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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举报涉黑团伙竟被羁押9个月 无罪释放后继续举报!

陶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陶涛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





自从唐山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发生后,全国陆续出现多起网络“实名举报”。6月1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支建矿业”)职工刘荣芳和宁刚旦在网上发布视频,实名举报称支建矿业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组成的涉黑团伙,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瞒报矿难、殴打维权职工、指使民警违规办案等多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实名举报人刘荣芳,退休前是支建矿业工会主席。其向新黄河记者介绍,支建矿业的前身是陕县支建煤矿,是地方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2004年,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支建煤矿完成了国有资产改制,成为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内部职工募股。2009年,三门峡人张某某以三门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入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由于支建矿业与银行发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被法院拍卖采矿权证,支建矿业以远低于评估价的1500多万元被三门峡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拍走,后者则是张某某“幕后操盘”的另一家公司。这一操作,也直接导致了支建矿业400余名正式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了保障。

“2011年支建矿业转让时,和金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金海公司需保证全员职工工资和以往所欠工资的正常发放;保证清缴以往公司所欠职工养老保险金,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金,及时缴纳新产生的养老保险金,不得拖欠,不得影响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刘荣芳说,当时职工们还满心期待,后来才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如同一张“废纸”,没有一条贯彻落实。

“目前,公司拖欠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工资已经近3000万元。”

刘荣芳还向记者回忆了当年维权时被打的事情。“2013年12月13日8点左右,我和其他几名职工要去河南省高院反映情况,张某某指使余某某、苏某、刘某某等人带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埋伏附近,对我们这些上访职工代表进行殴打,导致数人被打伤住院,其中一人左眼眶内壁骨折、腰部骨折,事后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人重度脑震荡,事后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报案之后,只有一名涉案人员被抓,很快又被放了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刘荣芳向多部门递交的举报材料上指出,矿上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源于原陕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峰是张某某涉黑势力集团的“保护伞”,原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在此事上不作为。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10月8日,王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7月,杨树平在三门峡市委书记任上落马。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5年,杨树平利用在矿产开发、土地拆迁、企业发展、工程承揽、职级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20余万元,一审获刑12年。

刘荣芳和宁刚旦告诉新黄河记者,在张某某的指使下,他们二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各自被羁押大约9个月,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两人继续举报,但仍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采访对话


方弘:网上实名举报在什么情况下会有法律风险?

陶涛律师: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许多举报人采取了网络的方式进行公开举报,主要希望通过舆论迫使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进行深入调查并秉公处理。同时,这也是一种被迫的自我保护方式,举报人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避免被报复。

但网上实名举报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举报权虽然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举报权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假借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所以,网上实名举报要谨慎,要有事实依据,否则,非但不能维权,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方弘:本案件当中,两人举报以后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什么情况下会涉嫌这两个罪名?

陶涛律师:如果举报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或者凭空捏造了一些事实,就很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方弘:前提是举报的内容是完全属实的,如果举报人没有证据证明,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吗?

陶涛律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举报的内容,但主观上不存在诬告陷害他人,也不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故意的话,风险是不大的。

方弘:举报无罪却被羁押9个月,两人可以如何维权?

陶涛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人民检察院对其二人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侵犯了其二人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其二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方弘:大家从整个案情来看,可能会怀疑支建矿业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是不是跟公安机关有着权钱交易,才导致公安机关渎职,对两人去进行羁押。如果想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是否有渎职的话,这两个人可以怎么办?

陶涛律师:这两个人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了实名举报。如果相关机关在进行调查之后,发现相关的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一些部门确实存在违法的行为,我相信这个事情应该是会得到公平处理的。

方弘:这个事情的起因是由煤矿改制造成的,企业改制以后造成一些员工比如说没有养老金,没有社保,这些员工的生存状况就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到底可以怎样维权才比较有效?

陶涛律师: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按规定予以补缴。若因原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现在已经无法补缴,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员工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最终是由支建矿业还是金海公司去承担员工的各项损失,具体还要去看双方转让时的合同约定。

方弘:从目前的报道中,我们还不清楚劳动者有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陶涛律师:我也大概了解过,支建矿业公司目前还是处于存续状态的。我也查到,有部分员工是已经进行了仲裁或者起诉的,也对支建矿业申请了强制执行。

方弘:也就是说法院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但是这个判决可能是没有得到执行。有可能公司已经没有钱了?

陶涛律师:对,是有这种可能性的。

方弘:据两名举报人说,这家公司涉嫌的是恶意转移财产,有可能就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又该怎么来维权呢?

陶涛律师: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发现这个公司存在资产转移的情况,那么法院是可以对这个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的。支建矿业跟金海公司之间可能签过一些合同,对于劳动者的待遇怎么解决,如果支建矿业后续无法去承担债务,劳动者也可以向金海公司主张权利。

方弘:如果两家公司都没钱了,无法执行怎么办?

陶涛律师:当时企业在改制的时候,如果有一部分员工的社保或者是劳动报酬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的话,负责企业改制的职能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所以,劳动者如果在向公司主张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时的职能部门去主张权利。

因为,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是要对前员工的劳动待遇或者保险进行妥善安置的。如果没有妥善安置,监管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




结语


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名举报,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竟遭长达9个月的羁押。公安机关和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的权钱交易?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否可以滥用?滥用的代价又是什么?被释放出来的两名举报人仍然没有向恶低头,实名举报,我想这是基于他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希望司法不要让好人蒙冤,也不能让坏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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