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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1人被判10年 律师:应为正当防卫!

付士峰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付士峰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案情



2020年5月8日凌晨零时30分许,安福县19岁男子王某锋在当地平都镇锦绣宾馆(化名)附近遇到女孩刘怡(化名)等人,邀请她外出被拒绝。随后,王某锋在锦绣宾馆4楼听到刘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约其出去玩的他,与另外两名同伴敲了410房的门。 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于是,他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 不久,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这次,房内的人没有开门。敲门未果,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王某锋一行5人进房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期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 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 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起公诉的安福县检察院认为吴某系防卫过当,其律师则认为其系正当防卫。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21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但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


 吴某的母亲吴女士表示,冲突的一方是8名持有刀具的成年人,她的儿子是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多人围殴的时候,儿子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采访对话


方弘:吴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其实在法律圈甚至是在大众当中还是非常有争议的,您怎么看吴某行为的定性呢? 付士峰律师:关于江西吉安反杀案,我认为争议的核心焦点是防卫过当的司法判断,也就是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结合本案,并依据两院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6点: 第一,司法实践中,包括云南丽江唐雪反杀案,陕西王浪酒吧反杀案以及本案都存在一种错误的司法倾向,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就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事实上这是谁死谁有理的唯结果论,背离了刑法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 第二,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立场,以上帝者的视角,对防卫人及本案被告人吴某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而应当站在案发现场普通国民、一般理性人的立场来判断。简单的说,就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这八个字!毕竟在410室这样一个封闭狭窄的空间以及较短的作案时间内,被侵害人的内心是非常恐惧的。 第三,反推一审法官在定性分析上的思路为什么会出现偏差?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吴某拿起房间内的西瓜刀反抗,认为被告人吴某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这样一个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间接故意。而事实上,案发时加害的王某峰一方人数是5+3,一共8人,且持有匕首和柴刀。依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匕首和柴刀均属于管制刀具,在力量的对比中,王某峰这一方是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此时,要求被侵害人吴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要求他准确及时的判断出是否有加害其生命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对被侵害人施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正当防卫制度,本质上是法对于不法的对抗。 第四,要旗帜鲜明的反对对等武装论,去苛求防卫人吴某,必须采取与该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的反击强度和方式。对方人数众多,8人且持有管制刀具并非法入室,在入室以后又先动手殴打了本案的被告人吴某,我们不能要求王某峰没有持刀捅吴某,吴某就不能拿刀反击。 所以,综合本案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及强度,还要考虑到进一步可能发生的生命安全威胁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第五,不能因为被告人吴某可能事先有所预见,或者是准备了工具,就否定他主观上的防卫意识。本案中吴某所持有的西瓜刀是否是提前预备的防卫性工具,都不影响本案被告人防卫意志的认定。 第六,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对方持有柴刀、匕首的暴力威胁是紧迫的,哪怕防卫人及本案被告人吴某有条件退避,或者是求助外力,比如拨打110,他本人仍然有权优先实施防卫行为。 综合以上六点,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正当防卫是成立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也就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方弘:这个案件我们看到了对吴某责任的追究,但是这个案件显然引发结果的导火索就是王某峰,您认为王某峰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了呢? 付士峰律师:我认为王某峰这一方所有参战的人是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第一满足了多人,第二带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宾馆这种公共场所,而且从前台拿了钥匙开了人家房门,并且先动手殴打他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追究其聚众斗殴罪或故意伤害罪都是站得住脚的。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抗诉理由是本案的被告人吴某某量刑极重,刑罚明显不当。事实上检察院的考虑因素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又拿到了死亡家属的刑事谅谅解书。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最多给他减轻60%刑罚的,也就是说如果以10年为基准刑的话,他的故意伤害罪在检察院的眼里一定要判也应当是4年,而一审法院判了8年,就是翻倍了。 事实上,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把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以及山东聊城于欢辱母致人死亡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它真正的用意是要纠正基层司法机关所存在的“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一个基本的法治精神。 最高法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也反复强调这一点,法怎么可以向不法让步呢?这样的话不是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而打击了正当防卫制度吗?以后人民群众谁还敢去和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是一个司法的价值导向,去纠正基层所存在的司法机械主义的这样一个错误行为。 最后,需要提醒二审法院的吉安中院,因为本案已经引起社会公共舆论的关注,也折射出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向往和对于法治的朴素信仰!


结语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归根到底是为了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本案的判决并非生效判决,二审即将开庭,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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