,所以第二个要件也不符合。第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终止以前,那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实已经履行完毕了,所以时间上也是完全不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根据我们的上述分析,显然陈先生的主张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方弘:鄞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本案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没有过户。陈先生是否可以反悔?如果违约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张异律师:如果本案只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过户。那么,我们前面说的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就排除了。但是,第一和第二个要件仍然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所以,即使排除了时间点的问题,陈先生仍然无法以情势变更原则合法解除合同。如果陈先生执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这里注意,大家常会有个误区,觉得房屋卖家可以单方面违约不卖,最多就赔点钱。例如本案,房屋交易价格200万元,一般违约责任会约定房价的20%也就是40万。那陈先生是不是强行违约赔40万就可以挣差价利益60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守约方可以选择:1、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2、也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可以起诉法院强制过户。而违约方并没有选择权,只有守约方可以选择。所以,大家以后买房,遇到卖方后悔违约不要害怕,拿起法律的武器,选择权在我们自己的手上。结语秦朝末年楚地一个叫季布的人,信守自己说过的话,得到大家的尊重。楚汉相争时季布是项羽的部下,刘邦当上皇帝后下令通缉季布。很多人敬慕季布为人,暗中帮助并求情于刘邦,刘邦撤消了对季布的通缉令,封季布做了官。古语云,“得黄金百两,不如得季布一诺”。诚信是金。但是,有些人在利益面前,诚信却一文不值。欢迎关注:为保女儿不被强奸锤死丈夫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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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女儿不被强奸锤死丈夫 女子获刑!

王绍涛律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案情今年47岁的刘某会1996年与同村人龙能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9月,在上海务工的龙能出车祸身亡,留给刘某会的,是年幼的子女、双目失明的父亲和患病的母亲。因为家里缺劳动力,在幺嫂穆莲的介绍下,相邻乡镇的蒋某银到刘某会家上门入赘。结婚证显示,蒋某银与刘某会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蒋某银生于1970年1月,和刘某会同为文盲和农民。2014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刘某会在一审庭审时称,婚后不久,蒋某银就开始无缘无故地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公婆婆实施家暴。说起蒋某银,刘某会的公公龙夏孜说:“他根本就没把我当人,也没把我的孙子当人。打我们就好像大人打娃儿一样,想打就打。”蒋某银堂哥蒋文盛回忆说,蒋某银家中兄弟姐妹8人,其排行老四,身高1.6米左右,脾气暴躁,几句话不投机就会卷起袖子打人。因为担心蒋某银的报复,原本有离婚想法的刘某会忍气吞声过日子。她的忍让,没能让蒋某银收敛。刘某会的女儿龙梦筱告诉澎湃新闻,继父第一次想强奸她发生在2019年8月六年级暑假的一个晚上。那晚,因为家中收谷子,妈妈刘某会需照看收回来的稻谷在屋外睡。仅穿内裤的蒋某银把屋门关上后,就喊她到二楼楼梯口的位置。在楼梯口处,蒋某银强行脱她裤子和衣服。龙梦筱说,她拼命反抗,裤子被蒋某银扯烂了,终究没让蒋得逞。最终,蒋某银用手侵犯她,导致她出血。龙梦筱说,事后她告诉了妈妈,但她们都很怕蒋某银,也怕被人笑话、瞧不起,更没敢报警。她说:“如果当时报警了,也许不会有后面的事儿。”刘某会在庭审时说,为了防止蒋某银强奸女儿,她一直提防着,蒋某银还对她说要龙梦筱做他的小老婆。蒋某银再次要强奸龙梦筱发生在2020年7月8日,即案发前一晚。据刘某会的说法,那日晚上9点左右,前往镇上赶集的蒋某银因为打牌,回家吃饭较晚。当晚11点左右,龙梦筱从二楼的卧室到一楼洗脚时,蒋某银对龙梦筱说,他老家的宅基地补偿款交给她保管,并让她带好妹妹。刘某会称,蒋某银把钱给女儿,是要女儿做他小老婆。龙梦筱拒绝,后来蒋又反复说补偿款的事,还说龙梦筱不听话,并让她跪了一个多小时小木凳。刘某会称,看到女儿跪得太久,她让龙梦筱起来,但蒋某银却突然扑向龙梦筱,称要和她发生关系。她急忙将仅穿着内裤和上衣的丈夫死死抱住。丈夫扇她耳光,打她,她始终不敢松手。其间,蒋某银还脱下内裤,露出生殖器。龙梦筱说,她当时也不敢走开,蒋某银后来称“一定要将她睡到”,并称“(次日)早晨要在门前公路上强奸龙梦筱给路人看”。“我是你的女儿,你不能这样对我。”龙梦筱说,她当时哀求,但蒋某银并未理会她。直到7月9日凌晨3时许,看到被母亲死死抱住的蒋某银俯卧在沙发床上没什么动静,她才上楼睡觉。刘某会当庭称,女儿上楼后,蒋某银又重复说天亮后要在公路边强奸女儿给路人看,并且还对她扇耳光、拳打头部、脚踢后背。因为不敢还手,她只能把蒋某银抱住。她担心蒋某银假装睡着,在沙发床外侧挨着他,防止他上楼。刘某会当庭供述称,她躺着时想起丈夫说过的话,以及过去8年遭受的家暴屈辱,越想越气,也担心天亮后丈夫说到做到,她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就决心打死丈夫然后自杀。刘某会称,她在床边坐了一会,到堂屋拿起家中打石头用的铁锤回到卧室。回房不久,她挥起铁锤,朝床上的丈夫乱锤。其间,她只听到丈夫喊了一声“哎哟”。她停下喊了几声丈夫名字,没什么动静,打算挥锤自杀时,想起孩子太小又下不了手。锤杀丈夫后,刘某会让小女儿去通知了幺嫂穆莲。穆莲去看过现场后,随即报告给村干部,村干部报警。刘某会则在现场等警方的到来。经警方鉴定,蒋某银系脾破裂大失血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来源:澎湃新闻采访对话方弘:刘某会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龙梦筱,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故意杀害蒋某银,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但情节较轻,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防卫不适时是什么意思?王绍涛律师:防卫不适时不是法律规定的概念。我们只能谈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些什么样的条件。首先,正当防卫要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是一个大前提。第二,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能过当。比如小偷偷东西,你就采用暴力,直接把他打死了。这就是防卫过当的问题。特别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或者防卫手段是否超过了必要,这就可能存在一个防卫不适的问题。方弘:这个案件最主要的争论焦点还是在于蒋某银要性侵女儿的不法行为是不是正在进行?法院是认为他已经睡着了,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但是,很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虽然他睡着了,但是并不能认为侵害行为是停止了,因为前面的侵害行为没有得逞,而且他还扬言说早晨要性侵女孩等等。这些都意味着蒋某银的行为只是暂时停止,而不是终止。事实上,危险还是存在的。怎么来理解这个问题呢?王绍涛律师:这个案子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而且发生争议或者有不同的看法,其实非常正常。这就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我们适用正当防卫的标准过高、门槛过高的话,法院的判决有它的合理性。如果我们大力鼓励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门槛放的不那么高的话,我们把它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道理。首先,刘某会还有没有其他的方法阻止犯罪?其实,她是还有其他办法的,就是报警。可能会有人问,在这种情况下报案,警察会管吗?显然,警方是肯定要管的,如果不管就是警方的失职。蒋某银已经对女儿进行性侵,实施了强奸的行为,由于女儿的强烈反抗和母亲的阻止导致强奸未遂。但是,强奸未遂仍然是强奸,仍然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警方是必须要进行立案的,必须要阻止,必须要对他进行处罚。所以,杀害被害人蒋某银并不是唯一的自保手段。第二,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其他几类暴力犯罪的量刑顺序是颠倒的,即从重往轻,就是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顺序排列。也就是说故意杀人首先选择的是死刑。本案中,法院对刘某会的量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虽然没有认定刘某会是正当防卫,但是法院对蒋某银从道德层面、法律层面给予了非常彻底的否定。对于刘某会的处境,保护女儿的天性以及其行为的正当性,法院已经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宽容,所以才会存在三年缓刑的情形。所以,法院虽然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已经把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全面的考虑进去了。第三、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判决?我们一定要理解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本来本案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即故意杀人。一方面对刘某会必须要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另外一个方面,无论蒋某银他是多么得人渣,恶贯满盈,但是毕竟他也是一条生命。而剥夺这种生命必须要用司法的程序和手段才能够正当得剥夺。如果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通过私刑的方式剥夺了他的生命,法院或者法律就要寻找一种平衡。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客观的,也是比较合适的。方弘:我觉得任何法院的判决都有一种指引作用,即判决以后,我们大众能够从判决当中知道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比如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刘某会,或许报警能够缓解当时的危险性。但是,她可能对警方是否能够出警?即便出警了能不能把蒋某银带走?带不走,蒋某银又会不会对她施以更严厉的报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女儿,她对刘某银进行锤杀。对这种行为是否提倡?进行保护?或许有时司法的平衡艺术和和稀泥式的判决界限不太好区分。王绍涛律师:首先,刘某会在这种情况下报警,警方必须要受理、立案,这是前提。我们不能假设如果警方不立案,不受理,不惩治蒋某银。第二、虽然蒋某银念念有词说第二天还要强奸,但毕竟这仅仅是停留在语言上,而且我们也相信完全有可能第二天他还会实施强奸行为。但是,这毕竟还没有成为现实。这就是法律的困境!没有发生的事情,我们不就能说它100%一定发生,法院得不出这样的结论来。第三、我们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就觉得快意恩仇,蒋某银是该杀的。但是,法律必须是理智的。方弘:如果蒋某银正要打算性侵女儿,他已经开始行动了,比如拽住她或者脱她衣服等等,在这个情况下,刘某会打死他,合法的?王绍涛律师:我们假设蒋某银正在对女儿实施不法侵害,即性侵,无论是撕扯衣服是否得逞,只要正在实施,我们国家法律有一个专门的条款,叫做无限防卫权。即如果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非常暴力的犯罪,如果把施害人杀死,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没有任何问题。关键的问题就是他遭到杀害的时候,还在睡眠当中。他在睡觉的过程当中被杀,刘某会是否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就存在着一些争议。方弘:刘某会在当时的状态下,除了杀死自己的丈夫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救自己的女儿?您提到的就是报警。在报警的情况下,假如警察不出警的话,在寻求外力没有得到救援的情况下,她再去杀自己的丈夫,同样会获罪?王绍涛律师:同样会获罪。在这种情况下,无非我们要处理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应该出警、受理、立案的这些警务人员是否有玩忽职守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仍然要按照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来进行综合的考量,而不是因为去报警了不管,就把他杀掉。这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或者不是正当防卫判断的标准。结语尽管刘某会获得的是缓刑,即不用收监。但是,她的人生却给我们教训。屡次遭遇丈夫对自己、孩子和父母的家暴,没有报警求助却忍气吞声。案发前一年,女儿差点被丈夫强奸却还是不敢报警声张。显然,丈夫看到了她的懦弱,所以才敢变本加厉。而她的女儿在经历这些以后,无疑会她整个的人生观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女人二婚选丈夫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带着孩子的女人,选错了人不仅婚姻面临失败,最可怕的是毁了孩子的一生!欢迎关注:下车时开门不当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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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时开门不当 获刑!

法院判给村委会管!小偷半夜偷鸡被女主人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一字之差,四万多元欠款竞无法要回!老人被扇脸踢踹后还击被判故意伤害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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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入室盗窃被狗咬死 家属索赔66万 律师:家属要赔狗主人?!

郑吉文律师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案情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天,连某来到赵某的别墅,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后,遂准备入户盗窃,当连某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两条看家的狼狗的叫声吓住并离开。数小时后,连某再次返回该户人家,再一次确认家人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中毒倒地,此时,连某认为时机已到,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翻墙入室。令连某没有想到的是,随着连某从高墙上跳下,落地后的响声,将其中一条狼狗惊醒,并从地上爬起向其扑来,随后,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出于一定的愧疚感,毕竟是一条人命,因此赵某提出赔偿其家属4万元,可这并没有得到连某家属的满意和认可,他们认为,赵某养烈性犬只还不栓绳的行为导致了连某死亡,不仅报了警而且还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6万元。采访对话方弘:烈性犬的危险系数很高,所以法律对于烈性犬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赵某养烈性犬还没栓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郑吉文律师:我个人认为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的家是封闭的庭院,不属于公共场所。即便是赵某未对犬只给予栓绳,也无法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赵某在家中饲养烈性犬只,不栓绳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赵某对小偷入户盗窃被狗咬死的结果不具备预见可能性,事实上他也没有预见,更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对狗致人死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赵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小偷的死亡是一种意外事件。小偷是盗窃惯犯,多次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屡教不改,发现赵某家中无人,非法进入他人的院落,准备入户实施盗窃犯罪。此时,赵某的财产权益正在受到小偷的不法侵害。因此,即便是赵某在家,并且放任狗咬小偷的行为,造成小偷死亡的结果也具有防卫的属性。当然这种情况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可能会产生争议。小偷明知赵某家中有烈性犬,轻信毒药已经发挥作用,继续实施盗窃属于自我冒险行为。因此,小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自行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狗一直被誉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养狗是民间传统习惯,看家护院一直被视为狗的职责所在。现实中,他人被狗咬死属于小概率的偶然事件。因此,如果把本案中赵某养狗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就会违反民间伦理,也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和表现。综合以上的分析,本案中对于小偷偷鸡不成蚀把米,盗窃不成丧了命的结果,赵某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方弘:也就是说,其实小偷去偷钱,房子的主人是无法预料到会有人翻墙进入。所以,通常情况下把狗养在家里面,即便它没有栓绳,我们普通人认为它也是不会对人造成伤害的。所以,可能赵某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的过错。赵某是否应该对连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毕竟是一条人命。郑吉文律师:我个人认为赵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可以从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首先,赵某并无民事违法行为,至于赵某在家中豢养烈性犬只是否符合相关的管理规范,是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第二点,赵某养狗的行为本身与小偷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赵某本身不能必然导致小偷的死亡。第三点,对于小偷的死亡,赵某在主观上不具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虽然,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民法典同时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本案中的小偷)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小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赵某家中有大型的烈性犬只的情况下,却轻信狗已经被毒死,无视自己入户盗窃可能遭受的人身危险,最终造成自己的死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相反,赵某养狗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方弘:虽然是死了一条人命,但是任何责任,赵某都不需要来承担。另外,死者毒死狗的行为,两条狗无论是从生命的意义来说,还是从经济上来看,对赵某也是一个损害。赵某因此是否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郑吉文律师:本案中小偷在骨头上下毒,想毒死赵某家中的狗。如果造成了赵某家中的狗死亡或者损伤,致使赵某的经济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小偷就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如果未达到5000元的刑事追诉标准,小偷也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即只要狗有伤亡,小偷均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本案中小偷实际上已经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小偷毒死狗即故意毁坏财物是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理论进行处罚。如果小偷存在遗产,赵某可以对小偷的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要求小偷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就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件当中,因为连某已经死了,追究连某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可能性了。那么,在民事方面,小偷的家属如果有连某的财产,他的家属肯定是要赔的。方弘:不仅是赵某不该赔,而且是他的家属还要赔。法院审理认为,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受害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您怎么看这样一个判决?郑吉文律师:公正的判决能够对人的行为给予正确的指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忽视判决的社会指引功能,过分强调让当事人满意,甚至不管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只要当事人不上访、不闹事,不扰乱社会秩序,就认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很多基层人民法院甚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基于这样的错误理念,做出了很多谁死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和稀泥似的不公正判决。和稀泥式的判决从表面上看获得了原告的支持和满意,甚至实现了维稳效果,但实质上却损害、消解了司法的公正,让司法权威荡然无存。因此,用证据说话,遵循证据裁判的原则规则,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稀泥式的判决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作为法律人,我认为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审视和稀泥式判决司法的危害性,重视判决的社会指引功能。对于本案主审法官的法治思维,裁判理念,我本人非常认可。对于本案干脆利落,不和稀泥,不以情感或者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严格依据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规则原则判决。这样的判决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彰显了法官的责任担当和法治的进步。我们应当为这样的判决点赞。结语这个案件让我想起了之前我们做过的一期节目。小偷偷电动车没偷成,却被电死。死者家属把电动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20万。原因是,电动车车主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导致小偷死亡。法院最终判决电动车车主赔偿3万精神损失费。也是一个有争议的判决。但是,这些案件都告诉我们偷人钱财不仅仅是有法律上的风险,还会有生命危险。欢迎关注:酒驾撞车为不让报警赔4.6万后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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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车为不让报警赔4.6万后 反告受害者敲诈!

法院判给村委会管!小偷半夜偷鸡被女主人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一字之差,四万多元欠款竞无法要回!老人被扇脸踢踹后还击被判故意伤害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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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受害女子轻伤 律师:可能并非最终鉴定结果!

范辰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案情2022年6月21日,河北公安发布了一则关于陈某志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同时通报了四位受害女孩的伤情:其中两位为轻伤(二级),现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另外两位为轻微伤,无需留院治疗自行离开。(具体案情及往期节目请点击链接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者或涉强奸罪?!)采访对话方弘:对于这个鉴定结果,很多人觉得难以相信。根据现场打人视频,以及受害女子的照片感觉伤的很重,您对这个鉴定结果意外吗?范辰律师:我们看到的伤以及在医院在治疗中所称的伤和司法鉴定的伤不完全是一回事。司法鉴定依据的是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通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个标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目前的司法鉴定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来鉴定的。并且,依据这个标准伤情分为三个级别:重伤、轻伤、轻微。重伤又分成两级,分别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又分成两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所以,我们还是要对司法鉴定保持信心。另外,在刑事侦查过程当中,有时会先做一个临时性的鉴定。但是,这个鉴定很可能不是最终的,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后边还会再做鉴定。临时的鉴定是为了对案件进行定性,看是不是构成犯罪。同时,要看病情的情况,刚开始病情可能还都不太稳定,资料不太完整,后边还会再鉴定。有的案件当中会有几份鉴定,本案中根据受害女子伤情的发展情况或许还会再做,我觉得我们还是要等一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原则明确,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所以,这个鉴定确实存在一个很复杂的情况,可能本案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认为这个鉴定有可能不是最终的鉴定。方弘:也就是说如果受害女孩伤情恶化或者严重,再次鉴定的话,也许是另外一个结果。如果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以客观、独立的原则来做,我相信大家不会有理由质疑。您觉得如果让鉴定结果让大众信服的话,应该怎么做呢?范辰律师:在鉴定的相关法律里还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规定。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要求补充鉴定。什么情况之下可以要求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发现委托的事项有遗漏的。三、在鉴定过程当中提供和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比如在治疗的过程当中,前面有一些病历,后边又有一些病历,这些病历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时候可以要求补充鉴定。除了补充鉴定之外,还有重新鉴定的问题。比如,原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的依据和理由的。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都是对结果不服,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弥补或者纠正。我相信这个案件如此的引人关注,鉴定机构也会本着一个专业、独立的精神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方弘:按照目前的鉴定结果来看,打人者会被追究怎样的责任?尤其是大家所关心的量刑幅度。范辰律师:犯罪嫌疑人仅就烧烤店打人的事情应该触犯两个罪名,一个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另一个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第一个档是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第二个档,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会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一次,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是重伤,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伤情被鉴定是轻伤二级,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面还有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是该怎么处理?这是属于刑法里面的想象竞合犯,其原则就是择一重罪来判刑,那就应该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方弘:这个案件随着被大众的广泛关注,相关打人者的一些案底也被揪了出来,这起案件的几名犯罪嫌疑人过往都有一些劣迹,甚至是犯罪行为。如果是把这些犯罪行为一起进行处罚,最终的量刑会比较重吗?范辰律师:是的。我们看通报里面也讲到了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的一些罪行,比如网络赌博的问题,其涉及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判罚有两个量刑的档次,第一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比较严重的,最多可以达到10年有期徒刑。聚众斗殴也是有两个量刑的档次,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一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拘禁罪量刑有三个档次,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通报上来看,其涉及的罪名还是很多的,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这么多罪名该怎么处理?我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方弘:目前,我们一直都没有听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发声,也有记者试图采访,但是也没有采访到。假设这个案件当中受害人的家属和犯罪嫌疑人达成了谅解,是不是也会从轻量刑呢?范辰律师:这肯定是可以从轻处理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诉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如果是双方达成了谅解或和解,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理的。另外,关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金额以及认罪悔罪的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如果积极赔偿但是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以下。另外,如果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的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这背后的法理是达成谅解其实是修复了被犯罪行为撕裂的和损害的社会关系。当然,这个后果就减轻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理,我认为应该是恰当的。结语如果不是此案被曝光于网络,或许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据悉,河北省唐山市“全国文明城市”资格近日已被中央文明办停止。而过往的刑事案件,为何没有依法处理?案件背后涉及到多少的渎职违法?我们也静待调查结果。欢迎关注:还不上房贷房子被拍卖还要还200多万房贷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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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上房贷房子被拍卖还要还200多万房贷 有三种方法自救!

张异律师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小鹏的房子在16年底17年初买的,那个时候正是燕郊房价的高点。300多万的房子,每平米2万8出头,首付了90多万,剩下的200多万用30年等额本息贷款,每个月还1万大几要还。但慢慢的,最初的欣喜就变成了对每个月开销的惊恐。光是房贷、房租就让他的生活质量直线下降,仿佛一夜回到了解放前。即便他过得小心翼翼,终究逃不过大环境的变迁。2021年小鹏的公司也陷入了互联网裁员的风暴之中,小鹏失业了。因为去公司的时间不长,他只得到了2个月的补偿。小鹏在这家公司的工资不算低,应该是3W打底,这也是小鹏敢贷款200多万,一个月还款一万大几的底气。可是现在,他却被裁员来了个釜底抽薪。因为小鹏在进入这家公司之前的工资收入并不高,所以也没攒下什么积蓄,父母作为地地道道的农村人,更是帮不上什么忙。所以对小鹏来说,完全是靠当前这家公司的工资支撑着他的“还贷人生”。现在失业了,没有了收入来源,房贷该从哪里出...没有了收入,疫情让断供成了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回头看看自己的房子,房价掉了多少不说,光是要还的贷款总额竟然还有340万+,当时买房的时候,整个房子价格不过310多万。还了4、5年钱不说,还欠银行340多万!而他当时买的这套房子,按照现在掉价后的房价算,居然100万都不到!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没有了收入来源同时又不知将来会是什么样子的小鹏只能选择断供。拿小鹏的这套房产,现在市场价100万,如果走法拍,能卖出70万就算理想价位了。上面我们算过,小鹏房贷还差300多万,通过法拍一进一出,房没了,他还欠银行200多万的“饥荒”要还!房贷还不上而选择断供,原本以为这样就躺平了。事实并非如此,不但自己的征信出问题,还承担着一大笔费用。然而,这位35岁的断供业主并不是个例。这一数据,可能还在激增。近日,有两个截图刷屏:1、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的韩复龄教授在微博上发了这么一段话:“2022年刚开年,四大行已经起诉20万断供业主”。同时,记者还注意到,目前司法拍卖网上,光是住宅的房子就有近172万套。而有网友列出数据显示:4年的时间,法拍房的数量增长186倍!2018年,数量为2万套;去年12月中旬,有机构数据显示,全国31省市司法拍卖住宅数量总计超过了160万套,创下历史新高!采访对话方弘:小鹏断供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处境?张异律师:首先是经济损失,购房者断供将被银行起诉。房产会被法院拍卖,但是拍卖的价格可能会略低于房产的市场价格。而且法院的执行费用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也需要断供者负担。同时,房贷逾期罚息水平较高,时间拖得越久,对断供者越不利。断供除了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之外,还将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极大的伤害。现在银行越来越注重诚信体系,逾期或者违约情况严重的客户会被计入银行征信体系的黑名单,成为银行的禁入类客户,很难再办理其他贷款。如果拍卖房产后,对于拍卖价额和贷款余额之间的差额近200万,小鹏还得以其他财产进行偿还,并不是说房子拍卖了,剩余贷款就不需要还了,银行仍然可以要求小鹏就剩余房贷进行偿还。如果也没有其他财产能偿还剩余房贷,小鹏还会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出行等各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方弘: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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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猥亵案嫌犯妻子控诉女方诬陷 律师:如属实 张某更冤!

何智娟律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案情2021年8月7日晚“阿里女员工”爆料,称自己被男领导强制要求去出差,被灌醉后,在酒桌上被男商户摸胸、摸腿、摸私处,且被男商户带到其他无人包间进行猥亵;男领导当夜更是带着避孕套四次进入自己的房间,对自己进行侵犯。而出差返回公司后,她向HR等反馈无果,无奈之下前往阿里巴巴集团食堂发传单维权。8月14日,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9月6日,槐荫警方再次通报称,按照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另一当事人张某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批准逮捕至今。涉事的周某部门的两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李永和,部门人力资源负责人徐昆,经过阿里集团处分决定,已于8月9日引咎辞职。2021年底,原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李永和起诉周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现金1元。如今,张某已经被羁押300多天。6月18日,张某妻子再发长文,控诉周某的行为,并认为丈夫张某是司法机关为平息舆论的牺牲品。张某妻子在文中指出,“然而许多证据都能证明周女当时并非酒醉无意识状态。1、警方通报已查实无人灌酒,是周女主动敬酒。并且一起参加酒局的同事也都能证明当时周女并未醉的不省人事,酒局结束后(据吐酒15分钟),周女能自己走路,自己下楼梯,并且能自主聊天,处于清醒状态。2、王某文和陈某丽把周女送回酒店后,第一次从王某文离开到接到胡某敏电话(让王某文回周女房间查看情况),仅6分钟时间,周女能准确感知送她的人离开,并快速准确的拨通胡某敏(一同出差的男同事)的电话哭闹。第二次从王某文离开到接到胡某朋的电话(再次让王某文回周女房间查看情况),10分钟内又准确迅速的联系了胡某朋。如此目的性明确,准确率极高,反映性极快的行为再次印证了周女意识是相当清醒并且大脑是在飞速运转的构思某件事情。3、王某文妻子曾发文中说“(7月27日晚上)周某主动要求我丈夫买避孕套和洗澡”,那么7月28日早上床头桌上的避孕套是她暗示张某带去的,并且并未开封,报警时却说是王某文留下的。只能更加证明周某27日晚上是清醒的,并且确实是周女要求买的避孕套,只是她不知道避孕套一直在前台没有取而已。4、7月28日早上周某能够清醒到亲自给我丈夫张某打电话,清醒到亲自告知房间号,清醒到亲自穿着“真空”睡衣给我丈夫打开房门,共处一个半小时。并且清醒到中午报警时隐瞒与我丈夫偷情这段事实,只是告自己的同事王某文。8月4日再次报警还是没有提起,8月6日小作文依然没有提起,请问济南槐荫公检法,周女自己都认为不存在的强制猥亵,你们是如何认定的呢?并且从周女同事处得知,周女酒量极好,喝350ml34℃白酒的情况下根本不会醉到不省人事。并且以上事实也能证明周女一直处于清醒状态。周女酒后乱性,勾引多名男性,事情败露后却反咬一口,诬陷王某文不成又来诬陷我丈夫,其行为令人发指!1、在饭桌上就主动给我丈夫张某敬酒,主动拉张某手,主动捏张某手指,主动加张某微信,主动拉张某出去吐酒。吐酒回来主动趴在我丈夫张某大腿上。深夜两次语音电话让张某过去陪她,因故未到,第二天清晨又锲而不舍得给张某语音电话让其过去陪她,如此目的明确的勾引暴露后,却反过来诬告强制猥亵。2、王某文妻子文章中曾提到,周女在饭局结束后,出租车上搂抱王某文,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并且在王某文脖子上吸出了五天才消失的“草莓印”。并且在回到酒店后,周女通过胡某敏间接邀请王某文回到房间后王某文妻子写到“周某拉住他,还亲他,摸他胸,下体……”,周女如此的不检点,到底是谁在强制猥亵谁?相反,周女自知酒后勾引别人,偷情之事败露后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误导舆论,构陷他人,致使我丈夫被羁押310多天,周女才应该是受到法律惩罚的人!”采访对话方弘:从目前的相关信息来看,如果张某妻子所陈述的内容属实,张某是否也不构成犯罪而且还是受害者?何智娟律师:我个人认为张某实际上比王某文还要更冤。即便抛开张某妻子微博里面所陈述的事实,从几个点来看:首先,最开始周某公开的8000字小论文实际上对张某是只字未提的,里面提到跟张某有关的被带到无人包间20多分钟,后来也已经被槐荫警方查证不属实,也发过了警情通报。周某刚开始只针对王某文,她如果认为张某对她有侵犯的话,在最开始她肯定会提的。后来,7月28号她报案,也只对王某文报案,对张某压根都没报案。后来,8月4号再去报案的时候,她也是只提了当天晚上的事儿,对第二天早上张某到他房间里对她“猥亵”,只字未提。她如果真的觉得自己受到侵犯,第二天她怎么会都不提呢?并且,在大闹阿里食堂的时候,她也都没有提到过张某。所以,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从这些公开的信息来判断,我认为张某应该是更冤的!如果张某妻子所陈述的内容属实的话,实际上张某真的冤的不是一点半点的。因为,她微博称,周某当时是处于清醒的状态,并且深夜两次邀请张某未果。第二天又再次主动邀请张某去房间。而强制猥亵要求是用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方式违背她人意愿进行猥亵。但是,通过张某的行为来看,周某实际上是主动、自愿邀请张某进入房间,并且这其中有暗示勾引的行为。即便张某对应的做出了一些回应,也不能够构成强制猥亵的。所以,我认为根据公开的信息以及张某的妻子所陈述的事实(如果属实),周某报案的行为和其之前的公开行为确会误导公众。那么,张某及其家人的确都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方弘:张某主要就是在第二天的早晨去到了酒店,据说是待了有一个多小时。那么这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从目前公开的信息还看不出张某有强制周某的行为。但是,张某目前已经被羁押了300多天,如果张某想证明自己无罪,他可以做什么样的努力?何智娟律师: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来承担。张某根本不需要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无罪,只需要对公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就可以了。我们从所公开了解到的信息来看,是没有非常直接的证据证明张某有强制猥亵的行为的。反过来,张某要想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辩方证据的话,他可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使用暴力等行为以及周某当时处于清醒状态的相关证据,证实周某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证明周某是主动多次邀请张某到房间的客观行为。因为,该案法院已经经过了一审开庭审理了,虽然是不公开开庭的审理,但是通过公开的信息来看,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很多合理的申请,比如申请周某出庭,申请王某文出庭作证,这些申请都没有被法院同意。因为,在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非常关键。她如果不能出庭,只是有书面的证言,那么,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是要打问号的。他们如果能够当庭接受询问,可能是能够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方弘:通过王某文认定无罪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去追究周某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或者是诽谤罪,哪怕是民事方面责任比如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何智娟律师:王某文的无罪并不必然会导致周某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因为,诬告陷害是要求行为人有捏造事实的主观行为。但是,目前的王某文是以强制猥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来终止侦查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文还是存在一定的猥亵行为,只是没有达到定罪的程度。这种折中处理的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所以,目前来看是不能够说周某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名誉权诉讼的话,王某文据说已经是向杭州区余杭法院提起了相关的名誉权侵权诉讼。如果王某文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达到民事上构成名誉侵权的证明标准的话,周某是可能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方弘:民事方面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通常是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何智娟律师:民事上的证明标准相比刑事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如果她公开的信息的确是与实际查明的事实存在着一些出入,而且对王某文的名誉的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两者之间也有因果关系的话,就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方弘:张某妻子的长文当中提到提到她认为本案完全是受舆论左右,如果当时舆论不是如此关注,可能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张某也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何智娟律师:是的,我也认为这个案件的确是一起受到舆论左右的案件,是一起涉舆情案件。在事情刚刚曝光的时候,在周某进行网上控诉的时候,王某文的妻子及时进行了回应。她的回应对于舆论对本案的影响相当于是抵消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所以,王某文可能受舆论裹挟的影响还没有那么大。加之当时大案刑辩店团队的律师及时介入,在律师的努力下,司法机关也对王某文做出了相对公平的处理。但是,张某的妻子在当时没有及时做出回应。并且,这个案件当时可能已经立案了,司法程序已经启动了,如果王某文无法被追究刑责,有可能想通过张某的案件来平息一些负面影响。这也是我作为刑辩律师的一个猜测。当然,张某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当中,好像6月22号要公开宣判。如果案件的事实客观证据跟张某的妻子微博当中所述的相符的话,张某也不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来判处的。他也是应当无罪的。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所以,我们非常希望检察院和法院能够顶住压力,给出一个公正的审判,也给全国的其他的公检法树立一个榜样。结语舆论确实会被一些不实的信息所误导,但是舆论始终关注的都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如果一个判决是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话,我想即便判决有时会招致质疑,但是它一定会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以及公众的评判。欢迎关注:俩男子举报涉黑团伙竟被羁押9个月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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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举报涉黑团伙竟被羁押9个月 无罪释放后继续举报!

陶涛律师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案情自从唐山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发生后,全国陆续出现多起网络“实名举报”。6月1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支建矿业”)职工刘荣芳和宁刚旦在网上发布视频,实名举报称支建矿业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组成的涉黑团伙,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瞒报矿难、殴打维权职工、指使民警违规办案等多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实名举报人刘荣芳,退休前是支建矿业工会主席。其向新黄河记者介绍,支建矿业的前身是陕县支建煤矿,是地方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2004年,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支建煤矿完成了国有资产改制,成为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内部职工募股。2009年,三门峡人张某某以三门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入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由于支建矿业与银行发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被法院拍卖采矿权证,支建矿业以远低于评估价的1500多万元被三门峡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拍走,后者则是张某某“幕后操盘”的另一家公司。这一操作,也直接导致了支建矿业400余名正式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了保障。“2011年支建矿业转让时,和金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金海公司需保证全员职工工资和以往所欠工资的正常发放;保证清缴以往公司所欠职工养老保险金,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金,及时缴纳新产生的养老保险金,不得拖欠,不得影响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刘荣芳说,当时职工们还满心期待,后来才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如同一张“废纸”,没有一条贯彻落实。“目前,公司拖欠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工资已经近3000万元。”刘荣芳还向记者回忆了当年维权时被打的事情。“2013年12月13日8点左右,我和其他几名职工要去河南省高院反映情况,张某某指使余某某、苏某、刘某某等人带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埋伏附近,对我们这些上访职工代表进行殴打,导致数人被打伤住院,其中一人左眼眶内壁骨折、腰部骨折,事后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人重度脑震荡,事后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报案之后,只有一名涉案人员被抓,很快又被放了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刘荣芳向多部门递交的举报材料上指出,矿上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源于原陕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峰是张某某涉黑势力集团的“保护伞”,原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在此事上不作为。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10月8日,王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7月,杨树平在三门峡市委书记任上落马。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5年,杨树平利用在矿产开发、土地拆迁、企业发展、工程承揽、职级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20余万元,一审获刑12年。刘荣芳和宁刚旦告诉新黄河记者,在张某某的指使下,他们二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各自被羁押大约9个月,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两人继续举报,但仍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来源:新黄河客户端采访对话方弘:网上实名举报在什么情况下会有法律风险?陶涛律师: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许多举报人采取了网络的方式进行公开举报,主要希望通过舆论迫使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进行深入调查并秉公处理。同时,这也是一种被迫的自我保护方式,举报人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避免被报复。但网上实名举报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举报权虽然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举报权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假借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还可能构成诽谤罪。所以,网上实名举报要谨慎,要有事实依据,否则,非但不能维权,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方弘:本案件当中,两人举报以后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什么情况下会涉嫌这两个罪名?陶涛律师:如果举报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或者凭空捏造了一些事实,就很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方弘:前提是举报的内容是完全属实的,如果举报人没有证据证明,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吗?陶涛律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举报的内容,但主观上不存在诬告陷害他人,也不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故意的话,风险是不大的。方弘:举报无罪却被羁押9个月,两人可以如何维权?陶涛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人民检察院对其二人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侵犯了其二人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其二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方弘:大家从整个案情来看,可能会怀疑支建矿业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是不是跟公安机关有着权钱交易,才导致公安机关渎职,对两人去进行羁押。如果想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是否有渎职的话,这两个人可以怎么办?陶涛律师:这两个人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了实名举报。如果相关机关在进行调查之后,发现相关的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一些部门确实存在违法的行为,我相信这个事情应该是会得到公平处理的。方弘:这个事情的起因是由煤矿改制造成的,企业改制以后造成一些员工比如说没有养老金,没有社保,这些员工的生存状况就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到底可以怎样维权才比较有效?陶涛律师: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按规定予以补缴。若因原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现在已经无法补缴,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员工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最终是由支建矿业还是金海公司去承担员工的各项损失,具体还要去看双方转让时的合同约定。方弘:从目前的报道中,我们还不清楚劳动者有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陶涛律师:我也大概了解过,支建矿业公司目前还是处于存续状态的。我也查到,有部分员工是已经进行了仲裁或者起诉的,也对支建矿业申请了强制执行。方弘:也就是说法院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但是这个判决可能是没有得到执行。有可能公司已经没有钱了?陶涛律师:对,是有这种可能性的。方弘:据两名举报人说,这家公司涉嫌的是恶意转移财产,有可能就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又该怎么来维权呢?陶涛律师: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发现这个公司存在资产转移的情况,那么法院是可以对这个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的。支建矿业跟金海公司之间可能签过一些合同,对于劳动者的待遇怎么解决,如果支建矿业后续无法去承担债务,劳动者也可以向金海公司主张权利。方弘:如果两家公司都没钱了,无法执行怎么办?陶涛律师:当时企业在改制的时候,如果有一部分员工的社保或者是劳动报酬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的话,负责企业改制的职能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所以,劳动者如果在向公司主张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时的职能部门去主张权利。因为,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是要对前员工的劳动待遇或者保险进行妥善安置的。如果没有妥善安置,监管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结语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名举报,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竟遭长达9个月的羁押。公安机关和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的权钱交易?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否可以滥用?滥用的代价又是什么?被释放出来的两名举报人仍然没有向恶低头,实名举报,我想这是基于他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希望司法不要让好人蒙冤,也不能让坏人得逞。欢迎关注:醉汉搭讪女子遭反杀致死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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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搭讪女子遭反杀致死 无罪!

王宇维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根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描述:2018年6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孟某和女友温某在一广场纳凉,遇到了醉汉谷某。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然而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中孟某夺下板砖,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随后和女友离开了现场回家。没想到,倒地后的谷某最后意外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因为谷某的死亡,孟某在2018年6月24日10点20分被警方带走。一审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是防卫过当:“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事后手持红砖才敢返回报复,说明被告人孟某在体力上并不处于弱势甚至强于被害人……被害人在冲突之初就已经丧失了击打工具红砖,而被告人持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颈部,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构成防卫过当。”同时一审法院还认定谷某的死亡和孟某有因果关系:“经查,被害人谷某的死亡原因系酒后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的殴打行为作为外力作用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孟某还要赔偿谷某家人丧葬费32633元。来源: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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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砍刀与女子发生关系 不构成强奸?

葛绍山资深刑辩律师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2022年4月25日零时许,女子陈某在与他人赌博时无现金支付,便来到某酒店房间跟男子郑某谈借钱的事情,谈妥借钱事宜后,陈某上卫生间方便。陈某从卫生间出来时竟看见郑某手里拿着砍刀。陈某见状欲离开房间,郑某就对她讲:我不会白帮你做事的。随后郑某抱住陈某,将她压在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认为自己并非强奸,因为当时虽然拿着砍刀,但并没有进行威胁,同时陈某也没有反抗。而且从现场勘察来看,没有发现陈某反抗、拒绝的迹象,在当时的环境下,酒店入住客人很多,不同于人迹罕至的区域,陈某没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陈某有多种摆脱不利局面的方式如大声呼喊等,但被害人陈某怠于行使,应认定为自愿与被告人进行性交。采访对话方弘:判断男子郑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您认为关键在于什么呢?葛绍山律师:关键还是在于郑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陈某的意志,违背妇女意志背后的客观原因。这是我们要进行一个深入分析定罪的关键所在。方弘:怎么来判断女方到底是不是自愿?葛绍山律师:判断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的关键就是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评判和论证陈某是否是自愿行为。如果陈某是自愿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就根本不需要刑法来评价。方弘:这个案件怎么来判断?具体的细节不太清楚。因为案发当时只有两个当事人,可以确定的是男子郑某手里是拿着砍刀的。陈某看到他拿着砍刀,虽然没有反抗,还跟郑某发生了关系。但是,有可能她是害怕郑某拿着砍刀对她做出什么事情来。当然,还有一部分人会觉得既然女方没有反抗,而且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在酒店,在酒店里的人很多,如果女方大喊,也是表示有反抗的行为。所以,有人就推测她是否是因为借到了钱,委曲求全跟对方发生了关系。这个案件中,男子郑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也产生了一些争议。您认为女子陈某当时到底是不是因为受胁迫还是自愿跟郑某发生关系呢?葛绍山律师:能否认定强奸罪,并不单单取决于妇女事后单一的陈述或者态度。毕竟这样一个主观的感受,他人很难真实准确的把握。这也就要求司法人员应当重点审查和分析妇女被迫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的客观原因,否则,就会导致一种很恐怖的司法现象。即只要发生完关系之后,女方报警称不是自愿的,那么行为人就构成强奸。这是非常恐怖的。结合现在披露的案情来看,本案是否属于胁迫性强奸?胁迫是指在当时或者将来对妇女造成某种不利的损害,引起女方的恐惧心理,进一步使其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奸淫的目的。这一类型的强奸案中,判断被害人是否自愿,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还是应当建立在充分研阅全部的案卷材料基础上。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郑某持砍刀的行为有没有造成陈某产生心理恐惧。这就需要结合郑某的供述与辩解和陈某的一些陈述内容进行判断,再综合其他的证据进行判断。比如,郑某对于手持砍刀的行为,能否做出一个符合一般常理的合理解释?手持砍刀时,郑某有没有其他言语上或者动作上的威胁?同时在这期间,陈某有没有说言语上或者是轻微的动作上表示拒绝。如果陈某有拒绝的话,则需要进一步查明陈某在表达了拒绝之后,郑某是否还有相应的胁迫行为或者言语。仅仅凭郑某所说的“不会白帮你做事”的这句话来判断的话,是无法排除陈某会基于拿到借款或者其他的心态,而同意与郑某发生关系的可能。这些细节的审查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于陈某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做出理性的判断。当然,我们同样也要根据事后陈某的一些外在表现来进行判断,比如事后报警;报警时间是否及时以及陈某走出他们所在的房间后,在监控录像里面的反应异不异常;案发后陈某离开酒店,必然也会遇到酒店的相关的保洁前台等等这些工作人员,他们有没有察觉到陈某的异样等等。一般来讲,像这种情况女方出房间第一时间是报警或者寻求朋友或者身边的人帮助等,这些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女方对于这起事件的态度。因此,在办理强奸案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得根据某一个情节来判断男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更不能偏信单方的言辞证据进行认定,还是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运用一些常识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进行甄别,去伪存真。方弘:在您看来,就现有的报道内容是无法确定郑某到底是不是构成强奸罪的?葛绍山律师:对,是的。方弘:我想如果一个男人拿着一把砍刀在手里面,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无论是女人还是男人,都会感觉到危险即将来临。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基于这种恐惧跟男方发生了关系,也不能完全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葛绍山律师:郑某本身对于手持砍刀的行为,能不能做出符合我们一般人所能理解的或者符合常理的合理解释?如果郑某确实平时在自己居住的地方手里就喜欢把玩着砍刀或者在陈某去完洗手间出来之后,郑某虽然拿着砍刀,但是其表情动作各方面不足以让陈某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惧。而且,郑某当时是讲了这样一句话,“我不会白帮你做事的”。随后,抱住陈某压在床上与其发生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办法去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刑法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必然只能是郑某构成强奸罪。但是,这里面也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证据的要求,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定罪的证据也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了合理怀疑。方弘:现有的情况可以确定的是,郑某当时拿着砍刀说了几句话后,两人发生了关系。在就只有这样的证据可以确定的情况下,认定郑某强奸也还是具有争议的?葛绍山律师:对,是存有争议的。这就需要我们结合陈某事后的一些反应来看,以及陈某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异样,如果能再明确上述行为的话,司法实践当中当然是可以认定郑某是构成强奸罪的。方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够认定郑某构成强奸,对女性的要求也非常高。因为,大部分的女性面对一个男人拿着砍刀,而且是在这样的一个密闭空间,还说是要跟其发生关系,有些女性胆子小,也就屈从了,但是其内心并不是愿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要怎么来做,可能还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指导,而显然在现实当中是不可能的?葛绍山律师:对。之所以我刚刚提到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是因为在现实的司法案例当中,很多女方会刻意夸大自己的恐惧心理状态或者达到了一种不知反抗的情况。因为,这确实也不能排除女方存在其他的一些目的的可能性。对于认定强奸罪来讲,我们不能去纵容犯罪,但是同样也不能冤枉无辜。这本身也是刑法的两个不同的机制所要求的。结语对于本案的定性,在学术界也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郑某在仅有两人的封闭环境中手拿砍刀,足以引起陈某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因此,郑某构成强奸罪。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陈某有多种摆脱不利局面的方式如大声呼喊等,但陈某却怠于行使,应认定为自愿与郑某进行性交。因此,郑某不构成强奸罪。您怎么看此案呢?欢迎给我们留言。欢迎关注:唐山打人事件旁观者有三种途径救女孩?!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者或涉强奸罪?!男子被控伤害村支书妻子致死获刑14年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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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旁观者有三种途径救女孩?!

王绍涛律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案情唐山烧烤店围殴女孩案引发全网关注和全民义愤。(点此链接可以看天的节目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者或涉强奸罪?!)回看当时的视频,被害女性一开始进行了勇敢的反抗,在多名男性对受害女孩残暴出手,招招往头面部打的时候,旁边还有旁观者试图施救,甚至还有一个勇敢正义的女性上前阻拦,但显然不是他们的对手,被打倒在地。其他在场的食客男性大概近十来人,但他们除了打电话报警、录视频等再没有人敢出手相助。这个现象引起关注,一些声音认为围观者过于怯懦,甚至认为这些男性很怂。作为旁观者,当视频公之于众的情况下,或许我们略作思考,就会想出很多救人的办法。比如说,群起而攻之,比如说到厨房拿把刀进行见义勇为式的反击。这些可行吗?采访对话王绍涛律师:至少我们有两个点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纠纷双方的是与非是非常明确的。即女方是完全处于受到暴力侵害的受害人的一方。而7男2女完完全全是行凶的暴徒一方。第二,事件的性质也非常明确,它不是一般纠纷或者是恩怨和抓扯。它已经是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性质。我想说明的是,如果没有事后曝光的清晰视频,即便是当时就在现场,旁观者要帮忙,首先得明白是发生了一个什么事情;这个事情严重到什么程度;发生这种纠纷的双方谁对谁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事件还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他们要做出一系列的评判,才可能做出怎么施以援手或者是见义勇为等等。他们要有一个反应的时间。而整个事件真正对这个女生伤害的时间大概就在三分钟左右。所以,要让旁观者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把是非判断清楚,而且对事件的性质也要判断清楚,再做出反应,本身就有难度。而我们基于清晰的视频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是非明确而且严重的暴力犯罪。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如果旁观者已经发现女生的生命处于危在旦夕的情况,因为对方7男2女,特别是其中五六个壮年男性,用酒瓶对着女生的头部,面部打击的时候,是完全可能致命的,在这种可能会危及到女生生命的情况下,如果有人要阻止这种暴力的延续,去厨房拿出菜刀或者其他的这种器械对这7男2女实施防卫,阻止暴力犯罪,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我认为是可以判断出这是正当防卫,实施的是无限防卫的权利。但是,我们是基于网络上清晰的视频才可能得出的结论。如果没有清晰的视频可以看,首先我们要判断事情的是非,再判断事件的性质,这让处于惊恐当中的旁观者很难一下子就会清楚这个事件的是非以及严重程度和性质。如果现场的男性要站出来进行阻止,我们几乎可以肯定的站出来的男性很有可能会失去生命。因为,这群犯罪嫌疑人对女生尚且心狠手辣,对于站出来的男性,他们更是会实施暴力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我们从视频当中就已经看出来,有一个人拿着酒瓶对着所有的人叫他们闪开,不关他们的事情。所以,如果是单人站出来,完全可能伤害最重,甚至于有可能献出生命。根据网友的统计,在案发现场,多个餐桌上大概一共有10来位男性。但是,这些男性都分别约了不同的人,分散在里外餐桌上,不是同一伙的,就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聚集并团结在一起对付这些暴徒。如果没有这个清晰的视频,即便是真正有人团结起来和这帮暴徒进行斗争,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群殴,甚至于还要认定为酒后群殴。这在法律上就叫聚众斗殴。因此,如果单人进行阻止,他(她)完全就会无谓的牺牲。而如果有多人团结起来去对抗这帮暴徒,又可能会面临聚众斗殴的指控,这就是它的法律风险。如果没有清晰的视频,如果有人拿出菜刀或者其他器械对这帮暴徒实施对抗,甚至于会被认为防卫过当,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因为,我们现在是因为有清晰的视频能够明确判断出是非,得出这是一个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没有这些视频,就会导致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如果我们拿着器械对抗这些暴徒,一旦把这些暴徒打成重伤或者杀害,又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所以,无论什么情况,实施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人都将陷入法律的困境。因此,我们面对这个突然而至而且双方力量如此悬殊的状况下,录视频、报警、在安全的距离处呵斥,制止,就已经是做到了。而现场的男性也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我们不能够站在道德高度再要求他们做更多,否则就是一种苛刻或者苛责。他们只能这样做,我们不能鼓励他们去做无谓的牺牲,更不能鼓励他们陷入可能的法律风险之中!结语许巍有首歌,刚开始的一句歌词是:曾梦想仗剑走天涯。惩恶扬善,斩坏人于剑下,想一想如果能成为这样的大侠,或者我们在遭遇不幸的时候能有这样的英雄挺身而出该是多么让人激动的事情。然而,当大侠确实不容易,如果没有一身好武艺,不仅救不了别人可能连自己命也要搭进去。即便有好的身手,如果把对方打死或打残,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所以,我们一方面呼唤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能够大胆适用,司法对于一切向恶作斗争的行为进行鼓励以外,也要告诉大家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正当防卫,前提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欢迎关注: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者或涉强奸罪?!男子被控伤害村支书妻子致死获刑14年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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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者或涉强奸罪? !

王绍涛律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案情10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唐山市路北区一家烧烤店发生一起多名男子群殴女性事件。该事件引起舆论持续关注,不少网民对打人者的嚣张态度和凶狠手段感到震惊。6月11日,9名涉案人被警方控制,9人中,5人有前科。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该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6月12日,广阳警方通报称,9名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9名涉案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警方初步查明,涉案人员中多人有前科劣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副局长邢涛介绍,有前科劣迹的5名涉案人员,其前科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介绍,受伤的四名女子其中两人伤情较重,在辖区某医院接受治疗;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据了解,这次的施暴犯罪团伙部分成员,至少从七年前就已经开始作恶,不但暴力殴打他人致人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还把被害人关在车的后备箱里长达10个小时。殴打并非法拘禁他人的刘涛、陈继志的名字也出现在这次唐山烧烤店殴打女性案件被抓获归案的九名犯罪分子当中,打人的场地也选择在这次殴打女性案件的主犯陈某志的厂房大院内。网友找到2015年12月13日故意伤害案件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的事实认定部分,竟写着“被告人刘涛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距离案发已经三年多时间,主要凶手已经归案,程序都进行到法院的二审了,同案犯的身份尚未查清。2015年12月发生的案件,到2018年12月份才做出一审判决,从被害人报案开始起算,中间经历了长达三年的时间,很不正常。被害人商某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刘涛作为被告人(其他同案犯身份尚未查明)被判处两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这份裁定书提供的线索还不限于以上这些,“陈某志(刑拘在逃)”这几个字,告诉我们,这次唐山烧烤店殴打女性案件的犯罪分子陈某志也是有过案底的人。网友扒出了陈某志更多的信息:1980年11月29日生。唐山某弘水产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执行董事,唐山市某某风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涉及2015年12月非法拘禁案(刑拘在逃)、2017年交通肇事逃逸案、2018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涉及不当得利诉讼、2020年再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让很多网民感觉不简单的是,这个“刑拘在逃”的陈某志,竟然在“在逃”期间,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采访对话方弘:对于陈继志、刘涛等人的暴行,很多法律人认为他们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如果以这两个罪名定罪,他们所面临最高的刑罚可能是多少?王绍涛律师:一般情况而言,这两个罪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应该是在5年以下进行处罚。但是,它有特殊的规定,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是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他们整个行为其实是非常心狠手辣的,而且相互之间的配合可以说天衣无缝。从他们行为我们能看来,他们绝不是第一次或者一般的普通公民发生了口角纠纷以后的殴打。我们普通人在发生这种冲突打架的时候,是适可而止的。当对方已经失去反抗、倒地以后,一般人就会停止殴打。特别是跟女性发生了这种纠纷,一般的正常人都会有怜悯之心或者停止的行为。这是正常人的思维。这个视频,我没有详细的看完,因为实在是看不下去,惨不忍睹。他们实施的行为非常娴熟,显然不是第一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另外,他们下手之重,几乎都是从头面部进行打击。那种心狠手辣,显然不应该或者不太可能是第一次发生。如果他们是多次实施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就寻衅滋事罪而言,就是这么一个量刑。如果,受害人构成了轻伤或者重伤以上,可能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的评判标准的基础就在于受害者的伤害后果究竟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如果是轻伤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伤就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在构成重伤的情况下,还有加重的情节。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以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在这个案子当中恐怕不太会达到上述情况。总之一句话,法律一定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的依据。方弘:您觉得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太可能构成,主要还是因为?王绍涛律师:一个是一定要致人重伤,而且要造成残疾。在实践当中,哪一些情况会符合这种情况呢?比如把人的耳朵割了,鼻子割了,眼睛挖了或者把脚筋挑掉导致严重残疾,有可能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当中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重伤,基本上可以判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但是,如果是多次寻衅滋事,也有可能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方弘:很多网友看了这个视频以后,都会觉得这些犯罪嫌疑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这个视频确实已经挑战了我们的底线了。对于一个陌生的、从无纠葛的女性大打出手,而且还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做出这样的丧心病狂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不仅已经是丧失人性了,甚至连畜生都不如。如果仅仅是按照刚才的分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不大,您个人怎么看待这9个人的行为?王绍涛律师:其实,大家还忽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情节。这个情节表现在什么地方?我们来看视频当中的对话。当然,这个对话必须要一些科技设备给它还原。但是,从他们的神态举止以及模模糊糊能够听到的对话,我们也能够发现,陈继志从门口走进来以后,跟他的同伴在交流的时候说了一句话:“等一下,我们把这几个女的送到路边,操了。”在说这句话的时候,他的大拇指就往后面女性坐的位置指了一下。说完这句话以后,他就来到了这个女人的身边。首先他用手摸在了这个女孩子的背上。女子说:"你干嘛?"然后,他说:"要操你。"女子说:“你有病。”然后,他就一耳光打在受害人的脸上。我把他们之间的对话还原出来的意思是什么?其实,这里面已经有了强奸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在里面。如果,仅仅是陈继志和这个女人之间对话,有可能他是骂人的。但是,如果结合他跟另外两个同伴说,等一下,把几个女的送到路边去操了的话,而且是非常严肃认真的,看不出他们之间是在说笑话。这就说明他们已经达成了犯罪的故意。那么,他们有可能强奸吗?光天化日之下、又在公共场所,有没有这种可能性?其实,它是完完全全有这种可能性的。为什么这几个女孩的情绪那么过激,反抗的激烈?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过于嚣张,才导致女方反应那么强烈。如果这几个女人遇到陈继志的行为,就服软了,继而发生争吵。那么,给别人的感觉就好像是双方之间以前是有过什么交往或者是恋人等关系。那么,女人有可能服软央求,其他吃饭的人就不会再去关注,施与援手。在这种情况下,这几个女孩子完全有可能被他们拉到外面实施强奸行为。大家想一想,当时是凌晨2:40,只要他们离开烧烤店,在一个巷道里或者稍微背着人的地方,她们有可能就会被性侵。所以,这不是说完全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他们有强奸的犯罪故意,而且已经和同伙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陈继志又已经开始实施了强奸行为,只是因为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导致强奸未能得逞,这在法律上叫强奸未遂!因此,这个案子除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外,还涉嫌强奸罪(未遂)。方弘: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是针对同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但是,如果他们有强奸的犯罪故意,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了行为,即大家所看到的所谓性骚行为了,就已经涉嫌强奸罪,可以两罪合并处罚,就可能会超过10年有期徒刑了。强奸罪的实施行为并不见得是一定要把某个女子或者受害人按倒,具体的实施性关系的行为才认定为强奸罪实施行为?王绍涛律师:如果强奸得逞既遂,一定是双方发生了具体的性行为的。但是,犯罪的阶段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各种阶段。如果陈继志和他的同伴仅仅是说,把那几个女孩操了这句话,而没有后续的行为,它只是一个犯罪的预备,甚至都不构成犯罪。但是,他说了这句话,而且跟同伴进行交流,达成了犯罪的故意之后,又实施了这种行为,犯罪的未遂是已经达到的。即他们已经构成犯罪,无非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方弘:刚才您也讲到这9个人在作案的时候相互配合非常熟练,而且在整个的作案的过程当中似乎好像是有组织性的,他们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绍涛律师:他们是否有长期纠集在一起、长期实施黑恶势力相关的犯罪,有没有单独的经济给他们予以支撑,有没有保护伞让他们长期逍遥法外?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深入的侦查,才能够揭示出他们有没有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方弘:陈继志在对商某的一起伤害案中,是刑拘在逃。但是在逃人员居然能到法院上诉,并且逍遥法外,这是否是执法机关的渎职?王绍涛律师:是否下这样的结论,还为时尚早。现在,唐山市正在开展扫黑除恶回头看的风暴,一切都有待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把真相及时揭露出来。我只能说这些现象都是不正常的。我们常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这个妖是谁?妖是些什么样的人呢?确实值得在当地的政法机关进行反思和彻底的清查。方弘:此案被曝光后,多名唐山人网上实名举报自己遭遇暴力对待,报警却被拖延不管。如唐山山市路北区孟某在网上实名举报其被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蛋糕店被暴力打砸。11日又一女子实名举报一黑恶势力,视频中女子称:唐山路北区长宁街道一酒吧,朱彦斌、杨森等七八个人组织黑社会犯罪,女子表示:自己是酒吧歌手,我们作为店内员工无故遭到他们的伤害,期间逼迫受害人下跪、关狗笼,遭到非法拘禁长达16小时,女子还随后提供一段现场施暴录音。同时,该女子称,报警后,唐山警方拖延处理,最后不了了之,现要求删视频。当然,这些事情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唐山市公安机关也做出了行动,也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拘捕。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受害者该怎么办?王绍涛律师:首先,我们必须要声明这些举报一定是单方面的,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查清楚究竟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事情,是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还是刑事犯罪?这些都必须要在事实真相查清楚以后才能够得到明确的定性。在现实当中,确确实实存在有的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情况。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该怎么处理呢?第一、受害人对于发生的事情究竟在法律上是什么样的性质,应该收集一些什么样的起码资料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犯罪线索的真实性,还是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第二、如果确定是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还是不予立案,可以向它的上级部门进行反映。第三、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没有处理,还可以向同级的检察机关进行控告或者反映。因为,检察机关专门有一个职责就是侦查监督。另外,还可以向当地的人大、政法委反映的。如果已经有起码的证据线索,在律师的论证下,确实已经是一个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发生了有案不立或者不予查处的情况,可以多种渠道进行反映,甚至于向更高层的检察部门、人大、政法委进行反映,都有可能促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结语我看到视频以后,一直有个问题:人性为何泯灭到如此地步?要知道,人之初,性本善啊!性相近,习相远。所以,后天的教育唯有扎在道德这颗大树根上,人性才会闪耀着道德的光芒。类似的案件,才会根本杜绝!欢迎关注:男子被控伤害村支书妻子致死获刑14年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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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伤害村支书妻子致死获刑14年 13年后被宣告无罪!

刘章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徐昕教授大案刑辩团队律师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涉嫌猥亵案辩护律师案情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查明:2007年5月12日14时许,韩某成因听说下午开村民代表大会,遂到本村支部书记任某均家,找其询问“骑大马山”补地一事。到任某均家后,见任某均酒后在炕上躺着,韩某成说明来意后,任某均有些不满,任某均与韩某成遂有语言上的冲突。此时,任某均的妻子王某1见状,就对韩某成说:“他喝酒了,有事找丁(村主任)去”。韩某成拿起炕上的烟笸箩朝王某1头部打击数下:王某1倒地后,被告人韩某成又朝王某1踢了几脚,而后离开任某均家。王某1受伤后,被送往建平县医院救治,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脑疝等,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5月14日死亡。经建平县X局法医鉴定,王某1系被他人用钝物击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脑疝而死亡。韩某成的辩护人认为,韩某成不构成犯罪。因为,有证人证实任某均曾对其说任某均当时喝迷糊了,不知道王某1是怎么被打伤的,也没看见韩某成打王某1。但是,任某均在公安机关作证,证实了韩某成用地雷壳子击打王某1头部的过程。何况,任某均多次证言都前后矛盾。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8年3月24日,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四年。韩某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某成于2008年10月6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驳回韩某成的申诉。申诉人韩某成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应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终于在十多年后,即2020年9月,辽宁省高院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采访对话方弘:法律上认定一个人有罪,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刘章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抗诉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的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就是后一种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形,这就需要衡量是不是证据确实充分。第一,具体到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比如整个案发经过的证据,行凶者是怎么到场的?到场之后做了什么?有没有发生争吵?因为什么行凶?有没有发生行凶的行为?行凶的时候用的是什么凶器?怎样行凶?行凶之后怎么逃离的?行凶的动机等都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的。第二,强调的是合法性的问题。公安机关取证的时候不能刑讯逼供,不能非法取证,一切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法定程序来搜集证据。一旦不按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就很有可能污染了证据的合法性,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之后,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了。第三、根据收集到的证据,综合全案认定的事实之后发现这个事实不是唯一的。比如,还可能是别人作案的可能以及不能确定一定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不能定罪。所以,这是法律对于定罪量刑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含义。方弘:本案事发现场应该是任某均,韩某成以及王某1三人。但是,王某1已经死了,而任某均又是利害关系人,又处于醉酒状态,只有任某均的证人证言,而任某均多次的证言前后都是矛盾的。到底当时韩某成是怎么杀了王某1,他每一次的供述都不完全一致。本案的物证,比如韩某成当时拿起了炕上的箩筐去打王某1。但是,这个箩筐经过鉴定也没有韩某成的任何指纹。从目前判决书上显示的证据,您觉得能够认定韩某成确实是杀了王某1的凶手吗?刘章律师:目前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能得出确实充分韩某成是凶手的结论。本案当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丈夫任某均的证言。除此之外,指纹鉴定在鉴定之后也没有提取到指纹,也没有别的目击证人,所以只有一个被害人丈夫的证言。但是,任某均的证言跟韩某成的辩解是各执一词,矛盾的。韩某成说没有打王某1,而任某均说是韩某成打了,而韩某成前后5次的陈述,每一次对于韩某成是如何实施故意伤害,左手拿什么,右手拿什么,还是双手箩筐打,都有矛盾,每一次的说法都有一点出入。而且,任某均有几个提到整个关于案发经过的情况,也没有得到其他人的印证。比如,同在家里,但当时不在屋子里的他的儿媳妇也没有看到说两个人在房间争吵的过程以及案发之后追赶韩某成,以及任某均说他大喊是韩某成打了他老婆这些类似的话,都没有得到别人印证。所以,这种情况下直接证据其实是不是很充分的。甚至,再审法院是直接认定被害人丈夫任某均的证言是不真实、不客观、不可靠的。这些间接证据,如被害人的儿媳妇没有亲眼看到,甚至也没有听到整个过程有争吵的声音,只是断断续续听到几句话,而且第一时间她到了现场之后,包括其他的一些亲戚到了现场之后,询问被害人是谁打的时候,被害人也没有说话,没有告诉他们是谁打的。当然这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害人被打了之后,脑部损伤无法说话。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任某均打的。所以,他不想跟其他人讲是任某均打的,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再加上,公安机关侦查现场勘验之后,没有找到其他任何能证明韩某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任何其他间接证据。后来,陆续到场的亲戚朋友们在公安机关陈述的是韩某成殴打的被害人,他们这个说法都不是亲眼所见,而都是听张某说,而张某是听任某均说。所以,这些证言都是听说来的,都不是亲眼看见的。俗话说,眼见为实,这些证言就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所以,综合全案的证据,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如被害人丈夫任某均所说韩某成跟他发生争吵之后,一言不合就把他的妻子打伤了。而另外一种可能是任某均酒后误伤,韩某成离开任某均家之后,任某均对王某1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侦查机关问任某均一个问题,如果韩某成跟你起了冲突,他对你有气,为什么他不打你,而要打你老婆,你老婆怎么招他了?任某均也没办法说出一个原因来,他说不知道。另外,任某均当时处于喝醉酒的状态,而且根据韩某成、任某均所说,有一致的地方,即任某均想要追打韩某成,这是两个人都提到的细节。这说明任某均脾气火爆,在拿凶器追打韩某成的过程当中,韩某成跑掉之后,因为醉酒的状态下把气撒到了他老婆身上,殴打他老婆导致伤害。根据证据,我们得出来两种都有可能成立的情况下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确定唯一结论的这种定罪标准。这样的证据显然不能认定韩某成有罪,刑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在疑罪的情况下,法院就不能判决韩某成立故意伤害罪。方弘:所以,从目前判决书所体现的证据来看,是完全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但是,法院却给韩某成定罪了,而且是14年的有期徒刑。2008年案发,直到2020年,也就是12年以后,这个案件才启动了再审。而这个时候韩某成已经在监狱里服刑12年,失去人身自由12年,为什么翻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这么难呢?刘章律师:在我们国家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大家关注到以前平反的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都能发现这个规律,就是申诉平反的时间都非常长,平均都能达到20年左右。比如江西张玉环从被蒙冤入狱到平反用了27年的时间。像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些重大的冤假错案都是经历了十几到二十年的漫长申诉期。我本人现在手上正在代理的一起赵某故意杀妻案,也是从1993年被判刑到现在,仍然还在申诉过程当中,二十几年过去了还没有迎来平反。为什么这么难?其实都有很大的共性。我总结如下几点:第一、我们国家申诉再审的机制体制本身有很大缺陷。按照法律规定来讲,申诉的证据标准跟原审的一二审的证据标准应该是一样的,即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但事实上,在再审的申诉过程当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几乎到了100%确定不是罪犯干了之后,才会平反。比如呼格吉勒图案为什么能平反?是因为真凶出现了。法院的重心都在一二审程序当中的法官力量,到了审判监督庭,一是人员非常少,一个法院当中只有很少的人负责审查,有限的人员审查很多存在争议的案件。比如,本案也是存在争议的,也是曾经申诉被驳回过。比如对于任某均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当时从有罪推进的角度来讲就可以解释成是任某均喝多了的表现,有些细节记不清很正常。这也是我们在判决当中很常见的一个理由。韩某成的作案动机不明,但是站在有罪推定的角度来讲,法院就可以认为是变态杀人犯那么多,因为一点小事失控的人也特别多,似乎认为也不是太大的问题。任何我们提出的疑点,一些司法机关都能站在有罪推定的角度上找出一个他们认为看似合理的解释来,这也是申诉当中经常用到的审查标准。那么,更大的问题在于什么?就有利益的阻碍。因为平反一起冤假错案,对于当年的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来讲是一个重大的灾难。比如,20年前某人是法官,20年后他可能是院长或者是某个政法部门的领导。即便当年的领导已经不在了,当年的办案人员也不在了,但是法院还在,平反之后是要国家赔偿的。在这样的阻碍之下,不仅没有很大的动力去平反,反而是有很大的阻力阻碍平反。再举聂树斌的例子,媒体披露当年为什么平反这么难?当年已经落马的原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多次阻碍聂树斌案的平反。既有理念的问题,体制机制设置的问题,还有程序设置的问题,还有这么多的利益障碍。而法院平反的动力是大大不足的。这样两相比较就可想而知,为什么我们更多见到的一些冤假错案都是在申诉驳回无数次之后,因为被媒体关注,网友关注,被领导重视之后才迎来平反。方弘:一起案件最终能够被平反定无罪,按照您的说法也是非常幸运的。2021年6月17日,对于韩某成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因为这一天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建平县人民法院和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判定韩某成无罪。作为法律人,您认为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冤假错案平反的现状?刘章律师:既然人员不足,就增加人员,经费不足就增加经费。因为一般来讲,申诉先是到原审的终审法院去申诉,这一次几乎是无效的申诉。是不是我们可以设置异地审查或者专门的冤假错案审查机构来审查,以排除这种地方利益,还有单位利益以及办案人员的阻碍。党中央多次发文,每年都有领导讲话,但是落实还非常不到位,只能通过追责来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注意到,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特别做了一个报告,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错案启动追责。我们甚至可以有一些创新,我们可以引入学界或者是一些公正的媒体等设立一个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估,对一些重大冤假错案进行筛查。结语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为官一任就该造福一方。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时提出,“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错案启动追责,‘张玉环案’等错误关押十年以上的直接督办,从严追责问责511名检察人员,其中检察院班子成员134人,退休人员122人。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不是口号。”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期望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能够守住这一底线!欢迎关注:小偷盗窃被发现逃跑溺亡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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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窃被发现逃跑溺亡 被偷老人竟获刑 二审改判!

王绍涛律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案情广东茂名的一位60多岁的老农吴某,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便承包了一口鱼塘养鱼,以此为生。事发当天夜里,吴某难以入睡,想起经常有小偷偷鱼,便起床拿着一根手电筒,去鱼塘查看。没想到的是,正好看见有人在偷鱼,吴某连忙追赶。偷鱼三人见有人来赶忙起身逃跑,其中两人跑掉了,一人却掉入了鱼塘里。吴某沿着鱼塘岸边,一边追赶逃跑的两人,一边朝水里扔了两块石头,但是没有砸中人。一会儿,水里的偷鱼男子爬上了岸,吴某便抓住他的衣服,质问他为何要来偷鱼。就在这时,已逃跑的两人,又返回来了。为了营救同伴,其中一人推了吴某一把,结果吴某和此前掉入鱼塘的男子一起被推下了水里。在水中,偷鱼的男子似乎不会游泳,他奋力挣扎扑腾,期间试图抓住吴某的手,吴某为了自救,推开了该男子,自己爬上了岸。爬到岸上的吴某清醒过来后,立即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到来后寻找该男子未果。直到第二天,该男子被发现淹死在了鱼塘里......经调查得知,死者为黎某,当时推吴某二人下水的男子为黎某某,另外一名男子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对吴某和男子黎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审理时,死者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和黎某某一起赔偿黎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案例来源于广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死者黎某第一次落水时,吴某没有进行抢救,反而朝其扔石头,存在过错。第二次吴某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入鱼塘后,他推开黎某,仍然没有进行积极抢救,最终导致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附带赔偿死者黎某近亲属41433元。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三方当事人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吴某上诉的理由为:一方面,经常有人到他的鱼塘偷鱼,事发时,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阻止小偷偷鱼,不违法。另外一个方面,死者黎某不是自己推下水的,他掉入水里后,自己因为年纪大,体力不支,推开他,是为了自救,况且,自己爬上岸后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死者黎某的近亲属上诉理由为:一方面,吴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黎某死亡,其应该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采访对话方弘:您觉得吴某到底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绍涛律师: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是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另外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所谓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比如,吴某第一个阶段的行为,黎某已经在水里的时候,如果他把石头丢进去砸中了黎某,导致黎某溺水而亡,他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因为,他明明知道水里面是有个人,还丢石头去砸,虽然他有可能看不见人在哪里,有可能他不是向着这个人砸去的,只是吓唬一下。但是,如果真正打中了,而且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他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个行为是吴某已经预见到可能会造成后果,但是他轻信自己的行为不能造成他人死亡。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其实,他是不构成的。要分析他的行为,我们要分两段来看。第一个阶段,当黎某跳到鱼塘以后,吴某确实拿石头砸在水里面,但是黎某并没被砸中,而且自己又爬起来了。过失致人死亡是一个结果犯,即要有结果发生才能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再来确定他有没有构成犯罪。本案,连结果都没有发生,黎某自己从鱼塘里面爬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吴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第二个阶段,黎某爬起来以后,他们俩在纠缠过程中,另外一个人黎某某就把他俩一起推下去。在这个过程当中,吴某没有任何行为,他被推下去,是被动的。两人在水中的时候,死者黎某拉住吴某,吴某把他推开了。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常识问题,如果在水中被一个人拉住,被拉的人甚至于这两个人都有可能被水淹死。所以,一般水里救援都是救援人员从后面把头发或者脖子拉住,是不能让被救的人抓住或者拉扯住施救的人,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所以,被告人吴某把黎某推开的行为,是一个自救行为。吴某是没有过错的,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主观上也没有过错,既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所以,我们认为吴某不构成犯罪。方弘: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吴某被黎某某突然推入鱼塘,导致他和死者黎某一起掉进了水里,吴某因为年龄比较大,为了自救推开黎某,法院认为这是正常的反应。他的行为也不违法,不属于伤害黎某的行为,所以法院认定吴某不构成犯罪。另外,跟黎某一起偷窃的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王绍涛律师:黎某某的行为就应该构成犯罪了。黎某某有可能构成两个犯罪,首先,他是个盗窃行为,这本身就构成盗窃罪。另一个犯罪就是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会构成这个犯罪?黎某某把吴某和黎某都推下去,导致黎某死亡。这不是他要追求的结果,他不是故意的。但是,他应该要么是疏忽大意,要么是过于自信,认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但结果是他把这两个人都推下去,导致了黎某的死亡。所以,他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我们注意到法院最终是以抢劫罪来对黎某某进行判决的。为什么会定他构成抢劫罪呢?实际上,这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本来黎某某是一个简单的盗窃罪,但是他在这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他把人推到水里面了。即在盗窃的过程当中,他使用了暴力。因此,法院最后是以抢劫罪来判处的。他推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转化为了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就不再进行单独的盗窃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定罪,而是全部转化为抢劫罪。方弘:抢劫罪的处罚肯定比盗窃罪要更为严厉。法院最终认定黎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很巧合的是,今天有一个关于小偷偷东西被追后,不幸跳水身亡的案子上了热搜。苏州陈某发现有一个陌生的男子撬自己家的房门,他就怀疑是小偷,于是就赶紧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小偷秦某就跳到河中。但是,他被救上岸的时候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事后,小偷秦某的家人就把物业保安起诉到了法院,索赔各项赔偿金一共是158万。小偷需要承担责任吗?王绍涛律师:不需要。实际上,我们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一定是一个合法的权利。像这种类似的案件,被盗的人或者参与抓捕的,扭送的,追逃的这些人,他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就在于他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要分成两个层次来看。如果是民事责任,就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他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被盗者还是保安或者是物业,在整个过程当中,他们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为,制止这种盗窃犯罪或者制止其他的更严重的暴力犯罪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正当行为。所以,民事上保安没有任何过错。如果要上升到刑法上的责任,更是要去判断保安在主观上有没有过于自信的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实际上,像这种类似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比如防卫过当,本来对方仅仅是一个盗窃的行为,行为人已经把对方控制住了,比如几个人已经将其控制在地上了或者已经捆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还在继续殴打实施暴力,有可能就会产生一个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当中不慎发生了伤害或者是死亡,其实它是一个意外事件。小偷要找被盗一方或者是参与抓捕、追逃的保安或者物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是不会给予支持的。结语本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偷之所以成为小偷,可能很多时候和他的家庭环境是分不开的。在一些案件当中,小偷意外死亡,小偷的家属不仅不替小偷的行为感到惭愧、赔礼道歉还要起诉被偷的受害人。人死了,都不能正视灾祸的根源,确实也是很可悲。欢迎关注:82岁老先生多年免费赠药治病救人被罚7万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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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岁老先生多年免费赠药治病救人被罚7万 这是为民执法吗?

罗竖一著名评论家独立学者资深媒体人案情于荣光老先生,1940年3月出生于四川德阳土门镇,明代名臣于谦的十九世孙。他受爷爷的言传身教,学习于家历代治病救人积累的于氏中医诊疗术,遵循“读书不做官(不做贪官,治病不行医(不能收钱)”的祖训。据介绍,于氏中医诊疗术是于氏祖先代代单传下来的家族中医药技术,采用口传心授秘方、秘术,并实时根据患者病情辨证施治对秘方主方加减,遵循与同时代的人文地域、生活环境、情志等水乳交融、阴阳和合、和谐统一,达到卓越功效。于荣光7岁跟随爷爷学中医,从那时起便开始了赠药生涯,他牢记祖训坚持赠药75年,他年轻时做生意的积累加上2000年退休后的退休金,大部分都花在了赠药上,这么多年来,他无偿救治的患者已经有十多万人,这其中不乏被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或“准备后事”的患者,被他救回来的也不知多少了。于荣光的爷爷和于荣光还是“收藏家”,收藏了很多文物,于荣光也一直都有“把藏品让更多人欣赏”的想法——建一个博物馆。2015年时,于荣光在绵竹开发区建了现在的大唐博物馆。当年绵竹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就是服用于荣光的中药治愈顽疾,该领导很看重于荣光收藏的这些文物的价值和“于氏中医诊疗术”,特邀请于荣光来绵竹,将开发区的三层楼房辟为展厅,也就是现在的大唐博物馆。再说前文,于荣光老先生看了多少患者?仅有据可查的2015年1-9月,前往于荣光老先生在绵竹经营的大唐博物馆问医求药的患者就多达17000多人,最多的一天达400多人。2021年11月1日,绵竹市卫生健康局确认于荣光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属于非医师行医。2021年12月,绵竹市卫健局做出对于荣光本人罚款7万,并要求关闭非法行医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对一群穿着制服的卫健委工作人员和公安执法人员,老先生用四川话说到:“我治的只是医院治不了的和没有钱(医治)的,你说哪个错了?”“你要罚我7万块钱,那你把我的衣服裤子都拿走好了,我没有钱(钱都买药送病人了)”“你们市里的领导叫我给看病,你们里面的也就是你们卫健委的人也叫我给看病,你说我该不该看?”“你们执法大队的队长,把病人带给我看,你这个是执什么法呢?”在其他人都沉默地听着老先生讲这些话时,一位工作人员打断了老先生,她说:“按照法律法规你就不该看,我们今天来,是来下达这个处罚告知书的。你不签,我们这里有公安人员在场,我们有执法人员,你不签也没用,我们通过电子手段也能送达。”老先生有点悲愤,他说:“你们是不是中国人,是中国人看老百姓受苦你救不救?”视频的中间有一部分,是老先生面对外面等着的很多他的老患者的场景,他们对老先生感激涕零,他们还等着老先生的药继续治病,他们不知道当地卫健委不让老先生给人看病后,他们该怎么办。这个时候老先生还在安慰他们,他说:“要相信共产党,相信政府,会给个公平的处理。因为很多人等着要救急。”2022年4月19日,于荣光起诉绵竹市卫健局,要求取消非法行医的处罚决定书,但一审败诉了。2022年5月23日,于荣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获知此消息,89岁的华东政法大学退休教授唐荣智震惊了。他提笔撰写了一篇对于荣光诉绵竹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诉讼案庭审的评论意见。意见中提到,于荣光四十余年免费赠药助人延寿救命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民事赠与行为。他免费赠药助人延寿救命是人类的善举,公民的慈善行为,属于公民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市卫健委援引的《执业医师法》规范的行医行为,也是以医为业者,且以医为生,行医是一定要收取费用的。但是,纵观于荣光,根本不符合这二个实质要件。市卫健局作出的“非医师行医”处罚,根本没有事实依据!采访对话方弘:您怎么看行政部门对于荣光的处罚?罗竖一:我觉得这个处罚挺搞笑。从有关材料来看,于老师并没有收费,而且他们家的家训是治病不行医,他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的文章中观点,我是认可的。我为什么说有点挺搞笑?因为,于老师并不是医生,他自己也不认为自己是医生,而且他也没有对外以医生的名义治病救人,他只是免费提供药,并没有对外宣称自己是医生。他始终遵循他的家训,即读书不做官,治病不行医。方弘:也就是说行医和治病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行政机关的处罚还是以行医为前提进行的处罚,认为他没有行医资格证。而事实是他没有行医,只是赠药。赠药和行医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罗竖一:区别之一就在于他是否以医生的名义治病,如果是以医生的名义治病,他就是行医。区别之二在于他是否存在收费的问题。从相关资料来看,我认为他不是一个医生,并没有以医生的名义去治病。这就好像有人有一些医药方面的知识去给自己的家人去治病。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说他是个医生?恐怕我们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允许。方弘:民间秘方确实有效。我们也看到了有一些患者写了很多感谢信,有人受益了,也有人被救了命。如果换一个角度来说,于荣光拿着秘方却不救人,相反对社会的伤害更大,而且祖传秘方传承可能也就断了。这对社会和国家,甚至是全人类都是莫大的伤害。罗竖一:对的,是这样的。方弘:所以,是不是现在也会面临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祖传秘方或者是民间秘方的传承或者合法化,其实是比较难的?罗竖一:立足我们的现实,确实有些难。那么,有没有办法去解决,其实也是有办法的。但是,这要从根本上解决的话,确实是伤筋动骨。比如说《中医药法》,我们可能要重新去制定,请注意叫重新制定。因为,《中医药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按照西医的思维来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它并不符合中医文化特有的理论指导思想,不符合中医特有的理论体系,它其实是一个西化的产物。我们应该是立足中医本身的特点、理论基础和性质来制定。但目前的《中医药法》非常遗憾,并没有完全遵循应有的基础。方弘:可以举个例子吗?罗竖一:有关材料显示,于老师也曾经去参加过确有专长的考试,但是他并没有考过。我估计他也是迫于无奈,可能也是担心有一天所非法行医的大棒子打过来。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非常优秀的医者都面临这个问题。于老师在现有的话语体系下,不算是个医者。他只是在治病救人并且是遵循他的祖训,治病救人不行医。即便你想去行医,在现有的环境下,你没有资格去行医或者人家不让你行医。如果你行医,十有八九就是非法行医。但很有意思的是,我们看到在于老师所在的城市,四川绵竹市的领导,卫健委的领导等相关领导也去找于老师治病,病都治好了。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一款非常知名的中药或者叫中药方剂,叫清肺排毒汤。它就是一个没有行医资格的老师葛又文先生提供的。当然,很多人到现在也不知道,误以为清肺排毒汤是有行医资格证的大教授、大专家提供的。其实不是!它是一个权且称为民间中医的葛又文先生提供的。很显然,葛又文先生提供的清肺排毒汤救治了很多新冠患者。当然,这是在特殊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情况,而且他是得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相关领导的力挺的一位民间中医。否则,像葛又文先生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大医都有可能会面临所谓非法行医的悲哀惨剧。方弘:行医必须有行医资格证,也是《中医药法》明确规定的吗?罗竖一:对,如果想成为一名法律所认可医生,你就一定要有这种资格证。方弘:但是,从于荣光和葛又文的案例来看,这个规定对于中医的发展或者是对于救死扶伤来说不见得是一件好事?罗竖一:应该是。当然,如果没有任何管理,可能也会出更多的问题。但是,怎么去管理?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也不是那么难解决的。如果法律按照中医文化的特质来制定,那么很多问题都会解决。例如,像葛又文先生这样非常了不起的,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大医都鲜有媒体报道,时至今日都很少有人知道清肺排毒汤的拟方人。这其实是个文字游戏。他开的方子其实不是秘方,历史上就已经有,只是重新组方,按照新冠肺炎的特点对历史上已有的方剂做一些加减,形成的一个新的配方。按现在法律规定来讲,葛又文先生是没有处方权的。但是,这个方确实是他出的,是由中医药管理局相关部门组织有处方权的人来论证他的方案可行不可行。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葛又文先生,这位实质意义上的处方人就不能叫医生。方弘:但是,他的方子还被广泛应用,这种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来说是合法的吗?罗竖一:就是打了个擦边球。当然,葛又文先生曾经比较幸运得获得确有专长的证,但是光有这个证还不行,还要再获得医师资格证,才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处方权。方弘:其实,他是属于特例,国家层面允许了,否则严格按照法律也是违法的?罗竖一:可以这么说。我国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曾经面对媒体的时候显得很无奈。他当时就提了一个办法进行变通,即我们可以让有处方权的人去拜没有处方权的“老中医”为师,由“老中医”给拿出意见,但是开方的时候由有处方权的学生来开,这样就规避了法律问题。这个肯定是有一些矛盾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有没有办法?如果我们出台新的中医药法,比如在新的中医药法里面规定这样来获得医师资格证,找10个患者,张三可以给他们进行治疗,有专家来把关,这10个人交给张三来治疗,期限限制在3天、5天或7天之内把10个患者治好,就给他发证。其实,中医药的非常伟大的一点在哪?就在于它的疗效很好。新冠肺炎包括非典都非常能说明问题,不管是非典期间还是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中医药在发挥要主导的作用,而且是全面、非常深入得介入,甚至在一些危重症患者的救治过程当中,都是中医药在发挥非常重大的主导疗效,事实能证明一切!不管是老百姓还是患者认的其实都有疗效,你把我病治好,我见到效果,我就会认可你。作为医者,如果你给大家开的方,用的药没有效果或者效果不理想,那都是白扯。法律上对于行医资格证的整个考核制度都需要完全重新来设定!用临床事实来取证,而现在考核中有很多大量的是西化的东西。方弘:目前对于取得医师资格证的考核主要还是针对于笔试,实践到底是怎么样不知道。罗竖一:这个理论需要不需要?理论也需要,而且理论也是挺重要的,但是更主要的在于它的临床效果。如果笔试再好,但治不了病,没用!不能因为某人会考试,所谓的理论知识比较丰富就发证。而现在只要某人所谓的理论基础扎实,会考试,很大程度上就是考试机器,那么他就可以有医师资格证,而不管治病效果怎么样。其实,这很没意思。相反,我们要的应该是对患者的病有效果,就像于老师不是医者,当然客观上他在干着医者该干的事儿,它的治病效果非常好。据网上相关资料显示,于老师这么多年已经治疗10多万人,甚至可能更多。可以说,于老师就是一个活菩萨,还是免费送药。方弘:如果按照您说的方法来颁发医师资格证,无论是于荣光还是葛又文先生都是合格的中医,甚至是大医。罗竖一:对。我们的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都需要这样真正意义上的中医、大医。方弘:法律如果要重新修改,可能推动起来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情?罗竖一:对。这也不容易。因为,人们的观念起了一个很大的障碍,即西医认为是这样的,社会民众普遍认为这就是医学。如果不符合西医的观点,认为这是不科学的,是谣言,甚至于是违法的。其实,这都是不对的。我们不要把西医的观点和说法跟真理等同起来。方弘:像于荣光老先生用的民间秘方、祖传秘方,法律有没有规定要进行传承和保护?罗竖一:我觉得要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的话,还是需要在发证的问题上,让大家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其他的一些补充性质的规定都起不了大的作用。方弘:这些民间秘方怎么使用,在使用过程当中如何加减,其实这都需要传承人来进行相应的把握,所以您说到的根本问题还是行医资格证的问题。既然这些案例当中也暴露出来法律的滞后或者不合乎常理,不合乎人情,也不合乎治病救人,也不合乎中医药的发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重新制定,可能就是要看立法者的是哪些人,他们的观点又是什么?如果大部分的立法者的观点是西医的观点,可能法律就没有办法进行重新制定了吗?罗竖一:就像张伯礼院士曾经讲过,他说在武汉疫情之前,不相信有利益集团在操控着很多事情。但是,经历了武汉疫情以后,张伯礼院士感慨万千,在媒体访谈他的时候,张柏林院士讲到,这种利益集团太强大,故意黑中医,包括网上有一些中医黑是职业性的,有集团给他们钱。这些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影响着某一些层面的决策,也在影响着某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我们要把这些因素都排除掉。有人提过建议说成立国家中医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跟现在的国家卫健委成为两个平行的系统,而非隶属关系。目前,我们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隶属于国家卫健委的。必须要明确的是,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卫健委的初心都是好的。但是,由于观念的影响,就会身不由己的偏向于西医化的观点,又身不由己的进而可能用西医的观点将真理跟西医的观点和看法、理论完全等同,从而将中医的理论,中医的文化,甚至于中医的疗效严重的边缘化。结语唐荣智说,“国家不资助一分钱,又不占用医院资源,居然治疗了海内外十几万人,还使疑难杂症、濒危病人延寿好转,而且不出一起医疗伤害的报告或举报,市卫健局表彰过他吗?有否帮助过他?这不是你们的工作方向有问题吗?而且特别要指出的,他家有祖传秘方、秘术,于氏诊疗术是绵阳的瑰宝,国家的国宝。你们的执法实际上的结果是扼杀它,而从来没有想到如何发掘于氏诊疗术。这是认识论上的根本问题:实践第一!只要是秘方、秘术有效,那么就要倍加珍惜、倍加保护。司法怎样公正?当务之急是救命!救命!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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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醉酒地震后驾车接载家人获刑 律师:或应无罪或免罚!

郝赟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律师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专家讲师案情5月22日2时4分青海省玛多县发生7.4级地震,西宁的震感非常明显,地震发生时,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某局副局长永某醉酒后在家中睡觉情急之下驾车把家人转移至中心广场空旷地带,后又驾车到中心广场接载家人继续行驶。在驾驶的过程中,永某驾驶的丰田车和一辆“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酒后驾驶的永某控制,经鉴定,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73mg/100ml。案发后,永某赔偿现代车驾驶员马某车辆修理费2200元,得到马某谅解。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永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永某认为在地震的情况下,他与家人开车逃命,符合人之常情,也属于正常人的本能反应,主观上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请求二审法院对其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即便构成犯罪请求对上诉人予以免除刑事处罚。采访对话方弘:永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认为永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是紧急避险?如果是紧急避险,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吗?郝赟律师: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刑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单包括了在行为的法律后果上不需要承担刑罚,同时也包括了行为在定性上就不把它看作是一个犯罪行为。即一旦我们公民的某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紧急避险,那就意味着完全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我们一般公众在理解紧急避险的时候,往往会把它与另外一个概念混淆,也就是避险过当。我们法律上承认避险过当具有避险的性质。但是,它与紧急避险是一对并列的概念。避险过当就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是要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方弘:能举个例子吗?郝赟律师:我们可以从紧急避险的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客观方面,紧急避险必须是要针对某一个现实的危险。这个现实危险就是我们实施避险行为的对象。它不但包括其他人对我实施殴打,抢劫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生病、地震或者在野外遭遇了野生动物的袭击等。这种广义的危险都是紧急避险的成立前提。第二,只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够实施紧急避险。如果危险是我们预计、估计会发生,我们提前实施了避险或者危险已经发生并且结束了,我们延后实施避险,这都不叫紧急避险。它反而是要承担故意或者过失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三,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它就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危险已经迫在眉睫。客观上也没有其他的更合理的方法来避免危险或者虽然有这样的方法,但是行为人本人在行为当时,不可能意识到有这样的方法。这种情况下,不得以实施的行为叫避险行为。第四,必须要实施避险限度以内的危害行为,一旦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就成了避险过当。比如,某人是一个盗窃者,来偷我的东西,在公交车上不幸被我发现了。如果我想实施正当避险行为,我可能抄起旁边的某个东西向他扔过去,对他实施警示。我扔过去的东西摔碎了,它本身就是对物品的所有人的正当的紧急避险行为。但是,如果我选择把其他人的一些重大财产或者危害到第三方生命的代价去实施避险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是避险过当的行为。方弘:比如,我们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的时候,行人不允许横过高速公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突然间发现有行人横过马路,我们刹车已经来不及了。比如我们把车方向盘打到一边,可能就会撞到围栏或者其他的车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有财产损失,可不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呢?郝赟律师:这种情况一般是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因为,我们需要去避免对行人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所以,我们不得已去往边上打方向盘,导致其他的财产损害。一般我们认为财产的损害会低于人的生命安全的损害。所以,不会认为这是一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方弘:即便造成了一些损失,可能作为驾驶员也不会承担责任?郝赟律师:对,是的。方弘:我们就来看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就是永某在地震以后把家人转移到了中心广场,到了中心广场以后,他又是以一种醉酒的状态把家人带到其他地方继续行驶,他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紧急避险?郝赟律师:永某的行为分为前后两个行为。第一是在案发时,也就是地震发生之后,他开着车将家人转移到了中心广场这样的空旷地带。我们都知道在地震发生的时候,人到了空旷地带就可以免于遭受比如说建筑物倒塌这样的二次伤害。虽然永某醉驾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行为,但是他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家人遭遇地震现实发生的危险。所以,他的行为就被正当化了,前一个行为的确是构成了紧急避险的。但是,他把家人带到空旷地带以后,第二次实施了驾车载家人继续行驶。那么,我们也不知道他到底是为什么离开空旷地带。但是,从现有的案件情况来看,他的第二次行为并不是紧急避险的性质。为什么?因为,当时他的家人已经在空旷地带,已经是处于安全状态了。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既然,他的家人已经在空旷地带中心广场了,已经没有紧急的危险了,就不具备了实施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另外,紧急避险的主观方面也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避险的意识。所谓避险意识既包括了对于危险正在发生的认识,我们叫避险认识;也包括了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为了避免这样一个危险的发生而实施行为,这叫避险意志。所以,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的统一是避险的主观方面。但是,永某第二次实施的行为客观上不是危险状态,主观上自然也不可能是为了逃脱危险状态。所以,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来讲,它都不构成紧急避险。方弘:我们知道通常一次大地震以后会有一些余震,比如说永某可能担心,会不会下一波的余震又来了,他可能想把家人从中心广场运到一个他自认为更安全的地方,像这种情况又算不算紧急避险?郝赟律师:我们从案件事实中无法判断永某具有上述情况。但是,从刑法上来讲,当证据无法准确认定一个事实的时候,我们要做对当事人有利的推定。我相信法官也考虑到了永某可能是出于对余震或者其他的一些二次伤害的考虑。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永某是出于对余震的考虑,也是主观上的假想,认为具有一种现实发生的危险。余震客观上是否存在呢?从案件事实中,我们认为于客观上不存在。对于这样一种假想,法律上就不认定为紧急避险,但是它属于假想避险。假想避险就是一种客观上没有正在发生的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具有这样一种危险才实施的避险行为。它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首先,我们有可能会认为它是这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直接做出罪的处理。但是,更有可能的情况就是像我们这个案件之中,认定他在主观上虽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识,但是他的的确确是出于对地震的恐慌、慌乱、恐惧,客观上既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判断危险程度,主观上我们的国家法律也不应该苛求这样一个缺乏地震相关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那样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充分冷静的思考会不会有余震,本次地震的具体危险程度到底怎样。我们不应该苛求。所以,永某出于情急情有可原的状态实施的二次行为,我们认为他的法律责任是可以减轻的,甚至是像他辩护律师讲的有可能会导致免除刑罚的后果。而且,很关键的一点是,永某喝醉酒以后回家睡觉了,他本来并没有酒驾或者醉驾的想法,确确实实是出于地震的紧急情况才实施的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行为。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日常生活之中,只要地震不再次发生,永某其实不会去再次触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他没有过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或者再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尽管不能认定永某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但是,依然可以对他的法律后果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理。方弘:所以,一审法院是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永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永某不服又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也没有免除他的刑罚。他不仅是一名公务员,而且还是个领导。只要是对他定罪了,显然他的仕途生涯就算是到此结束了,也确实很遗憾。郝赟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立场,我还是希望能为永某说一句话,尽管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它是一个区间,是赋予了具体的审判人员一个比较大的裁量空间的。我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之中,考虑到地震这样一种极具危险性并且也不是那么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法院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有的时候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不要对老百姓做过多的苛责。虽然,这个案件永某被判了拘役并且缓刑,不需要坐牢。但是,我想如果能够给他定罪免刑,甚至是直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做出罪处理,也是更符合天理国法人情,更符合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认知。结语法律规定是机械的。但是,适用法律的人是可以很灵活的,考虑当时当下的情景,把握法律的原则和法理而做出来的判决才更具有说服力,更权威,也更公平公正。欢迎关注:新婚夜伴郎把新娘睡了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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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夜伴郎把新娘睡了 法院判其无罪?!

但是,本案中我们也注意到,女性虽然喝了酒,但是她并没有达到醉酒使自己丧失认知判断或者意识的状态。因为,在整个过程中,她都是主动对伴郎进行性挑逗,性刺激,并且主动实施了相关性行为。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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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5名儿童却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监督员提意见!

王薇律师儿童安全基金联合发起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案情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陆续注册了五个QQ号码,在其家中或办公室通过QQ冒充学生的班主任或者英语老师,以健康调查、心理测试为由,要求5名儿童通过视频裸露胸部及其他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等方式进行猥亵。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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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疫情期间面条加价5毛多获利24元被罚款3500元 律师:合法!

刘汝忠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近日有网友曝光上海嘉定区一便利店因为疫情期间面条涨价5毛钱被重罚。根据上海嘉定区的官方通报5月17日该辖区内的市场监管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便利店销售的某品牌面条售价高于标价,因为该便利店老板涉嫌违反我国的价格法,所以当地的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立案侦查。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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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拐卖儿童的报案后不立案 公安副局长等四民警被定罪!

何忠民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案情2013年10月31日9时30分,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沦镇四家村村民18岁张某到赤峰市生殖医院做引产手术。11月5日上午,赤峰市生殖医院护士小梁发现张某的病历显示张已怀孕35周以上,认为张某引产下来的婴儿有存活可能,遂电话联系其表哥温来及其家人,询问是否收养这个有可能存活的引产婴儿,温来当即表示同意收养,小梁让温来做好来赤峰收养孩子的准备。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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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80多万积蓄存入银行竟无法取出 银行存款都不安全了?

杨林峰律师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案情2019年,白女士通过一款名为“度小满”的App开始往河南三家村镇银行存款,“利息要比四大行高一些。”这几年白女士陆续往三家银行存入了约80万元,其中包括她在其他银行的存款,自己每月的工资,还有父母的退休金。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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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广告文案抄袭 不仅无需担责还可追责维权?!

张理雨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案情5月21日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一则应景的广告词横空出世,那就是刘德华为奥迪汽车合作的软文视频广告。虽然是广告词,但里边不仅有节气知识由来的普及,更将古人在节气里蕴涵的人生道理现实的展开,经由演艺名人刘德华本人亲口娓娓道来,配合上意境画面,不由得不让人点赞。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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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争115万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给村委会管!

苗莉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案情封面新闻报道,2021年12月,河南商丘男子赵某,在河北打工时意外跌落身亡。因为赵某没有直系亲属,其叔父赵学申在出事之后,找村委开具出、是他将侄子抚养长大的证明,之后带着家人跟责任方签了赔偿协议,115万赔偿金打到了他的卡里。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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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半夜偷鸡被女主人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

王宇维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孙女士家住河南南阳,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只有自己带着小女儿生活在老家,靠着种点地养点家禽为生。孙女士家中养了不少土鸡,平常就靠着攒点鸡蛋换钱,可以说这些鸡是她的“命根子”。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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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四万多元欠款竞无法要回!

图文无关程腾飞律师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案情2008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08年10月4日。”杨某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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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扇脸踢踹后还击被判故意伤害 二审认定正当防卫!

图文无关刘章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徐昕教授大案刑辩团队律师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涉嫌猥亵案辩护律师案情2019年9月24日晚22时许,57岁的刘易(化名)与朋友一起在一个煎饼摊上吃夜宵。在吃的过程中,刘易看到另一桌上的朋友61岁的周建刚(化名)。于是,刘易就邀请周建刚一同饮酒。期间,刘易因不满周建刚说话夸张,对其出言教训,二人因此发生轻微口角。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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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怀孕向情夫索要生养孩子费300多万元 获刑13年!

图文无关袁椿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律师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案徐玉玉代理律师案情2011年,25岁的周小华(化名)与方鹏(化名)结识,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11月末,周小华对方鹏谎称自己怀有方鹏的孩子,因害怕事情暴露,周小华谎称其到山东待产,后又谎称为方鹏生下儿子,而后又借用朋友的儿子与方鹏相见,让方鹏误以为周小华为自己养育“儿子”。自周小华对方鹏谎称怀孕至案发,周小华以索要生孩子的“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名义,骗取方鹏财物共计人民币364.46万元。案发前,周小华返还方鹏人民币3万元、两块手表、部分首饰及一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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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核酸检测实验室出具假阳性报告被罚 律师:涉嫌犯罪!

图文无关范辰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截至4月22日0-24时,安徽省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例(宣城市宣州区),无新增疑似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6例(合肥市蜀山区1例,阜阳市阜南县1例、太和县4例,淮南市田家庵区1例,池州市东至县1例,安庆市太湖县1例、望江县7例)。另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4月24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在蜀山、包河、高新、经开区开展新一轮核酸检测。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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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账户突增385万 被银行告上法庭!

杨林峰律师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案情今年46岁的姚女士原本是一位高中教师,2021年5月,她在信托公司郑州财富中心负责人的推荐下,投资3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年限为20个月,2023年1月31日到期。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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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虹被曝从张庭夫妇公司分红4.2亿元 不排除会担刑责?

何智娟律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案情据澎湃视频报道,4月18日,权威信源显示,陶虹从张庭夫妇经营的达尔威公司5年分红4.2亿。其中后3年2.6亿分红是达尔威处于传销阶段的分红。目前,陶虹已要求从该公司退股。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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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到妻子单位家暴 同事制止致其死亡免责?!

刘鹏举律师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情咸阳市渭城区的邱左(化名)和刘芳芳(化名)尽管结婚多年,但是婚姻中的刘芳芳不仅感受不到幸福,甚至还时长生活在恐惧中。丈夫邱左工作不稳定,经常会喝酒解闷,有时喝醉酒后还会对刘芳芳大打出手。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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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长索贿十万获刑两年二审改判无罪 举报者涉嫌诬告陷害?

何忠民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案情王朝东(化名)辽宁省绥中县人。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某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13年12月起任某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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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90万借条起诉还债 只因缺少一样证据败诉!

王梦楼律师专长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民交叉法律业务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案情2021年4月1日,曹先生一纸诉状递至槐荫区法院西客站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共计242万。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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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醉酒称想找“渣男”玩 4闺蜜成全“帮忙”后被判强奸罪!

从判决书中也看到,法院的裁判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认定,法院认为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冷艳已经处于酒醉及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有效表达自己意愿,并且失去了保护自己的能力,不能够认为她是自愿的。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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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怕感染新冠不接妻子回家被诉离婚 法院认为感情并没破裂?!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前,调解是必经程序,在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和好的过程中,一些被告往往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作出改变来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因此不再起诉离婚的案件是普遍且大量存在的。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