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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彩实录 | 《要件审判九步法》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2021年10月22日晚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本次讨论书目为《要件审判九步法》,2020级编务在2019级读讨负责人方思雨的带领下展开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讨论。


“九步法”探究



Q

“要件审判九步法”与王泽鉴教授主张的“请求权方法”、杨立新教授的“五步法”有何异同?他们的主张各有什么优缺点?

A1:

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方法主张“处理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而要件分析方法,也叫基础规范分析方法,是指以构成诉讼基础的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并涵摄规范要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方法。本质上,要件分析方法与请求权分析方法是一致的。通过对比,正如本书作者邹碧华所说,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的定义不明,易发生混淆。但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故两者的优点也较为相同:

1.符合审判实务需要;

2.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保障法律分析的正当性;

4.有利于展示法律推理过程的合法性。

这里补充一点题设未提及的“三步法”,其与三段论的形式相同——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缺点也很显而易见,就是不能指引实践,较为简单化。优点是逻辑清晰。见于书35页绘图。

本人认为杨教授的方法是站在一个较为宏观的角度上提出的,相对比邹碧华学者的“九步法”来说,并不完整,如作者所说,只解决了“固定请求权及抗辩或抗辩权”和“法条归入”,也就是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审判。“九步法”之方法相对来说贯穿了整个法官司法审判的始末,其中一些具体的细枝末节都包含在内,较为完整。由于作者是借鉴杨教授《民事裁判方法》提出的“九步法”,所以其也有一定的框架构建的意义,推动了民事审判的发展。


A2:

从请求权方法到“五步法”到“九步法”是层层递进的关系,请求权方法由王泽鉴先生提出,其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杨立新教授在《民事裁判方法》中提出“五步法”,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请求权和法律基础规范的确定上,把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分为五步:1.发现请求权; 2.请求权定性 ;3.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 ;4.确定请求权 ;5.适用法律裁判。其是国内第一本真正从实务的角度研究裁判方法的专著,并且把请求权方法在实务的运用较王泽鉴先生又有了进一步的推进。

但邹碧华法官认为“五步法”并没有将一些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解决的重要任务纳入,比如固定请求权及抗辩或抗辩权、固定基础规范、基础规范要件分析、检索诉讼主张、争点整理、确定要件事实以及法条归入。

因此,邹碧华法官在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和杨立新教授的“五步法”的奠基下,提出“要件审判九步法”,即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展开,从固定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到寻找并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再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分配证明责任,直至根据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逻辑分析,并最终作出裁判的审理思路。其特点是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基本元素。

综上可知,从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方法到杨立新教授的“五步法”再到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是理论到实务再到实务完善的过程。


A3: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在请求权方法、“五步法”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审判实务需要而进行的细化的办法。本书作者认为“九步法”的优势在于“五步法的注意力更集中于请求权及法律基础规范的确定上”,但是法官的工作不仅只是确定请求权及其法律基础规范,还包括对请求权、抗辩权及其基础规范的固定,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的整理等等。也就是说“九步法”中的这些步骤更加符合实践中的审判思路。而“五步法”更像是一种学习过程中的案例研习方法,不是完整的具有较高操作性的审判方法。

除此之外,我认为,“九步法”的优势还在于其对当事人在审判中地位的重视。“九步法”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以及最终的诉讼目的作为审判中的重要依据,法官的这些审判步骤,包括在审判过程中的释明、引导等等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主张。“九步法”更倾向于是一种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审判方法,其中加入法官释明权,在既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受法官的过度干预的同时,又辅以必要的引导,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之外,“九步法”的简练性和可操作性使当事人和律师都能很好地理解审判过程,了解每一步审判程序的目的,并作出最优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


A4:

我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一个重实体法,一个兼顾程序法与实体法。请求权方法往往将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合并到一起分析,这样可以较为快速地掌握请求权层面的案例全貌。比如王泽鉴老师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往往直接在请求权的外部检索与内部结构分析中代入案例事实以供检测。但是这样的前提是案例事实必须是真实的,其对证据的真伪、证明力以及举证质证等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工作要求较高,且对这些工作没有一个具体的指导方法,这就给法官的程序法素养带来了极大的考验。但法官必须考虑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件审判法虽然步骤较多,且较为公式化,没有请求权方法的灵活,但其融合了法学各个学科在审判中的重点,将实体法、程序法、证据规定融合,解决了知识割裂的问题,确保了程序上的公平与证据的真实。


A5:

从程序性的角度来说,我也认为“要件审判九步法”与程序法体系融合得更好。

从九步法的其中第三步可以看出,在寻找抗辩权规范基础时,作者是从被告人的诉求出发,通过其诉求寻找抗辩权规范基础,其方法类似于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但是在进行案例分析,使用请求权方法时,关于抗辩的成立与否,往往是置于讨论关于请求权是否成立这一步中关于是否成立抗辩的检视之中。具体而言,抗辩权这一步,在九步法中,若当事人没有提出抗辩,那么可以不必分析抗辩基础规范,这是以当事人主张为基础的,但是在请求权方法中,我们做的是一个完整全面的分析,是在事件全貌可知且无明确最终目的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是一种全路径分析。

Q

作者在第六章中论述请求权竞合下的基础规范检索方法时,提出一旦请求权发生竞合,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明确,法官可以给予一定的法律释明。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你认为当事人应当如何明确其所主张的请求权?法官给予法律释明的内涵包括哪些内容?

A1:

关于当事人应该如何做出选择,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实际上就是指一个法律事实同时满足多个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但其本质上应当是由于法律事实所影响的当事人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当事人在做出选择之前要对自身被影响的这一利益进行明晰,然后对其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具体确定自己最需要受到保护的利益,然后依据其确定需要主张的请求权。

然而在涉及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会包括多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多个构成要件的审查,当事人会因自身的诉讼能力和水平的限制,可能无法借助应有的请求权手段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进行释明。法官在这一阶段的释明内容应当限于当事人可以行使的作为诉讼中攻击防御手段的相互竞合的请求权的种类。若原告基于案件事实提出的主张存在竞合的情况,法官可以告知其可以适用的请求权的种类。但释明绝不应超过这一范围,这样才能够使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保持中立地位,保证最后的裁判建立在当事人充分主张的基础之上。


A2:

如何明确主张的请求权:

第一,检索证据。以书中的热水器致人一氧化碳中毒为例,涉及了违约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然后分析两种请求权的举证义务,违约请求权需要举证是否构成违约或是否造成损害,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并造成损害,那么则不能主张该请求权。以此类推,检索己方证据符合哪项请求权构成的前提条件。

第二,如果现有证据满足多项请求权,那么需要当事人分析其法律要件,认真选择一项请求权。一般来说,此时的选择必然是择利益最大化而选。考虑诉讼时效(比如说合同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侵权损害赔偿为一年) ;举证责任的分配(比如合同违约之诉受害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侵权之诉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非常大,涉及损害结果、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管辖法院(避开被告所在地);索赔额度(适宜);赔偿能为。

法官给予法律阐释内涵:

首先,诉讼请求不够明确,或请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法律表达不明。

其次,当事人的陈述可能是不完整的或者有瑕疵地描述生活过程。

然后,当事人陈述有漏洞的,则法官应当致力于对其作出补充。

最后,由于我国目前当事人诉讼意识普遍比较单薄,有关证据知识严重不足,因此主张法官对证据方面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阐释。


A3:

参考杨钧的《论释明制度》,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三个结合:

一是结合诉讼请求予以释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往往能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将其陈述与其意思表示相对应、相吻合之时,法官就要予以发问、询问和晓谕,让当事人不明了的予以澄清,不充足的予以补充,不适当的予以纠正,使之诉讼请求真实地反映其诉讼目的。

二是结合当事人陈述的线索予以释明。当事人对于客观事实的叙述最有发言权。法官采用民法上“探询当事人真意”的法律行为解释方法,对其进行挖掘、整理、翻译、归纳、探询其在诉讼法上的真意,并综合当事人的一系列陈述,所列举的证据,按当事人陈述的线索行使释明行为,进而揭示其真实意思,让他围绕着自己的真实诉讼用意而开展诉讼活动。

三是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予以释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必都能反映其诉讼的根本目的,有时当事人一味地固守其诉讼请求,或者固守其诉讼观点,错误认识,而忽视其诉讼的根本目的的重要性。对于此,法官在分析了解和明确了当事人诉讼目的之后,应对当事人予以释明,让当事人知晓自己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当前诉讼的进展状况,从而由其自行围绕其诉讼目的再行陈述,再行举证,进而修正诉请。


A4:

法院的释明并不是一项积极义务,法律并不要求法官主动释明,只有法官觉得会简化审理,提高效率时候才会这么做。事实上只有少数情况要求法院必须进行释明,新的诉讼法中关于法官释明制度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一)至(五)项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五种情形下,要履行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提起行政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再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其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除此以外,还有很多问题法官是不能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的,如诉讼时效问题。



要点思考



Q

作者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中论述了法律适用的两种方法——形式性方法与实质性方法,结合该部分内容,说说这两种方法的不同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

A1:

形式性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于具体的生活事件——从规范到事实,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方式。最为典型的就是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在法律适用的形式性方法中,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判决结果为结论。这种方法在成文法国家普遍存在并且十分有效。实质性方法则并不局限于一个已有的逻辑推理框架,而是从实际的需要入手解决问题。

形式性方法毋庸置疑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案件的判决都离不开形式性方法的形式理性。但其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在逻辑理性的三段论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问题。法律规范往往难以做到十全十美,我们无法保证立法者指定的法律就是完全正确的,其中也会出现漏洞甚至是无法可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三段论逻辑从根源上就无法走通。其次,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对它的认识以及认识的完整性往往受到法官个人主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保证案件事实始终可以在证据的支撑下恢复其原貌,因此小前提的成立也很容易受阻。

正是由于形式性方法的实施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实质性方法才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对于法律规范中不明确不具体的规定,就需要裁判者运用实践理性进行自由裁量并做出解释。但实际上单凭实质性方法也无法完全实现司法审判的实质正义。因为实践理性大多被用来补充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其后的推理过程仍然要靠形式性方法继续下去。也就是说,实质性方法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根本问题,形式性方法作为审判的基础是不可或缺的,也具有实质性方法没有的作用。


司法实践

Q

在审理案件时可能遗漏争点的情况下,法官的一种做法是再开一庭重新审理,作者认为这样耗费了司法资源。减少司法过程中的成本与实现司法公正有必然的关系吗?要件审判九步法步骤也较为繁琐复杂,是否也是增加了司法过程中的成本?

A1:

从问题的对象而言,有两方对象,一是司法过程中的成本,二是司法公正。这里为了溯清两者的关系,首先有必要对“司法过程中的成本”做一个逻辑溯源,在这一问题的语境下,司法过程的成本是由于遗漏争点而导致再度开庭所带来的时间、人力、物力的耗费。换而言之,我们可以把“司法过程中的成本”在意义的维度上做一个同义替换,将它换做“因遗漏争点而再度开庭所带来的资源耗费”。所以,问题的本质就成了“因遗漏争点而再度开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程度的提升?

这个问题的重点要放在“争点”与司法公正的双向关系上。也就是说,我们要考虑因遗漏争点的再度开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提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说,是否包容与不排斥“因遗漏争点所带来的再度开庭”?

从争点这一概念出发,需要说明的是争点的三大特征之一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直接意义。因此,当事人在案件细枝末节上的争议,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必然牵连的争议也不应列为争点。所以我们可以打消掉对争点“是否有价值”“是不是挤牙膏式的证据”“是不是故意借程序拖延审判时间”的疑虑。因为争点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性影响的,从争点的角度上也是对司法结果的判断有重要性影响的。

法律公正分为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相比实体公正更具有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因此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并进一步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是一条可行之路。司法公正的切入点就是程序公正。因遗漏争点而开庭是出于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应诉权、维护程序公正、审慎审理角度考虑所选择的方式,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上,有利于全面把握事件的细节从而减少误判等审判的不良后果的影响。

总而言之,因遗漏争点而再度开庭有利于从审慎判决与程序公正的角度上来促进司法公正。


读书讨论会步入尾声,在读讨负责人方思雨的带领下,20级编务们热情高涨、积极思考、踊跃发言,虽然本次读讨告一段落,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学习运用仍在继续。

我们下期读书讨论会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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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喻子淇

责编: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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