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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钱枫被曝强奸 和醉酒女发生关系并不必然构成强奸罪!

王平聚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王平聚律师

刑法学教授

清华大学博士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4日,网民“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发帖称,其曾于2019年遭电视节目主持人钱某强奸。 对此,上海警方高度重视,即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长宁分局获悉,经查,2019年2月15日22时许,长宁警方接肖某(即发帖网民)报案称,其于2019年2月14日晚与钱某等朋友聚餐饮酒唱歌后,在钱某住处遭其强奸,警方即依法受理。鉴于案件复杂性,成立了由刑侦、法制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专案组第一时间开展了全面调查取证工作:为报案人开具验伤单进行身体检查;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提取双方相关生物检材并进行司法鉴定;对涉事双方、参与聚餐相关人员、网约车司机、小区保安等开展调查取证;调取案发地周边场所视频资料等。专案组综合证据情况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5日,长宁警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不予立案通知书》直接送达肖某,并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肖某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之后也未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肖某如有其它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肖某如对长宁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8月25日,姑娘小艺又在个人账号发文和发录音文件,这一次的录音文件证实了她报警称侵犯事情的存在,但事实的背后录像,暂时还没有放出来。 女当事人小艺是这样子写的:这件事,其实很简单,钱枫在2019年2月15日晚上至2月16号凌晨某一时间点,在上海虹桥路派出所审讯室里,(进门右拐)亲口承认了强J,(对不起,我强J了你)有执法记录仪录像,有审讯室录像,请警方公布,如果钱枫承认了,请按照司法程序调查钱枫。如果我诬陷,我愿意负一切司法责任。 


也就是说在整个报警处理之中,钱枫的确是承认过侵犯的事实,但只是这一个事实并没有被警方公布,也没有对其立案处理。至于细节嘛,警方称证据不足,不给立案,而且女当事人小艺也签字了。 但为什么小艺事后时隔2年再一次公开此事,为什么当时她不公开,她是这样子解释的:有网友说,为什么两年了你不说,我不敢,我怕生活彻底崩塌,起码现在还能勉强活着,我怕网暴。我承认,我懦弱胆小。 并且,小艺回应了11条舆论关切质疑的相关问题,自称因不懂法才误签调解书。
来源:澎湃新闻等媒体


采访对话



方弘:小艺说她正在整理证据,似乎对于追究钱枫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很有把握,您认为什么样的证据有可能会使警方再次立案追究钱枫的强奸罪? 王平聚律师:关于强奸罪的证据确实是一个复杂的刑法学问题。强奸罪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罪名,是一个最容易冤枉好人,也最容易放纵坏人的罪名。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比如一个男的在树林里面冲出来,拿一把刀逼女的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案子已经越来越少了,绝大部分的强奸罪都发生在熟人之间。 很多情况是事后,男的说是自愿,女的说是强奸,这样的案子很多。在主观心理上到底是自愿还是强迫,男女方的陈述都是孤证,得找他们说的话以外的证据,比如有没有客观的证据,衣服被撕破了,身上有没有伤等等。 如果偏袒女方,很多事先其实是自愿的性关系,事后女的没有达到目的,或者怕名誉受损,怕老公发现等等各种因素,她去报案,就会冤枉男方。中国刑事政策里面可能更多的是尊重女性权益,有时候会偏袒女方多一些,我接触过很多强奸案,这样的案件不少。如果对女方的口供不认可,女方也很难拿出更多的证据,比如当时男方采用了一定的强迫行为,但也没有强迫到发生了伤害的程度,如果女方的口供不认定,就有很多本来应该是强奸的行为很难受到惩处,这种情况在国外,尤其像印度就非常常见。 具体到本案来说,新闻中提到了很多外在的证据,比如他们两个人之间有微信聊天记录,喝了酒的一些视频,女方撕裂的衣服,女方还声称警方做了验伤有下体撕裂证明。 通过这些新闻中的证据,我基于自己经验的判断,微信聊天记录固然还是有争议。对女方在微信里面说:“你当时没有经过我同意,我都喝醉了。”这个微信聊天记录的描述只是女方一方的,就这一个微信聊天记录,我觉得也还是不足以认定钱枫是强奸 喝了酒进入男方家中的那个视频,到底她喝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走的踉踉跄跄,是否还有自控力,也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并不是说喝了酒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还有一个撕裂的衣服,也就是一个V领的衣服有一个口子,这个暴力的强度是不是男方撕裂的,或者是男女双方喝了酒以后,去男方住的地方发生关系,拉扯过程中发生的撕裂,也还是不足以证明是强奸罪。 本来我个人觉得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就是女方说她当时报了案,强奸罪里面“当时报案”很重要!如果过了很多年去报案,再去讲当时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就更难说清楚了。 女方披露出来的情况说,她经过检测后有下体撕裂,我觉得这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如果确实有这么一个法医的验伤,那就足以认定是强奸了! 在本案的这个关键证据上,我觉得只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就是小艺说了假话,应该没有警方验伤,确定下体撕裂的情况。因为小艺也是有过性经验,这个不重要,她的权益也要受到保护。如果是她同意就不会发生下体撕裂,如果有下体撕裂的证据,而警方没有立案,我觉得这就是警方办案存在严重的违规了。 如果说她有什么新的证据,我认为最关键的,可能就是这个法医鉴定,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从刑事律师的角度来判断一个证据到底有多大的说服力,有多大的证明力,都带有猜测的性质,最终的证据也要以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或者是警方认可的证据为准。 方弘:其实小艺还提到了钱枫在审讯室的时候承认了自己对小艺进行了强奸,但是这个记录不知道能不能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吗? 王平聚律师:现在小艺还没有公开验伤文件,只是提出了自己手里有这样的证据。如果有这么一个在审讯室钱枫承认了强奸的录音证据,当然是对被害人非常有利的指控依据,也是警方指控钱枫构成强奸的依据。 如果有这样的证据或者有下体撕裂的证据来证明他有强奸的话,公安是不可以调解结案的。因为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强奸罪还是起点量刑就三年的一个量刑比较重的公诉案件,是不能调解结案的。即使对方谅解了,也不能调解以后就不判刑了。 如果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是通过调解来终止案件。所以,公安是不可以调解结案的。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话,相关的可能涉事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自然要为此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方弘:有一些男女发生性关系以后,可能在后期会有一些电话或者短信的交流,比如就像本案当中小艺在事情发生以后跟对方说“我觉得你这样我心里很痛苦”等等,男方可能也会默认说“我是这样做,你看需要怎么样的补偿,或者我们要不要继续相处下去,我们可以成为男女朋友”。类似这样的证据,可以作为强奸罪比较重要的证据吗? 王平聚律师:微信聊天记录依然有争议,到底当时的过程中是不是自愿的,女方事后在微信聊天里说“昨天我很不舒服,很难受,你这是相当于趁着我喝醉了酒,实际上是强奸了我”这样的说法,都可以作为一个有歧义的解释。如果男方后面在电话里面承认了,说他就是强奸,直接承认了这么一个事实,我觉得这个录音如果能拿出来的话,也可以作为一个比较有力的指控依据。 方弘:您刚才还提到了跟醉酒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并不固然构成强奸罪,我们也知道强奸罪一定要违背女性的意愿,对醉酒的女性来说,是无法知道她的真实意愿是什么的。跟醉酒的女性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会构成强奸罪呢? 王平聚律师:醉酒的男性也好,女性也好,法律有规定,对自己的醉酒行为,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比如你不能说我醉酒了,我同意发生关系,事后又说我是醉酒了。任何人醉酒后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醉酒要看什么样的情况,比如说醉酒了还有表达能力,不能事后以醉酒的方式来反悔,说我喝醉了酒,我愿意和男的发生性关系,事后醒了,我说我不愿意了,这是不行的。 但如果说醉酒已经烂醉如泥了,躺在床上动弹不得,没有判断能力或者是醉酒昏迷了,这个时候发生性关系,当然是强奸,因为女方没有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了。 方弘:所以也有一些网友会觉得这个女的是蓄谋已久的。这可能又回到刚才您在第一个问题当中提到的,对于强奸罪的几种情况,有的时候可能也会存在男性被污蔑或者说诬陷的情况,那您觉得这个度要怎么把握呢? 王平聚律师:在所有强奸罪的案件里面,还是要通过外在的行为去推断主观上的认知,这个已经很复杂了。 根据生活经验,在哪个场所也很重要,女的如果自愿到男性的家里去,那你去干什么?如果你是成年女性,晚上喝了酒去男性家干什么呢?这也是一个判断你是否自愿的依据。 比如你说被灌醉了,这也有争议,当时灌醉的过程中,男方的最终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强奸,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当然在酒里放药性质是不一样的,和灌醉是两个概念,酒里面放药,最后发生了性关系,可以推断这就是强奸,有强奸的意思,是控制女方,让她失去辨认和反抗的能力。 但是如果说当时喝酒,喝醉了以后,男的提出性要求得到答应,比较有可能。但是,整体来讲当时喝酒的功能不能100%说目的就是为了强迫发生性关系,这个证据的判断是自愿或者强迫,还是要回到当时的过程和场景,回到事后的一些表现,这都是比较难以判断的,是一个刑法学的难题。 因为,刑法学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做孤证不能成立,民法上的孤证是可以的。比如说我欠你钱,我有个借条,你拿着借条就可以起诉,这个孤证是成立的,但刑法上如果说只有一个孤证,比如有一个证人指控我杀人了,说我是杀人犯,肯定是不成立的,需要再把刀找出来,把被害对象找出来等等,尤其是口供的孤证就更难成立了。 但是在强奸案里面往往关键的争议就是双方对这个事情过程的陈述。而只有这个陈述作为基础的话,确实很难判断。还要一些别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别人怎么说,和警方怎么说,有没有物证,比如衣服被撕破了,身体上的伤害等一系列的证据来判断到底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


结语
这个案件有很多让我们觉得质疑的地方:当时在小艺报案以后,公安机关为什么做了一个不予认定钱枫存在强奸罪的决定,最后不予立案,而且现在小艺整理出的三大证据,事实上也不是新的证据,应该是2019年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的证据,尤其是刚才王律师所提到的,关于验伤的这个报告到底是不是真实存在?如果真实存在的话,可能就会推翻之前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相关的公安人员还要承担一些不作为的责任。 案件进展我们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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