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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户居民不堪建筑施工噪声起诉 法院判赔!

郭晓华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郭晓华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132名住户代理律师

案情



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被噪音吵醒或被吵得无法工作休息的时候,但是噪音有时就像无形的剑,深受其扰的住户维权却异常艰难。 7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上诉人是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132名住户。这132名住户,因为福民新村内建设大厦,被加工钢筋的噪音、空压机的噪音等建筑施工噪音吵得无法休息,精神崩溃。建筑工地的噪音不仅声音非常震耳,而且经常深夜清晨都在施工,附近的福民新村住户不堪其扰。 尽管住户们多次投诉,建筑公司也因此被处罚过,但是施工噪音仍然超时超标排放,使得住户们无法工作、学习、休息和生活。 无奈之下,132名住户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部分住户还要求安装隔声玻璃费用和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本案是目前深圳市因建筑施工噪声侵权引发的涉及人数最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采访对话

方弘:这132户被噪音侵扰的程度是什么样的情况? 郭晓华律师:施工的工程位于具有30年历史的老旧小区福民新村内,由于四周环绕着居民楼,而且距离最近的居民楼仅仅只有80公分。可想而知这样近的距离下施工,而且没有足够的噪声防治措施,给住户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工程是在2019年的4月28日开始施工的,噪声对居民日常的生活干扰相当明显,从施工到二审开庭,该工程被进行了行政处罚11次。 最明显的就是在生活的时间上,因为建筑施工是从早上7点到中午12点,下午2点到晚上23点,这是法定的施工时间。这种施工时间就跟居住在附近的居民的日常生活时间有重合的部分,而且在小区内居住的,比如本案中一半以上的原告是退了休的老人,而且原告当中最小的年龄只有一个月,年纪最大的有82岁。所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非常严重的干扰,施工时间非常长,而且施工的强度非常大。这样的近距离施工,相当于把居民直接暴露在工地上,在工地上生活。 可想而知,这种影响是非常直接和明显的,而且在整个施工过程当中,直到二审因施工超时被环境局处罚了7次。在施工过程当中能够被查处7次,在深圳同期的房地产建筑项目中来说是属于比较多的,被处罚的情况比较严重。 方弘: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多大的声音就算是噪音了,比如说到晚上11点,那我觉得这个时间已经太晚了,应该早晨几点到晚上几点才能施工,这个法律是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吗? 郭晓华律师:有相应的标准。我国对建筑施工排放的施工噪声的标准,昼间应当控制在70分贝,夜间控制在55分贝。 在本案当中,由于是在一个小区内施工,对福民新村这样的住宅小区来说,它是属于二类声环境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声质量标准,二类住宅小区昼间的分贝应当控制在60分贝以下,夜间应当控制在50分贝以下。这个工地因为在二类住宅小区内施工,因此工地除了要满足建筑施工场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外,还要符合二类住宅小区对声音环境的质量要求。 方弘:刚才您也提到了,这个工程处罚的次数也比较多,有11次违法排放行为,对这11次的排放也都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仍然起不到控制作用,工地仍然还是在超时、超规的作业。这是为什么呢? 郭晓华律师:处罚成本目前来看确实是比较低的。回顾整个案件以及这两年居民自发采取的各种降噪行为以及处罚的情况、法院的审判来看,我认为有以下一些原因: 第一,因为施工工地与居民的生活环境实在太近了,可以说这样的施工环境国内是罕见的。因为太近,居民基本上推开门就是工地,居民自发采取的降噪措施,其实在打桩时期以及后面混凝土浇筑的时期,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施工从开始持续了将近一年半的时间,工地没有一个有效的降噪措施。 第二,施工方所采用的工艺比较落后,使用到的机器发出的噪声比较大,在这样近距离与敏感建筑物相接近的一个工地,对施工方的施工工艺有比较高的要求。建筑项目的建设方应当考虑到建筑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选择施工方的时候,对工艺就要有特别的要求。居民所亲身感受到的就是抢工的问题,有一段时间是变本加厉的赶工期,而这样的赶工行为对居住在周围的居民影响是非常恶劣直接的。 第三,人员培训不到位。在整个施工过程当中有许多人为制造的噪声,比如说丢钢筋、猛敲猛打,工人流动频率比较高。所以,培训上可能也不到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方弘:我相信很多人都曾深受噪音之扰,但是最后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起诉到法院的其实并不多,因为这个周期特别长,有些时候可能打完了官司,这个施工已经完成了,显然意义不大。这132名住户也是不堪其扰,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将施工项目排放的噪声值降低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禁止在12时至14时以及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外),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元-3000元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二审期间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中建三局二公司赔偿在涉案施工期间一直居住或部分期间居住在福民新村的住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6000元不等,并赔偿相应的安装隔声玻璃的费用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对于这样的一个判决,我们可能会觉得几千块钱,尤其在深圳广东这样的地区并不高,但是噪声给人的污染到底是有多大的损失,其实也确实很难确定。所以这样的一个判决在业内来看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判决吗? 郭晓华律师:是的。首先,本案是深圳有史以来首个因为噪声污染提起的集体诉讼,而且还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个群体性的案子。从法院一审到二审判决的调整来看,也可以说是深圳法治先行先试的一个体现。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深圳不再是一味只强调发展,发展的同时,也要保护环境,同时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护。最后施工方也快速执行了判决,从文明施工的角度来看,也有一些作为。 目前来看,官司结束了,居民对噪声的抱怨、投诉也减少了,施工方和居民的关系也缓和了。其实这个官司虽然是一个比较对抗型的纠纷方式,但是从处理过程来看,环保、工作站、居民还有施工方各方一起推动实现了公平和正义。 方弘:这个案件也是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还有新浪微博图文直播,有百万网友在线观看。其实是反映了目前在城市化建设当中特别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噪音扰民。很多时候居民打了投诉电话,有些时候管用,有些时候可能也不管用,罚了还继续进行噪声扰民。对于这些长期遭受噪音骚扰、污染的居民,您觉得有力的维权办法是什么? 郭晓华律师:我建议项目方包括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在项目开始前应当与周围的敏感建筑物、住在工地附近的居民提前进行协商,以及提前将降噪的隔声墙落实之后再开始施工。 而且每次进行大噪声施工作业之前,提前把即将进行的大噪声施工的时间,主动的向周围居民进行公示。 这里就突出一个沟通的过程,提前沟通,其实有时候居民也只是想提前知道、提前安排,居民也能理解项目施工,理解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如果施工方、建设方不管不理居民的感受,也不提前沟通,这样的话往往就会产生矛盾,应该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 我们也总结了一些给建设方、施工方的建议,就是要提前沟通好,提前将降噪的措施,比如隔声墙制作好、建设好再进行施工。当居民遇到噪声干扰生活的时候,会向环保部门投诉。所以,我建议施工方、建设方可以跟居民代表搭建一个微信沟通平台,能够及时的接受居民的意见,这样也能够将这些矛盾解决在萌芽的状态,居民就能够拿出最大的容忍来包容建设的发展。


结语

尽管官司打赢了,但是噪音对住户们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在本就容易失眠的今天,噪音对于很多人来无异于雪上加霜。有效沟通才会避免误会,也是化解矛盾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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